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办理国税有关涉税业务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4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3-05-24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自2013年8月1日起,提供交通
运输业和部分现代
服务业
服务(以下简称应税
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应当缴纳
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就我省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纳税人办理国税有关涉税业务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范围
我省营改增试点应税
服务范围是交通
运输业和部分现代
服务业。其中交通
运输业包括陆路
运输服务、水路
运输服务、航空
运输服务、管道
运输服务;部分现代
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
服务、信息技术
服务、文化创意
服务、物流辅助
服务、有形动产租赁
服务、鉴证咨询
服务和广播影视作品制作、播映、发行等。
二、注意事项
(一)符合上述营改增范围的试点纳税人,按照《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交通
运输业和部分现代
服务业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要求,持主管国、地税机关盖章确认的《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并依照国税机关《营改增纳税人办理国税业务预约单》(见附件)的要求,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二)2013年8月1日后,申请或新设立的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相关规定,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手续。
(三)申请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可登录山东国税网站(http://www.sd-n-tax.gov.cn)营改增相关栏目,通过输入地税机关税务登记代码查询,也可拨打山东省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
服务热线电话进行查询是否纳入省地税机关初步拟定的营改增纳税人名单范围。
三、办税程序
(一)申请营改增的试点纳税人,持《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和《营改增纳税人办理国税业务预约单》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
服务厅“营改增”专设窗口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二)在专设窗口领取《营改增纳税人信息核实表》,当场核对和填写相关涉税信息,交国税工作人员审核。
(三)《营改增纳税人信息核对表》审核通过后,办理以下事项:
1、设立或变更税务登记、税种登记,普通发票票种、版式、领用数量核定,申报方式确认,领取发票领购薄等。
2、签署财税库银三方协议(之前已在国税机关进行三方协议维护并成功缴纳过税款的纳税人无需重新签订)。
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包括:认定受理、培训安排、税控设备发行和安装、票种核定、发票限额限量审批等有关事项。
四、证件(单)领取
办理完上述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在提交资料后,按照主管国税机关约定的时间,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
服务厅领取税务登记证等证件。
特此公告。
附件 营改增纳税人办理国税业务预约单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5月24日
办理国税相关业务需准备的资料
一、企业纳税人
(一)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及副本原件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