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 【全文废止】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财政局公告2013年第10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3-06-03
USHUI.NET®提示:根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大连市将开展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改革试点。试点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13〕37号
)及相关文件执行。为确保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应税服务范围
1.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
2.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
财税〔2013〕37号
文件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二、试点纳税人
试点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的年应征
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