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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支持“能效引领”全域能源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支持“能效引领”全域能源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8〕16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海政发〔2019〕4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海政发〔2021〕5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支持“能效引领”全域能源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7日    



海宁市支持“能效引领”全域能源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



  根据海政办法(2018)95号《海宁市“能效引领”全域能源综合改革试点方案》文件精神,为顺利推进各项改革试点工作,确保圆满完成市“十三五”能源“双控”目标任务,现就设立和使用支持能源“双控”综合改革试点专项资金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专项资金来源

  专项资金由市用能权交易资金、征收的差别化电价资金、市财政预算安排在工业强市资金中的节能切块资金组成,并实行“总量控制、绩效优先”原则。

  二、支持对象和使用方式

  支持对象为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管理规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凡列入市政府年度不得享受或分类享受财政奖励企业名录的,按名录清单规定执行。工业园区外企业及列入“低散乱”名单企业均不予奖励。

专项资金使用方式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年度奖励总额以专项资金为上限,当奖励资金超过上限时,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进行奖励。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原则上应为企业累计节能项目设备投资额在15万元以上(当年未能完成项目可延期至下年),实施前须向市经信局预申报备案。

  三、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支持终端重点用能设备能效提升行动。

  对以终端重点用能设备节能改造或更新为目的的节能项目,按照《关于节能项目实施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的通知》(海财发〔2014〕51号)政策要求,采用竞争性分配方式。

  1.支持磁芯材料行业实施节能改造。

  对增加值能耗低于全市行业平均水平(以统计部门提供数据为准)的磁芯材料企业,回转窑炉实施电改天然气、电机改永磁电机,氮窑炉节能改造或更新的项目,给予实际设备投资额15%以内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支持通用用能设备能效大提升。

  对实施电机、空压机、风机、水泵、变压器节能改造或更新的项目,给予实际设备投资额15%以内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

  3.支持集中供应压缩空气建设项目

  对实施集中供应压缩空气建设的项目单位,参照《海宁支持工业强市的若干政策意见》中支持工业有效投入政策“对于特别先进的生产性设备,最高给予不超过投资额15%的奖励或25%的产业基金投资。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凭设备发票和合同可以按奖励额的50%预奖,其余奖励资金待项目竣工验收后兑现到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