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规〔2018〕2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桂林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3日
桂林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质量奖励制度,规范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表彰在质量管理、经营绩效等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我市企业(组织),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水平,建设质量强市,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桂战略的决定》 (
桂政发〔2016〕5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2〕56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桂林市市长质量奖是桂林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政府性质量荣誉奖,授予本市质量领先、技术创新、品牌优秀、效益突出,并为我市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组织)。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以促进企业(组织)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以企业(组织)自愿申请为基础,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和好中选优的原则。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每两年评审1次。每届申报企业(组织)最低数量为15家,若申报企业(组织)未达到最低数量,则取消本届评审。每届获奖名额总数不超过2家,有效期为4年,满4年后可重新申报。若所有申报企业(组织)达不到评审标准要求,奖项可以空缺。同时设市长质量奖提名奖,总数不超过2家。
第五条 为引导和鼓励各行业企业(组织)尽快提高管理水平,可在同等评审结果条件下,优先考虑各行业的标杆企业(组织)获奖。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桂林市实施质量强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并设立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开展,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工作程序等重要评审工作文件;
(三)审查、公示市长质量奖评审结果,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批准。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2年,聘任到期可连任。由我市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管理专家、行业人士、政府机关人员等组成。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质量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实施质量强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担任,其他成员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对市质量强市办公室提出的名单进行审核后,报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审定。
第八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的日常工作由市质量强市办公室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订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工作程序等评审工作文件;
(二)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报、组织评审、宣传推广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组织制订评审员管理制度,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组成各专项评审组,也可根据需要,聘请国内权威质量管理专家参与评审工作;
(四)组织评审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调查、核实候选企业(组织)的质量业绩及社会反映;
(五)汇总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市长质量奖评审组的评审结果,提出审议候选名单;
(六)承担评审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市质量强市办公室根据申报企业(组织)的类别,在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中选择或者聘请国内权威质量管理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评审组由3或5名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专家评审组主要职责是:
(一)对企业(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提出建议入围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名单;
(二)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对企业(组织)实施现场评审;
(三)提出建议授奖的企业(组织)名单。
第十条 开展市长质量奖评审时,应充分发挥技术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等组织的作用。
第十一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市长质量奖企业(组织)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推荐资深专业人员担任评审专家。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桂林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从事生产经营3年以上,符合产业、安全、环保、质量等相关政策的企业(组织);
(二)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在质量、安全、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三)具有先进的质量理念和明确的质量发展目标,质量效益突出,近3年主要经济指标、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在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企业(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自治区同行业前列;
(四)品牌优势突出,社会美誉度高,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对曾获得国家、自治区级各种奖项或称号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创新能力强的、体现“桂林创造”特点的企业(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五)质量稳定。企业(组织)提供的产品、工程或服务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依法接受国家质量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近3年在县级以上的监督抽查中产品质量合格或工程、服务质量达标,有出口产品的,3年内未因质量问题被进口国通报;
(六)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服务、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重大事故,无因企业(组织)责任导致的服务对象、用户(顾客)投诉的突出问题;
(七)无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等。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主要参照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制订。
第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总分1000分。评审以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的综合评审总评得分为主要依据,获市长质量奖企业(组织)在综合评审中的总评得分不能低于500分(含)。若当届所有申报企业(组织)的总评得分低于500分,则该奖项空缺。
第十五条 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在获市长质量奖以外的参评企业(组织)中产生。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通知由市质量强市办公室发出,并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请。
(一)申报。凡符合市长质量奖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桂林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审并提交自我评审报告、有关证明材料等,并经所在县(区)质量强(兴)县(区)领导小组或市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市质量强市办公室;
(二)资格审查。市质量强市办公室负责成立资格审查组,对申报企业(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名单;
(三)资料评审。市质量强市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企业(组织)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并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名单;
(四)现场评审。专家评审组对资料评审后确定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按评审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和建议授奖的企业(组织)名单;
(五)综合评审。市质量强市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组的意见,提出提请审议的候选授奖企业(组织)名单,并将企业(组织)的申报材料、资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等报评审委员会审查,经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并报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组长审核通过后确定初选拟授奖名单;
(六)公示。评审委员会通过新闻媒体或网站上向社会公示拟授奖企业(组织)名单,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示期限为15天。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市质量强市办公室负责组织调查核实,并形成核查报告,提交评审委员会审查;
(七)批准。经公示通过的拟授奖企业(组织)名单,由评审委员会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向每个获得“市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称号的企业(组织)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十八条 市长质量奖奖金数额为人民币50万元,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奖金数额为人民币10万元,主要用于获奖企业(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方面,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申报单位的负担。奖金和评审工作经费在本级财政预算中专项列支。
第七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 获奖企业(组织)在对外形象宣传中可使用该称号,并注明获奖年度和有效期,不得将该称号用于产品标识和产品宣传。
第二十一条 获奖企业(组织)应不断追求卓越,创新实践,持续改进。履行向社会公开推广先进经验的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工作成果,发挥典型推动和示范作用。
第二十二条 获奖企业(组织)每年按要求向市质量强市办公室提交有效质量管理的自评报告。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获奖企业(组织)如不能正确履行自身的权利和义务,由其所在地质量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其及时改正。
第二十四条 获奖企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质量强市办公室提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奖项、收回荣誉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从被撤销奖项之日起4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一)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
(二)在有效期内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
1.发生重大质量、服务、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的;
2.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出现不稳定,产品经省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或出现重大服务质量事故,被有关方面和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3.发生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企业(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如有违反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设置本辖区政府质量奖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2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桂林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及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