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1998-01-24 陕地税发〔1998〕0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陕地税发〔2007〕97号 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第四、五、七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审批管理制度,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现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97〕18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对陕地税发[95]179号文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税前弥补亏损的适用范围

凡在本省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按规定向地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企业、单位和经济组织,其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五年内弥补亏损后有所得的,按弥补亏损后的所得额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单位)的亏损弥补问题

由于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单位)当年发生的亏损,在汇总、合并纳税时已冲抵了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额或并入了母公司的亏损额,因此,发生亏损的成员企业(单位)不得用本企业(单位)以后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

成员企业(单位)在汇总、合并纳税年度以前发生的亏损,可仍按税收法规的规定,用本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