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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扶持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到期失效】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扶持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到期失效】

2016 年 10 月 25 日                                   青西新管发〔2016〕46 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关于公布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及管理制度清理结果的通知(2019年)》 ( 青西新管发〔2019〕26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0月16日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及管理制度清理结果的通知》 ( 青西新管发〔2020〕48号规定,继续实施



各大功能区管委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为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本区教育领域,扶持民办教育发展,促进本区教育事业综合改革和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教发〔2012〕10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办教育的意见》 ( 青政发〔2014〕10号)、青岛市教育局等12部门《关于印发<青岛市教育局积极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办法>的通知》(青教通字〔2016〕20号)等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民办教育改革发展方向


(一)充分认识民办教育的重要作用。民办教育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民办教育在拓宽教育投入渠道,弥补公共教育资源不足,促进教育资源合理配置,创新教育竞争机制,增强教育体系内的改革和创新活力,激发不同办学体制之间的竞争活力,率先全面实现教育现代化,建成教育强区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教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指导,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等利用社会资本投资教育,依法办学,扩大教育资源总量,提高优质教育资源比重,构建多元化办学格局,扎实推进民办教育的快速健康发展。


(二)准确把握改革发展的基本思路。充分发挥新区民营机制优势,以突破与创新为使命,敢于先行先试,坚持大力发展、系统改革、同等待遇的原则,按照顶层设计、分类管理的思路,突出重点,全面清除制约本区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障碍,在财政扶持、政策优惠、融资投资、队伍建设、产权明晰、财产管理、法人治理等方面,形成合理的民办教育公共政策体系,营造本区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良好氛围。加大体制和机制创新,健全教育公共扶持政策,建设现代学校制度,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形成公办、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良好格局。


二、探索多元投资办学模式,拓宽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渠道


(三)探索多元投资办学模式。鼓励民间资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独立举办、合资举办、合作举办、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混合所有制等多种形式,采取参股出资、跟进投资、直接投资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教育项目,拓宽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参与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渠道。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实行“五独立”,即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探索通过土地、校舍等要素低租金或者零租金等方式,交由有教育情结、教育经验和经济实力的教育名家或品牌学校通过民营机制办学,建设高端学校。


(四)鼓励民间资本多渠道进入教育领域。积极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引进国内国际著名院校、教育品牌,举办多样化品类、个性化发展的高端教育培训机构,举办普惠性示范幼儿园,举办特色发展的基础教育学校,举办优质实用型职业学校,举办高水平应用型高校,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需求。


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教育合作共建项目。允许民间资本以入股等形式,参与对现有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院校进行股份制改造等。


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教育服务。鼓励民间资本以实物投放、参股等形式,参与职业学校和高校的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参与高校重点实验室、研究院、工程研究中心、大中专学生科研创业孵化基地共建,合作举办非独立的二级学院,合作开发建设新校区,合作建设教育改革发展、研究、评估、咨询类中介组织和机构,合作参与教育信息化和教育服务平台建设,开发或改造相关专业、开发相关课程等。


探索生源数量少、办学质量不高、办学效益低的公办学校经过评估、审批等程序,由民间资本举办的途径和办法。


允许境内外资金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允许外资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的境外一方依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参与合作办学。鼓励民间资本与境内学校合作,参与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依法举办高水平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境外资金的比例应低于50%。


三、创新办学体制机制,落实扶持民办教育改革发展政策


(五)探索分类管理机制。民办学校按照营利性、非营利性分类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六)完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制度。进一步理顺教育行政审批事项,改进审批方式,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规范民办学校审批工作。


(七)建立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机制。建立政府向民办城乡义务教育学校购买服务的经费投入制度,按同年度、同学段公办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拨付标准、要求,拨付生均公用经费。参照公办学校标准,为民办学历教育学校、普惠性幼儿园配备安全保卫力量。民间资本全资投入的民办非营利中小学,免费招收学片内义务段中小学生入学,区财政根据公办中小学生均培养成本标准,按实际在校生人数,对民办中小学进行年度补助,并实行动态调整。


(八)加大财政奖补力度。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将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区部门预算,并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动态调整。主要用于向民办城乡义务教育学校购买服务、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出资人奖励、特色品牌学校创建奖励等。


(九)落实建设用地优惠政策。按照新区建设发展要求,将区民办学校建设纳入教育布局总体规划。区规划部门要统筹规划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做好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在规划许可的前提下,支持民办学校通过土地置换迁建、扩建,做大做强优质教育。民间资本利用闲置的厂房、医院、学校、商业设施等存量土地和房屋资源进行整合改造后用于办学,应在教育专项规划和控规中予以落实,区规划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区国土部门每年安排用地指标时,优先确保民办学校建设用地,保障民办教育用地需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建设用地、规费减免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待遇,依法可采取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采取出让方式供地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用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并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营利性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十)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民办学校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环境保护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政策待遇。税务机关对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民办学校实行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取得的捐赠收入,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以及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等收入,可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


对从事学历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提供教育服务和民办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以及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发生的财产转让(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取得的收入,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免征或者不征增值税规定条件的,依法免征或者不征增值税。


企业办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自用的房产、土地,依法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规定审批和办理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依法免征契税。


企业、个人向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捐赠,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条件的,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纳税义务人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中30%部分,可以从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十一)创新投融资支持服务。依托青岛西海岸职业教育有限公司,组建青岛西海岸教育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探索组建国资引导、民资参与的教育金融服务公司,为民办学校提供“一站式”金融综合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为民办学校提供以扩大和改善办学条件为目的的信贷支持。探索实施民办学校将知识产权、学费收费权作为质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融资机制。


(十二)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待遇。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进修培训、课题申报、评先评优、国际交流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机会。区教育、人社部门将民办学校教师纳入教师培训计划,且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系列、同机会、同要求、同待遇,培训经费由区财政按公办学校教师培训经费标准予以安排。


民办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为自聘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参照新区公办学校教师绩效工资标准,制定民办学校专任教师工资指导线,把民办教师月工资实发数是否达到当地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作为一条重要指标进行考核。以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和人事代理制度为基础,建立健全学校、政府、个人社会保险费用分担机制。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为依据,以非营利性办学为前提,坚持公平原则、权利义务相对应原则、自愿原则,引导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技工院校、民办普通中小学及其教师,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参加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具体参保范围、参保时间、参保标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养老金计发、退出机制等事项由区人社部门等另行制定。


(十三)加大师资扶持力度。公办学校管理人员、教师经组织委派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支教,其原有的公办教师身份、档案关系、工资和社会保险等均保持不变,支教期满,回原单位任教;委派到薄弱学校支教的支教老师,在评优评先、职称评审中,视同于公办教师到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从教。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支教的,可以享受民办学校提供的福利待遇。


(十四)健全教师流动机制。坚持有利于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原则,完善新区全日制公办、民办学校教师的流通机制。公办学校教师应聘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任教的,经签订聘用合同,工资由聘用学校发放,社会保险按有关规定执行。对合同期满未续聘、本人愿意重新回到公办学校任教的公办教师,可根据上级有关政策,通过参加事业单位公开考录方式选聘。民办学校教师,可按规定参加公办学校教师的招聘考录,考录通过后,工龄、教龄可按规定连续计算,使公办、民办学校教师在实施健全的资格管理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基础上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的自由流通。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引进符合青岛市和新区高层次人才条件的教学人员,经区组织、编制、人社部门核准,可按政策规定纳入事业编制管理。在住房安置、子女就学、政府特殊津贴、教科研经费等方面,享受新区有关人才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同等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