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门市契税征管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府〔2017〕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9年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江府〔2019〕3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
根据统一全省契税纳税期限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江门市契税征管实施细则》(江府〔2014〕17号)作如下修改:
第十三条修改为“契税税款缴纳期限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
现将修改后的《江门市契税征管实施细则》(江府〔2014〕17号)重新予以公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7日
江门市契税征管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契税的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
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
》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落实地方财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
》 (
财税〔2009〕37号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江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契税征收管理。
第三条 我市契税主管税务机关为江门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
第四条 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转移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契税。
前款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五条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进行征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第六条 契税税率为3%。
第七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契税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五)经法院裁定过户房屋、土地的计税价格为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房屋价格、土地价格。
(六)经拍卖行拍卖成交过户的房屋、土地的计税价格为拍卖成交价。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契税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八条 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是: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九条 房屋所有权连同土地使用权一并发生转移涉及的契税征收环节:
(一)房屋所有权连同房屋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已分割为单独用地证的)一并发生转移时,房屋的成交价格包含了土地价格的,只在房屋所有权转移环节征收契税。办理别墅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房屋所有权连同房屋所占土地及相连土地(即未分割用地证的土地)的使用权一并发生转移时,土地使用权转移在土地使用权转移环节按土地的成交价格计征土地转让契税。房屋所有权转移在房屋所有权转移环节征收房屋转让契税。房屋的成交价格包含了土地价格的,则扣减房屋所占有土地的价格确定;没有包含土地价格的,则按房屋的成交价格确定。办理厂房或厂区内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支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第十一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纳税人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天。具体确定为:
(一)土地出让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当天。
(二)土地转让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当天。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涉及补缴土地出让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土地出让金补缴的当天。
(四)经法院裁定过户房屋、土地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生效法律文书签发的当天。
(五)商品房买卖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标准文本签订的当天。
(六)房屋赠与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赠与公证书签订的当天。
(七)存量房(即二手房)交易、房屋交换涉及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标准文本合同签订的当天。
(八)其他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等凭证签订的当天。
第十二条 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三条 契税税款缴纳期限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
第十四条 减征、免征、不征契税的项目: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