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西新管办发〔2018〕3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关于公布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及管理制度清理结果的通知(2019年)》 ( 青西新管发〔2019〕26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0月16日《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及管理制度清理结果的通知》 ( 青西新管发〔2020〕48号)规定,全文废止
生效日期2018-05-26索引号00517500200020020190300废止日期2020-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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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大功能区管委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区,管委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青岛西海岸新区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管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
2018年4月25日
青岛西海岸新区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青岛西海岸新区总部经济发展,进一步规范总部企业引进认定有关工作,根据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按程序自愿申报、政府审核、社会公示、动态评估制度。
第三条 申请登记认定的总部企业应承诺10年内不将注册地址迁离青岛西海岸新区,不改变其在青岛西海岸新区的纳税义务。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方可享受青岛西海岸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相关扶持政策。
第四条 总部企业引进单位应在项目前期洽谈过程中,向投资方充分解释青岛西海岸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相关扶持政策,并在西海岸新区管委与投资方签订的协议中体现相关内容,同时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第二章 管理部门
第五条 区发改局统筹协调全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其它职能部门根据“一业一策”责任分工,做好总部企业的引进和培育工作;区国内经合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总部企业认定的初审工作,并提交管委专题会议复审、管委主任办公会议(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国土资源房管局、区商务局、区统计局、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区金融办、区机关事务局、黄岛海关、黄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人民银行黄岛支行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总部企业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青岛西海岸新区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按照本办法向青岛西海岸新区有关部门申报并获得认定的企业。分为综合型总部和功能型总部:
(一)综合型总部,是指综合竞争能力强,履行本企业(集团)跨区县以上区域范围的企业规划和运营决策管理、投融资和资产管理、行政和人力资源管理,或统筹供应链配置、科研和生产场所及资源布局、营销市场区域划分等综合管理职能的总部企业。包括集团最高总部及其授权的区域总部。
(二)功能型总部,是指经母公司(集团)授权,在青岛西海岸新区注册成立,主要承担为本集团内关联企业提供研发、物流、采购、营销、结算、财务、信息处理或其他支持型共享服务职能的企业。
第七条 除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外,总部企业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新设立企业和本区现有企业均可申请总部企业认定。
第八条 申请综合型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青岛西海岸新区范围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且在青岛西海岸新区纳税纳统,依法诚信经营;
(二)符合青岛西海岸新区产业发展政策;
(三)分支机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原则上不少于3家,且对其负有第六条第一项所述某项或多项总部管理和服务职能。其中,至少有2家在青岛西海岸新区以外并在新区汇总纳税纳统,其营业收入占总部企业全部营业收入的比重20%以上。
第九条 在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础上,属于以下五类的企业可直接认定为综合型总部企业:
(一)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即商务部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规定的企业;
(二)上市公司(沪深交易所、境外交易所上市公司);
(三)国家和中央部门管理的大企业(集团);
(四)上一年度入选“财富500强”企业的中国总部,或者在华区域总部;
(五)上一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全国工商联发布国内民营企业100强,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中国连锁企业100强,行业领军企业。
第十条 未符合第九条规定的企业,在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基础上,可按以下分类申请综合型总部企业的认定:
(一)现代农业总部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企业对青岛市地方财力贡献200万元以上(全部在西海岸新区实现,下同)。
(二)现代制造业总部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
2.上年度企业对青岛市地方财力贡献3000万元以上。
(三)旅游业(住宿、餐饮)总部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2.上年度企业对青岛市地方财力贡献300万元以上。
(四)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总部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企业对青岛市地方财力贡献300万元以上。
(五)商贸服务业总部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2.上年度企业对青岛市地方财力贡献200万元以上。
(六)现代物流业总部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2.上年度企业对青岛市地方财力贡献200万元以上。
(七)房地产业总部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
2.上年度企业对青岛市地方财力贡献1亿元以上。
(八)金融业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及扶持政策兑现按照《
印发《关于促进青岛西海岸绿色金融中心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
青西新办发〔2017〕27 号)执行。
(九)其他总部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企业对青岛市地方财力贡献50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 申请功能型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青岛西海岸新区范围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法人授权),实行统一核算,在西海岸新区纳税纳统,依法诚信经营;
(二)符合青岛西海岸新区产业发展政策;
(三)承担母公司在一定区域如第六条第二项所述一种或多种支持型共享服务职能,分支机构或授权管理服务的企业原则上不少于2家,其中至少有1家在青岛西海岸新区以外并在新区汇总纳税纳统,其营业收入占总部企业全部营业收入的比重10%以上。
第十二条 在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基础上,属于以下四类的企业可直接认定为功能型总部企业:
(一)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功能性机构,即符合商务部对跨国公司功能性机构规定的企业;
(二)国家和中央部门管理的大企业(集团)在青岛西海岸新区设立的功能型总部;
(三)上一年度入选“财富500强”企业在青岛西海岸新区设立的功能型总部;
(四)上一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全国工商联发布的国内民营企业100强,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中国连锁企业100强,行业领军企业在青岛西海岸新区设立的功能型总部。
第十三条 未符合第十二条规定但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在青岛市地方财力贡献200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功能型总部企业的认定。
第十四条 对特定的总部类型、新型业态的企业,或者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实际履行地区总部职能、实行统一核算、作为纳税主体、对本地经济增长贡献大的分公司(机构),在认定条件上可以通过区管委专题会议一事一议研究确定。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 总部企业认定按照报送材料、初审、复审、公示和审定的程序进行。
(一)报送材料。除可直接认定的总部企业外,原则上申请总部认定的企业于每年3月15日前向企业引进单位或企业所属镇街(管区)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青岛西海岸新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3.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企业验资报告和上年度审计报告(合并);
4.税务部门出具的本企业上年度的纳税证明;
5.控股投资或被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名单,并附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及验资报告复印件;
6.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综合型总部或功能型总部及履行有关职能的说明。内容包括企业与控股投资或被授权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之间关联关系、组织架构、职能分配、纳税办法、业务收入占比等事宜的陈述和必要承诺。其中,如果拟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只管理或服务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