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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溪市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溪市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兰政办发〔2016〕4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1月4日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兰政办发〔2020〕4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 年4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若干意见(试行)



为促进旅游业用地规范管理,加强旅游项目用地保障,加快全域化旅游目的地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4〕31号)、《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 ( 国土资规〔2015〕1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旅游业成为万亿产业的实施意见》 ( 浙政发〔2014〕42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等9部门关于开展“坡地村镇”建设用地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5〕13号),结合我市旅游产业用地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保障旅游业发展用地供应

1.有效落实旅游重点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按照资源和生态保护、文物安全、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在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的基础上,加快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符合相关规划的旅游项目,国土部门按照项目建设时序,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依法办理土地转用、征收或收回手续,积极组织实施土地供应。

2.支持使用未利用地建设旅游项目。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对使用“二调”确定为未利用地的荒山、荒地、荒滩建设的旅游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应保尽保;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

3.依法实行用地分类管理制度。旅游项目中,属于永久性设施建设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依法按建设用地管理;属于自然景观、生态保留用地、路面宽度未超过 6米 或路基宽度未超过 6.5米 的道路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按现用途管理,由景区管理机构和经营主体与土地权利人依法协调种植、养殖、管护与旅游经营关系。列入省级坡地村镇试点旅游项目的自然景观、生态保留用地可以根据项目开发需要办理征收手续,仍按原土地用途进行管理。

4.多方式供应建设用地。旅游相关建设项目用地中,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旅游集散中心、旅游咨询中心、公共停车场、旅游厕所等旅游配套的公益性城镇基础设施,可以划拨方式供应;用途混合且包括经营性用途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其中影视城、仿古城等人造景观用地按“娱乐康体用地”办理规划手续,按旅游用地确定供应底价、供应方式和使用年限。景区内建设面积小于150㎡且不涉及占用耕地和征收的亭、台、楼阁等单体小型旅游设施用地以及不破坏农用地现状的吊脚楼,简化审批流程。列入省级坡地村镇试点的旅游项目可以实行“点面结合、差别供地”。实施点状布局单体开发的建设地块,可以按地块独立供地;实施点状布局整体开发的,可以实行多个单体建筑开发建设地块整体组合供地。对使用低丘缓坡地块但未列入省级试点的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可参照执行。

5. 支持工业融合旅游发展。工业企业利用原工业用地转型为旅游项目建设的,必须符合市旅游产业发展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属拆建的,由市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后重新出让。利用现有房产的,经市政府同意,可以参照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政策采取协议出让的方式供地。

6.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乡村旅游。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二调”现状耕地以外的农用地,在不改变土地农用性质有前提下参与旅游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