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防政规〔201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各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港各单位:
《防城港市加快
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2019年4月9日市六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6月13日
(公开方式:公开)
防城港市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
建筑业发展环境,推动我市
建筑业转型升级,深化
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切实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
国办发〔2017〕19号)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
桂政办发〔2018〕29号
)等文件精神,促进和扶持我市
建筑企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一、激励提升资质创先争优
(一)本市注册
建筑业企业晋升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晋升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晋升专业分包一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和造价咨询企业晋升综合类甲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二)本市注册
建筑业施工总承包或专业分包企业在境内外(主板或三板)资本市场成功上市的企业,在享受金融等其他奖励的基础上,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激励各企业争创优质工程、安全文明工地。本市注册施工总承包或专业分包企业承建本市政府和国有资金工程项目,获得鲁班奖的最高奖励100万元(但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4%),获得詹天佑奖的最高奖励80万元(但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3%),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的最高奖励60万元(但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2%),获得国家级安全文明工地的最高奖励40万元(但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1%);参与获奖项目建设专业服务活动的设计、监理和全过程咨询等企业按对该施工总承包或专业分包企业奖励金额的30%另行汇同奖励。
(四)激励企业做大做强。对主营业务为施工总承包或专业分包且年
建筑业主营业收入(上年度纳税基数)首次超过10亿元、20亿元、50亿元、80亿元、100亿元的本市注册
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企业,当年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主营业务为
建筑业专业服务且年主营业收入(上年度纳税基数)首次超过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检测、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含全过程咨询)等本市注册企业,当年一次性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5万元的奖励。
(五)促进新技术新工艺研发。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 二等奖的
建筑业项目,分别给予课题组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获得自治区级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的
建筑业项目,分别给予课题组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级工法、国家级QC奖(全国工程建设优秀质量管理小组)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发明专利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
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的奖励。
二、鼓励区内外
建筑企业总部迁入
(六)防城港市环境优美,海边山特色突出,临港产业发展迅猛,适宜发展区域型总部企业、功能型总部企业和成长型总部企业。鼓励大型
建筑业企业到我市设立总部。注册地迁入我市,
建筑业生产总产值100亿以上的企业以及取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我市优先保障办公用地50亩;取得施工总承包或专业分包一级资质企业,我市优先保障办公用地30亩。企业自总部注册地迁入我市满一年后的第二年起,按本市注册企业的标准享受相应的奖励和扶持政策。
三、完善招标投标制度
(七)严格执行我市政府和国有资金项目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企业资质等级分数设置原则上相差不超过2分;小型工程除特殊原因外,不得设立类似工程业绩作为否决投标人参与投标的条件。到2025年全面实现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智能化。
(八)加强信用评价应用。施行信用行为评价结果直接运用到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在招标文件的评标评分办法中加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得分。400万元以下的依法无须公开招标项目(含邀请招标、直接发包,不包括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充分考虑诚信评价等级和实时动态评价综合得分,优先选择(邀请)符合相应条件的在本市注册的信用优良企业。
四、加快工程结算
(九)项目业主应严格落实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工程质量、概算控制终身责任制,严格工程量清单计价和过程计量签认,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为遏制超概算现象,保证工程质量,项目业主须对工程变更各环节进行审查,及时按照《防城港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变更管理办法》(防发改前期〔2018〕251号)报送住建部门组织论证,尽快工程变更。政府和国有投资项目要实行招标控制价、中标合同价、竣工结算价备案,加强工程价款纠纷和合同纠纷调解,提高项目结算效率。
五、加强失信联合惩戒
(十)强化
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管理联动,在《防城港市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管理办法》《防城港市
建筑服务企业信用行为评价管理办法》(防住建规〔2017〕1号)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全市统一的
建筑业企业诚信档案系统,将交通、水利、港口、园林等各类
建筑业企业纳入企业诚信档案管理系统进行统一管理,促进发改、财政、审计、住建、交通、水利、自然资源、工商、税务、金融、保险、政务服务管理(行政审批)等部门以及市级县级互联互通,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环境和秩序。将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到所有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同时作为资质审批、评优评奖、工程监督、保险担保的重要参考,实施联合惩戒,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市场环境,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营造诚信社会环境,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的
建筑市场监管体制。
六、本措施由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2019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解读
为便于公众准确了解《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
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措施》(防政规发〔2019〕48号,以下简称《加快发展措施》)相关情况,现就该文件的出台背景、意义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加快发展措施》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对吸纳农村人口转移就业、促进农民增收、推动关联产业发展、扩大固定资产投资、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虽然我市
建筑业在产值增速、企业资质等方面发展势头良好,但从总体看,仍然存在产业规模不够大、核心竞争力不够强、外向度不高、现代化步伐不快等问题,迫切需要按新发展理念,深化改革,加快发展。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
国办发〔2017〕19号),按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
桂政办发〔2018〕29号
)要求,落实市人民政府部署,市住建局牵头起草了《加快发展措施》。经广泛征求各相关部门、各
建筑企业意见,多次组织召开征询会,多次反复讨论、修改完善,市人民政府常务会会议审议通过,于2019年6月1日正式印发实施。
二、《加快发展措施》出台的依据
(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
国办发〔2017〕19号)
(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
桂政办发〔2018〕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