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义乌市市长奖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义政发〔2015〕1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2月30日《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义政办发〔2019〕102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义政办发〔2022〕1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义乌市市长奖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9日
义乌市市长奖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奖励的激励和引导作用,充分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设立义乌市人民政府市长奖(以下简称“市长奖”)。
第二条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市长奖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长奖适用于以下集体及个人:
(一)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内设机构及因工作需要成立的各类工作小组;
(二)为承担专项重点工作而临时设立的指挥、协调机构;
(三)依法成立并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各类社会组织;
(四)其他市政府认为应该给予奖励的集体和个人。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评选:
(一)在对国家以及我市改革有引领示范作用、在体制机制上有重大突破、取得重大经济或社会效应的改革项目中,取得突出成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