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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湖政发〔2017〕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2月16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 国发〔2014〕61号)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浙政发〔2015〕34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慈善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实施、公众参与、专业运作,鼓励支持与强化监管并重。到2020年,慈善监管体系健全有效,扶持政策基本完善,慈善行为规范有序,慈善活动公开透明,社会捐赠积极踊跃,救助能力明显增强,志愿服务广泛开展,评估监管有效落实,全社会支持、参与慈善的氛围更加浓厚,慈善事业对社会救助体系形成有力补充,成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

  (二)基本原则

  1.突出扶贫济困。鼓励、支持和引导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从帮助困难群众解决最直接、最现实、最紧迫的问题入手,在扶贫济困、为困难群众救急解难等领域广泛开展慈善帮扶,与政府的社会救助形成合力,有效发挥重要补充作用。

   2.坚持改革创新。在慈善事业体制机制、运行方式、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对接等方面大胆探索,畅通社会各方面参与慈善和社会救助的渠道,大力优化慈善事业发展环境,使各类慈善资源、社会救助资源充分发挥作用。

  3.确保公开透明。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开展慈善活动,要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充分公开慈善资源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情况。慈善组织要切实履行信息公开责任,接受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4.强化规范管理。加快完善相关法规政策,规范和引导慈善事业健康发展。依法依规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的慈善活动进行监管,及时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活动,确保慈善事业在法制化轨道上运行。

二、重点工作

(一)加快慈善组织建设。优先发展具有扶贫济困功能的各类慈善组织。积极探索培育网络慈善等新型慈善形态,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稳妥推进慈善组织直接登记,培育和壮大基层社区类慈善组织。地方政府和社会力量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创投等多种方式,为初创期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充分发挥各级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作用,引导培育各类慈善组织。基本形成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慈善组织网络,不断提高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到2020年,全市每万人拥有公益慈善组织数6个,年检合格率不低于95%。

(二)鼓励支持各类慈善活动。鼓励社会各界以各类社会救助对象为重点,广泛开展扶贫帮困、赈灾救孤、扶老助残、助学助医等慈善活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广泛动员干部职工参与慈善活动,领导干部、广大党员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动员社会公众为慈善事业捐赠资金、物资和提供志愿服务等,并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公开透明、规范管理、服务困难群众等方面起示范作用。倡导各类企业将慈善精神融入企业文化建设,把参与慈善活动、捐助慈善事业、支持志愿服务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通过设立慈善项目、慈善冠名基金、成立基金会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积极探索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依规开展各类慈善活动的有效方式。提倡在单位内部、社区邻里之间广泛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鼓励设立村级“慈善帮扶基金”和“个人冠名基金”。依托邮政便民服务站、大型连锁商业机构等成立慈善超市,方便城乡居民就近捐赠物资。扩大经常性社会捐赠工作站(点)覆盖范围,引导社会公众积极捐赠家庭闲置物品。

(三)建立慈善救助信息共享资源对接机制。建立民政部门与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快推进与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教育、住房等救助信息的互联互通。通过新闻媒介等广泛发布社会救助政策和慈善服务项目,便于有需求的社会公众进行求助。建立和完善民政部门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之间的资源信息对接机制,畅通救助信息互通渠道,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做到因情施救、各有侧重、互相补充。社会救助信息和慈善资源信息要同时向审计等有关部门开放。

(四)引导规范慈善募捐行为。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可面向社会开展与其宗旨、业务范围相一致的募捐活动;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社会机构或个人及不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基于慈善目的,可与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发起募捐活动慈善组织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包括查验登记证书、募捐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等。慈善组织要向捐赠者开具捐赠票据,对募得款物按照协议或承诺,及时用于相关慈善项目,除不可抗力或捐赠人同意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款物用途。保障捐赠人合法权利,捐赠人有权向募捐组织查询其捐赠财产使用情况,慈善组织要向捐赠人说明开展慈善活动按规定列支的成本需求。

(五)加强慈善信息服务网络建设。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慈善组织信息管理系统,全面公开本级登记和备案的慈善组织基本信息,为慈善信息公开提供规范便捷的发布渠道。民政部门要通过信息网站等途径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事业发展和慈善组织、慈善活动相关信息,具体包括各类慈善组织名单及其设立、变更、评估、年检、注销、撤销登记信息和政府扶持鼓励政策措施、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信息、受奖励及处罚信息、本行政区域慈善事业发展年度统计信息及依法应公开的其他信息。

(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探索开展慈善相关专业教育培训。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智库和大型公益慈善组织,从事慈善服务规划设计、筹款技术方法、慈善项目评估等方面研究,加快培养慈善事业理论研究、高级管理、项目运作、专业服务、宣传推广等专业人才。鼓励慈善组织聘任社会工作者从事慈善宣传推广、项目运作、专业服务等工作,提升慈善队伍专业化水平。加强慈善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护和职业教育培训,逐步建立健全以慈善从业人员职称评定、信用记录、社会保险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合理确定慈善行业工作人员工作待遇水平。鼓励慈善组织建立慈善从业人员年金制度。

(七)加大慈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大力传播慈善文化理念,确定每年9月为“慈善宣传月”,并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慈善一日捐”活动。积极传播平等、互助、诚信、包容等现代慈善观念,培育全民慈善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普及慈善文化知识,引导公众对慈善事业形成理性、客观看法。将慈善文化理念融入社会公众日常生活,营造人人关心慈善、支持慈善、参与慈善的良好氛围。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各级政府要将发展慈善事业作为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列入各级政府综合考核体系。要加强慈善救助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定期会商解决有关问题。各级民政部门要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