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交通厅关于全省道路运输业税收委托运输管理部门代征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发〔2008〕13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2-23
各市地方税务局、交通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为有效控制税源和确保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
辽宁省道路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等有关规定,经省地方税务局、省交通厅研究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全省道路
运输业税收委托
运输管理部门代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提供道路
运输业务、取得运营收入,并应在辽宁省境内缴纳道路
运输业税收,经地方税务机关确定为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税的纳税人,由其车籍所属地的
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代征其应纳的道路
运输业税收。
二、道路
运输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应当按照《
辽宁省道路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等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向受托的
运输管理部门发放《道路
运输业税收委托代征证书》;双方应签订《道路
运输业税收委托代征协议书》,明确委托代征中的职责与权限。其中:
(一)地方税务机关的主要职责和权限是:
1、确定委托代征对象、区域、范围、征收率、税额、环节、税款的解缴方法和期限、账簿、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建立、使用和保管规定等并提出开发代征软件系统的需求;
2、开放地方税务部门公路内河货物
运输发票税控系统后台数据库端口;
3、对
运输管理部门的代征情况随时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