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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外贸持续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外贸持续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兰政办发〔2017〕9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1月4日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兰政办发〔2020〕45号规定,继续有效

市有关部门:




《关于促进我市外贸持续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促进我市外贸持续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实施“开放带动”战略,加快转变对外贸易增长方式,提升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实现我市对外贸易又好又快发展,现就促进外贸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培育优势进出口主体

1.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在年进出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企业中,排名前十位的企业分别评为外贸进、出口十佳企业,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奖牌,并奖励5万元。

2.确保外贸持续稳定发展。当年外贸出口额达2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以上年度出口实绩为基数(基数少于200万美元的以200万美元为基数),基数内每5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3万元,超基数部分生产企业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04元;流通企业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03元;流通企业年出口额超过2000万美元,超基数部分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04元。当年外贸出口额不高于上年度出口实绩的,每5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2万元。

3.培育有效进出口主体。对年进出口额首次超过200万美元的企业,奖励人民币3万元。

4.鼓励农产品出口。农业龙头企业自营出口首次达到50万美元、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

5.鼓励企业引进人才。企业从市外引进外贸专业人才2人及以上(自签订工作协议或聘用合同满一年以上,社保在兰溪缴纳,经市商务局预先备案),且当年新增出口300万美元(含)以上,给予该企业3万元人民币奖励。

二、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对参加展会,且上年度有出口实绩的企业,予以摊位费补助,补助标准为:境外参展给予参展企业摊位费不高于50%的补助,每个展位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参加浙洽会(消博会)、装博会、义博会、华交会等境内重点国际性展会,给予每个展位4000元补助。对纺织企业参加中国国际纺织面料及辅料博览会(简称上海面料博览会)的,给予每个展位补助1万元。对企业自行调剂取得展位参加广交会的,给予每个展位补助2万元。单个企业单次参展补助不超过6个标准展位,年度内补助总额不封顶。

三、打造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出口基地,培育出口品牌

获国家级、省级出口基地的分别给予申报组织方一定的工作经费补助。对获得海关高级认证、国家质检总局认定的质量安全示范的企业,奖励人民币50万元。对获得国家质检总局认定的质量诚信企业奖励人民币10万元。对获得“浙江省出口名牌”一只予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