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鼓励扶持民办教育发展若干政策(暂行)》的通知
钦政办规〔2019〕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鼓励扶持民办教育发展若干政策(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2日
钦州市鼓励扶持民办教育发展若干政策
(暂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6〕81号)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桂政发〔2018〕31号)精神,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民办学校办学,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钦州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设立并达到以下办学规模的民办学校(包括幼儿园、中小学校、中职学校、高职高专院校、本科院校及相应的民办教育机构等):幼儿园达到9个班270人(含本数,下同)以上,小学达到12个班540人以上,初中达到12个班600人以上,高中达到18个班900人以上,完全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中职学校达到1200人以上,高职院校达到1800人以上。
已终止办学的民办学校不适用本政策。
第三条 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把理想信念摆在首要位置,实行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实施差别化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无论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是营利性民办学校都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放、管、服”相结合,依法履职,规范办学秩序,全面提高民办教育治理水平。对教育教学质量好、办学层次高和社会声誉好的民办学校给予优先扶持。
第四条 民办教育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城乡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自然资源部门预留民办教育用地,保障民办教育发展用地需求。民办教育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营利性、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
(一)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依法以招拍挂或协议方式供应土地,也可以采取租赁、出让、租让结合等有偿方式使用土地。同一地块只有1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应土地。
(二)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建设用地原则上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其中市主城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土地划拨价格按教育划拨地价的80%确定。
第五条 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按规定执行相关税收减免政策。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对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按国家规定给予相关计税优惠。
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标准。
第六条 市本级财政从市本级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中设立民办教育扶持经费,专项用于扶持市本级管辖的民办学校,重点扶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各县区要调整优化教育支出结构,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安排专项经费扶持民办教育发展。
(一)对新引进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达到规定条件和办学规模的(不含高职高专院校和本科院校),由投资者申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按一定标准对新引进的民办学校给予“以奖代补”补助:对新建的民办学校按新建成教学建筑面积120元/m2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单所学校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租赁校舍新办学的民办学校按租赁教学建筑面积60元/m2·年的标准,连续3年给予补助;合同租金低于60元/m2·年的,按实际租金给予补助,单所学校租赁校舍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公建民营学校租用公建校舍办学的不在补助范围内。
(二)经自治区教育厅评估认定的多元普惠幼儿园,创建成自治区示范幼儿园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创建成钦州市示范幼儿园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创建成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的民办学校一次性奖励20万元;创建成自治区四星级中等职业学校的民办学校一次性奖励15万元。
(三)对实施义务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参照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给予政府购买服务费用,资金来源为上级资金和同级财政资金。在此基础上,对因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学位不足,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提供义务教育学位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根据购买学位实际招生人数按当年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的50%给予补助。
经自治区教育厅评估认定的多元普惠幼儿园,给予生均每学年100元的补助。
(四)符合第二条规定且在钦州办学2年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含高职高专院校和本科院校),为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教师依法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按学校缴纳部分费用的20%给予补助。
(五)符合以下条件的民办学校(不含高职高专院校和本科院校)因改(扩)建学校资金不足需向银行贷款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并竣工验收,按当年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利率计算的贷款实际发生利息给予贴息,贴息期最长不超过5年,贴息金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1. 经批准设立在市主城区办学2年以上;
2. 改(扩)建后达到本政策第二条规定的办学规模;
3. 幼儿园改(扩)建投资达到200万元以上或教学设备采购达到30万元以上,中小学校、中职学校改扩(建)投资达到300万元以上或教学设备采购达到50万元以上。
第七条 对于符合区域规划、弥补教育资源短缺、促进区域均衡发展的民办中小学校,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可通过挂职、支教等形式,派遣一定数量的公办学校在编教师予以支持,派遣数量严格控制在该民办学校教师总数的10%以内。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在民办中小学校任职、任教时间原则上为3年。经教育主管部门委派到民办学校帮扶的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其教师身份、人事关系及待遇保持不变,帮扶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鼓励民办学校教师到公办学校跟班学习。
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申请科研项目和课题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权利。
第八条 列入全市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的民办学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扶持。
第九条 财政扶持资金必须用于学校建设、运转和后续发展,学校应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核算,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扶持资金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