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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全文废止】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全文废止】

湖政发〔2008〕3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2月16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切实改善残疾人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加快建立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逐步缩小残疾人服务需求与服务能力之间、低收入与全面小康目标之间的差距,使广大残疾人共享改革和发展成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 ( 浙政发〔2008〕29)精神,对我市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从2008年起,在全市实施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残疾人康复工程和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到2012年,全市残疾人基本生活得到切实保障,有适应指征贫困残疾人的助明、助听、助行等康复需求得到基本满足,力争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基本纳入集中托养、日间照料或居家安养。

二、工程内容

(一)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对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的持证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二级以上,含二级),单独施行最低生活保障,并按照当地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对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当地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100—150%之间(含150%)的持证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二级以上,含二级),参照当地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全额发放重度残疾人补助金,并同低保家庭的重度残疾人一样,享受医疗救助及其他社会救助政策。

(二)残疾人康复工程。对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当地城镇、农村低保标准150%以内(含150%)、有适应指征并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由政府出资,为符合条件的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低视力残疾人验配助视器、听障残疾人验配助听器、下肢缺失残疾人安装假肢。

(三)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对生活不能自理、残疾等级为一级的重度残疾人逐步实施集中托养、日间照料或居家安养。集中托养对象一般为日常饮食起居需要专人护理的重度残疾人,在自愿的前提下,由福利院、敬老院或专门的残疾人托养机构及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实施托养。日间照料对象一般为夜间其家庭可以照料而日间需要他人照料的重度残疾人,由工疗站或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照料其日间基本生活。对其他符合托(安)养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如因特殊原因或受条件有限无法实行集中托养或日间照料的,纳入居家安养,政府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照料护理残疾人居家安养的岗位,可作为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管理。

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的福利院、敬老院、工疗站等福利机构,有条件的地方,也可新建专门的残疾人托养机构。各县、区要制定政策措施,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多种形式的残疾人托养照料机构,并加强规范管理。

三、保障办法

(一)经费标准。全市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各项目经费补助标准,按省规定标准执行。其中对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当地城镇、农村低保标准150%以内(含150%)的重度残疾人实施集中托养,其补助经费含残疾人本人享受的低保金或低保补助金。

(二)资金保障。全市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所需经费,除省补助经费外,三县由各县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