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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青政发〔2016〕3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全面提升养老服务水平的实施意见》 ( 青政发〔2019〕32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不断满足社会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教育培训等领域消费的意见》 ( 国办发〔2016〕85号)、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 鲁政发〔2014〕11号)和《青岛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保基本、兜底线、促发展的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领、社会主办、市场运作,着力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理念由重事业发展向产业与事业并重转变,发展重点由优先发展机构养老向社区居家养老转变,发展方向由保障性的兜底养老服务向普惠性的社会化养老服务转变,服务内容由一般生活照料向文化娱乐、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多元化转变,服务手段由单一的实体服务向“互联网+”综合服务转变。打造“颐养青岛”服务品牌,促进政府保障性养老、社会基本养老和产业化养老协调发展,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不断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

  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城乡一体、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培育一批具有国内外影响力的养老服务品牌,打造国家级生态健康养老产业园区。社区居家养老设施覆盖所有城乡社区,基本养老服务覆盖城乡所有居家老年人;全市养老床位达到9.6万张,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50张,其中护理型床位比例达到50%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1.明确功能定位。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要具备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化娱乐、精神慰藉和短期托养5大功能,主要服务于健康老人、高龄老人和中度以下失能老人,让老年人在社区即可享受到便利化的养老服务。(市民政局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健全服务网络。建立市、区(市)两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和镇(街道)、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构建覆盖全市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大力发展具备机构养老、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服务功能的社区小型养老机构;鼓励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向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升级;鼓励发展社区失智者照护中心,建设失智者友好社区。(市民政局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完善服务设施。按照《青岛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要求,配套建设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场所或管理运营公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场所和设施。(市城乡建设委、市民政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培育服务组织。完善和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功能,支持社会组织、家政、物业和企业等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鼓励跨区域、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经营。打造市、区(市)两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品牌。(市民政局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推动家庭照料和邻里互助。鼓励家庭成员承担照料义务,区(市)政府对承担家庭照料人员提供免费培训。鼓励邻里结对帮扶、互助,建设邻里互助养老点。(市民政局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6.推进农村养老服务。整合利用农村现有敬老院、农家大院、幸福院等为老服务设施,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购买服务等方式,在保障五保老人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上向全社会开放,打造区域性农村养老服务中心。(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发展机构养老服务。

  1.以服务失能、高龄老人为重点,大力发展养护型、护理型和临终关怀型养老机构,着力解决各类失能、高龄老年人的养老需求。(市民政局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公办养老机构优先保障城乡难以居家照料的困难老年人、重度残疾老年人以及中度以上失能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贴和“失独”老年人的入住需求,富余床位可向高龄老年人开放。(市民政局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改进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方式,提高运营效率。推进部分公办养老机构改制为企业、社会组织或实行公建民营,鼓励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展养老机构。(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指导和鼓励现有养老机构通过市场化、连锁化、产业化经营等方式,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提高现有床位利用率。(市民政局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医养结合。

  1.认真落实我市促进医养结合服务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养老机构采取自办、合作等方式,逐步实现医养结合。(市相关部门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进部分公立医疗机构、疗养院等增设老年病科、临终关怀病床或转为老年康复、护理等接续性医疗或养老机构,促进老年人照护服务与医疗服务有效衔接。鼓励兴办集中收住失智、精神疾病、传染病、糖尿病等老年慢性病患者的专门养老机构,鼓励二级专科医疗机构开设养老床位或转型为特色养老机构。将医养结合纳入全市大健康工作规划。大力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机构+护理站”、家庭医生等服务模式,推动医疗服务向社区、家庭延伸。鼓励医养结合机构面向社区居家老人提供服务。(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做好基本养老和兜底保障。

  1.各级政府按照“保基本、兜底线”的原则,全面履行“兜底”保障职责,围绕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权益,完善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采取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等方式,为广大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区(市)政府为本市户籍未入住养老机构的城市“三无”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的老年人)、农村五保老年人、城乡低保人员中的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贫困重度残疾老年人以及经济困难的“失独”老年人购买基本养老服务,其中半失能和失能老年人的服务时间分别为每月不少于45小时和60小时,城乡分别按每小时20元、15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养老机构收住本市户籍城市“三无”老年人、低保老年人,收费不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区(市)政府按照当地普惠性养老机构平均收费标准的80%给予补助。(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动养老服务融合发展。

  1.发挥养老机构人才、技术和资源优势,创新养老服务模式,探索建立以大型养老机构为龙头、融合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养老联合体”,实现专业化的养老服务在社区聚集并向家庭延伸,促进养老服务区域化、集团化发展。(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快养老与房地产、医疗、保险、旅游等的融合步伐,大力发展具有青岛地域特色的中高端养老产业,鼓励和扶持高质量老年康复辅具、食品药品等的研发、引进和推广。鼓励举办具有综合功能的养老集团。支持引导闲置楼盘、疗养院、宾馆等设施转型发展养老产业,建设一批养老度假村。规划建设国家级生态健康养老产业园区。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集教育、健康、养生、文化休闲等功能于一体的老年社区和养老服务综合体建设。支持举办养老产业与服务博览会。(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工作办、市民政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旅游局、青岛保监局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国内外合作,加大引进国内外优质养老资源力度,提升养老机构和社会组织服务管理水平。(市民政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鼓励养老机构和行业组织建设为老服务蔬菜基地、放心食品工程等,满足老年人和老年人家庭对健康食品的需求,市、区(市)政府给予适当扶持。(市民政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建立健全公办养老机构在全成本核算基础上的定价机制,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促进各类养老机构公平竞争、有序发展。允许非企业类养老社会服务机构出资者拥有对投入资产的所有权,并按不高于同期银行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2倍的标准提取盈余收益。(市民政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1.鼓励驻青院校设置养老服务专业或与其他大中专院校合作,培养养老服务管理人员和专业人才。鼓励社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和养老机构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以及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进行免费技能培训。筹建青岛养老护理学院。(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大对养老护理员的考核奖励力度,每2年组织1次“青岛敬老使者”评选活动,每次20人,评选结果有效期为4年,期间每人每月享受市政府津贴1000元。建立护理员入职年限补贴制度和特殊岗位津贴制度,并在住房和落户方面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积极培育发展为老志愿服务组织,建立志愿服务登记和养老服务储蓄制度,推广供需有效对接的“菜单式”志愿服务。(市民政局、市文明办、团市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快推进“智慧养老”工程。

  1.规划建设全市统一的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推进健康管理信息化,建立老年人健康管理电子档案。建立行业统计制度,健全行业发展评价和监测指标体系,规范收集行业基础数据,为政府管理决策和监督等提供支持。(市民政局、市电政信息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鼓励社会力量建设养老科技服务平台,并实现与全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的互连互通。(市民政局负责)

  3.依托互联网、物联网、广电网、大数据等平台和技术,整合生活服务、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资源,建立从数据采集到分类应用全过程的标准、规程,构建交互式智慧养老服务网络,逐步实现个性化的养老服务。(市民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探索建立老年人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在完善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的基础上,采取政府主导、市场参与的方式,拓宽筹资渠道,创新保险产品,探索建立老年人长期照护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长期照护需求,减轻老年人养老费用自付压力。(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与人口老龄化程度以及养老服务发展要求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各区(市)政府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主动性,明确本区域养老服务发展任务,落实有关政策和要求;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强化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加大养老服务业发展督查考核力度,确保相关政策落实到位。市政府定期组织专项督查。(市民政局牵头,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标准化建设。完善养老服务业地方标准体系,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基础通用标准、服务技能标准、服务机构管理标准、居家养老服务标准、社区养老服务标准、老年产品用品标准等标准规范,制定专护、院护、家护服务规范和标准流程,完善老年人自理能力和需求评估标准,编制青岛市养老服务业标准体系、青岛市养老服务管理规范。支持发展养老行业组织,发挥其在信息咨询、行业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