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全文废止】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7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3-06-19
USHUI.NET®提示: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和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的通知
》 ( 青国税发〔2013〕151号
)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13〕37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我市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3年8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发生增值税应税服务,接受方需要索取专用发票或货运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或货运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或货运专用发票的,应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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