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云府办〔201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云浮市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31日
云浮市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以更大力度、更优政策、更好服务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在落实《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
粤办发〔2018〕43号)的基础上,制定以下措施。
一、降低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1.落实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若干政策措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完善政策操作指引和细则,加强对基层和企业的指导服务,确保政策落实不留死角。
2.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划设工业用地控制线,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充分保障工业用地供给:“三旧”改造土地及省追加的新增城乡建设用地优先保障先进制造业需求;纳入省相关“十三五”规划的制造业项目享受省重点建设项目待遇。对于各地优先发展、符合有关产业政策要求的支柱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允许对工业项目按照规划确认的用地围墙线内面积出让。工业用地出让最长年限为50年,根据企业意愿,对有弹性用地出让需求的工业企业实行弹性年期出让供地,按照出让年期与工业用地可出让最高年期的比值确定年期修正系数,对届满符合续期使用条件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续期。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租赁期满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原租赁企业优先受让。
二、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
3.支持金融机构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
4.做强做大“五平台五基金”。引入保险、担保等机构健全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力度。
5.大力发展直接融资。拓宽实体经济企业融资渠道,抓好对企业上市奖励制度落实,切实减轻企业股改上市(挂牌)成本负担,提高企业上市(挂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6. 推动发行企业债券和实现应收账款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募集期限长、资金成本低。进一步发挥“广东省(云浮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作用,鼓励供应链核心企业加入服务平台帮助中小微企业实现应收账款融资。
7.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我市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先进装备制造等主导产业及高新科技重点领域。
三、支持民营企业培养和引进人才
8.加强民营企业技能人才培养。鼓励民营企业完善技能人才激励机制,自主建立制度并评定聘用首席技师。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对企业结合国家职业标准与生产实际需求开发评价题库并开展自主评价的,给予经费支持。支持民营企业设立技能大师工作室,研究、传承和发展技术工艺。推动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与民营企业深化校企合作,开展订单式、冠名班、校企双制等多种人才培养模式合作,联合培养技术工人。实施石材工艺、不锈钢、硫化工等传统行业技能人才培训工程,提高企业工人技术技能水平。创新柔性引才机制,优化奖补政策、提高奖补力度,吸引优秀人才以项目合作、兼职返聘、顾问指导、退休返聘、技术入股等柔性方式到我市民营企业工作。
9.优化人才管理服务。推广人才“优粤卡”,将民营企业引进人才纳入“优粤卡”管理服务范围。
10.强化人才激励机制。对落户我市投资规模分别在10亿元、30亿元、50亿元以上,投产一年后税收分别在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自投产当年起连续5年内,对公司副总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级地方留成部分的60%标准给予奖补,同时为其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子女就学提供便捷条件。
四、支持企业做优做强
11.落实《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继续降低我市土地使用税的单位税额。对落户我市投资额及税收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自投产当年起连续5年内,按企业对当地财政贡献额(即财政贡献额的地方留成部分)的适当比例每年给予奖补,其中:对落户我市投资规模在10亿元以上且投产后年税收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企业对当地财政贡献额(即财政贡献额的地方留成部分)的20%每年计提奖补;对落户我市投资规模在30亿元以上且投产后年税收在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企业对当地财政贡献额(即财政贡献额的地方留成部分)的25%每年计提奖补;对落户我市投资规模在50亿元以上且投产后年税收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企业对当地财政贡献额(即财政贡献额的地方留成部分)的30%每年计提奖补。
12.对整体迁入我市规模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13.推动工业企业“小升规”,对首次升规的工业企业当地财政一次性给予2万元/家奖励。
五、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14.建立良好的政商互动关系。落实省《关于推动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市《关于贯彻落实省委“三个区分开来”的实施意见(试行)》,推动各级党员干部深刻领会和贯彻执行政商交往“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消除党政干部与企业家正常交往的后顾之忧,按规定开展招商引资、联系服务企业、调研解困、参加企业合规活动和用餐等,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15.坚持惩治与保护并重。在整治官商勾结、加大反腐败力度的同时,注意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既要查清问题,也要保障其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对涉案企业依法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不得违法冻结企业账号、查封企业账册、堵塞企业资金流通渠道、发布影响企业声誉的信息以及作出其他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查办官商勾结案件中,对涉及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
六、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
16.适度降低社会保险成本。落实《
云浮市贯彻落实〈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完善配套政策措施。阶段性降低用人单位职工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在全面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基础上,统一阶段下调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现行缴费费率。实施失业保险费率浮动政策,对一定时期内不减员或者少减员的用人单位,适当下浮费率。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鼓励其申请稳岗补贴。发挥失业保险基金支持就业创业作用,按规定从失业保险滚存基金余额中提取一定资金用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
17.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落实社保补贴、岗位补贴、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等就业创业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并按规定给予就业补助、稳岗补助和一次性扶贫车间奖补。对用工量1000人以上或一次性新增用工200人以上的企业,设立就业服务专员制度。
七、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
18.加快投资项目审批提速增效。推行并联办理、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相分离、项目前期阶段 “多评合一”,探索建立项目前期服务制度,在2019年6月前实现企业投资项目从立项到开工审批时限缩短到35个工作日以内。
19.继续加大“一门式”、“一网式”系统的建设。推行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业务分类别“一窗通办”,进一步提升部门政务服务便民化水平,优化我市营商环境。
八、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
20.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落实《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行政审批清单(2018年本)》、《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政府监管清单(2018年本)》 和 《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本)》,加大民间投资政策的宣传力度,组织一批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项目向民间资本推介,建立定期有效的项目推介制度,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加大投融资创新力度。抓住中央继续实施稳健中性的货币政策,解决项目融资难题。加强金融部门协作,组织召开银企座谈会,用足税收、货币政策,协同解决项目资金瓶颈问题。有序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做好PPP项目的谋划,加强项目库管理。
九、健全民营企业公共服务体系
21.加强与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沟通合作,通过政府引导、商会搭台、信保服务,共建新兴县国家外贸转型升级基地(不锈钢餐厨用品),建立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协调促进机制,探索建设信用保险支持服务平台,加大对基地内民营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对民营企业保单融资给予重点支持,培育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加快培育外贸品牌,增强企业出口的抗风险能力和国际市场竞争力。
十、强化对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
22.充分发挥云浮市小微企业律师服务团分团的主体作用,为全市小微企业进行法律培训,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切实降低企业法律风险,保护中小企业产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专家库和专项法律服务团,更好地为民营企业服务,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重点工作任务分工表
附件:
重点工作任务分工表
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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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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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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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降低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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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落实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若干政策措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完善政策操作指引和细则,加强对基层和企业的指导服务,确保政策落实不留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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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第一个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特别说明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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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划设工业用地控制线,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充分保障工业用地供给:“三旧”改造土地及省追加的新增城乡建设用地优先保障先进制造业需求;纳入省相关“十三五”规划的制造业项目享受省重点建设项目待遇。对于各地优先发展、符合有关产业政策要求的支柱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允许对工业项目按照规划确认的用地围墙线内面积出让。工业用地出让最长年限为50年,根据企业意愿,对有弹性用地出让需求的工业企业实行弹性年期出让供地,按照出让年期与工业用地可出让最高年期的比值确定年期修正系数,对届满符合续期使用条件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续期。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租赁期满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原租赁企业优先受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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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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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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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支持金融机构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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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云浮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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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做强做大“五平台五基金”。引入保险、担保等机构健全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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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金融局,市工信局、人行云浮市中心支行、云浮银保监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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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大力发展直接融资。拓宽实体经济企业融资渠道,抓好对企业上市奖励制度落实,切实减轻企业股改上市(挂牌)成本负担,提高企业上市(挂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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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金融局,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企业上市促进会各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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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推动发行企业债券和实现应收账款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募集期限长、成本低资金。进一步发挥“广东省(云浮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作用,鼓励供应链核心企业加入服务平台帮助中小微企业实现应收账款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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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局、市金融局、人行云浮市中心支行分别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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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我市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先进装备制造等主导产业及高新科技重点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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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发改局、人行云浮市中心支行、云浮银监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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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持民营企业培养和引进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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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加强民营企业技能人才培养。鼓励民营企业完善技能人才激励机制,自主建立制度并评定聘用首席技师。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对企业结合国家职业标准与生产实际需求开发评价题库并开展自主评价的,给予经费支持。支持民营企业设立技能大师工作室,研究、传承和发展技术工艺。推动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与民营企业深化校企合作,开展订单式、冠名班、校企双制等多种人才培养模式合作,联合培养技术工人。实施石材工艺、不锈钢、硫化工等传统行业技能人才培训工程,提高企业工人技术技能水平。创新柔性引才机制,优化奖补政策、提高奖补力度,吸引优秀人才以项目合作、兼职返聘、顾问指导、退休返聘、技术入股等柔性方式到我市民营企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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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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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优化人才管理服务。推广人才“优粤卡”。将民营企业引进人才纳入“优粤卡”管理服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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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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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强化人才激励机制。对落户我市投资规模分别在10亿元、30亿元、50亿元以上,投产一年后税收分别在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自投产当年起连续5年内,对公司副总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级地方留成部分的60%标准给予奖补,同时为其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子女就学提供便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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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税务局,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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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支持企业做优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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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落实《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继续降低我市土地使用税的单位税额。对落户我市投资额及税收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自投产当年起连续5年内,按企业对当地财政贡献额(即财政贡献额的地方留成部分)的适当比例每年给予奖补,其中:对落户我市投资规模在10亿元以上且投产后年税收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企业对当地财政贡献额(即财政贡献额的地方留成部分)的20%每年计提奖补;对落户我市投资规模在30亿元以上且投产后年税收在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企业对当地财政贡献额(即财政贡献额的地方留成部分)的25%每年计提奖补;对落户我市投资规模在50亿元以上且投产后年税收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企业对当地财政贡献额(即财政贡献额的地方留成部分)的30%每年计提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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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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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对整体迁入我市规模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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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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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推动工业企业“小升规”,对首次升规的工业企业当地财政一次性给予2万元/家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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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工信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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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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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建立良好的政商互动关系。落实省《关于推动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市《关于贯彻落实省委“三个区分开来”的实施意见(试行)》,推动各级党员干部深刻领会和贯彻执行政商交往“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消除党政干部与企业家正常交往的后顾之忧,按规定开展招商引资、联系服务企业、调研解困、参加企业合规活动和用餐等,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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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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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坚持惩治与保护并重。在整治官商勾结、加大反腐败力度的同时,注意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既要查清问题,也要保障其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对涉案企业依法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不得违法冻结企业账号、查封企业账册、堵塞企业资金流通渠道、发布影响企业声誉的信息以及作出其他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查办官商勾结案件中,对涉及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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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联、市纪委监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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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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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适度降低社会保险成本。落实《云浮市贯彻落实<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完善配套政策措施。阶段性降低用人单位职工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在全面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基础上,统一阶段下调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现行缴费费率。实施失业保险费率浮动政策,对一定时期内不减员或者少减员的用人单位,适当下浮费率。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鼓励其申请稳岗补贴。发挥失业保险基金支持就业创业作用,按规定从失业保险滚存基金余额中提取一定资金用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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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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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落实社保补贴、岗位补贴、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等就业创业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并按规定给予就业补助、稳岗补助和一次性扶贫车间奖补。对用工量1000人以上或一次性新增用工200人以上的企业,设立就业服务专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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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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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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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加快投资项目审批提速增效。推行并联办理、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相分离、项目前期阶段 “多评合一”,探索建立项目前期服务制度,在2019年6月前实现企业投资项目从立项到开工审批时限缩短到35个工作日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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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局,市编办、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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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继续加大“一门式”、“一网式”系统的建设。推行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业务分类别“一窗通办”,进一步提升部门政务服务便民化水平,优化我市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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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工信局分别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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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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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落实《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行政审批清单(2018年本)》、《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政府监管清单(2018年本)》 和 《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本)》,加大民间投资政策的宣传力度,组织一批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项目向民间资本推介,建立定期有效的项目推介制度,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加大投融资创新力度。抓住中央继续实施稳健中性的货币政策,解决项目融资难题。加强金融部门协作,组织召开银企座谈会,用足税收、货币政策,协同解决项目资金瓶颈问题。有序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做好PPP项目的谋划,加强项目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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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银行云浮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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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健全民营企业公共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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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加强与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沟通合作,通过政府引导、商会搭台、信保服务,共建新兴县国家外贸转型升级基地(不锈钢餐厨用品),建立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协调促进机制,探索建设信用保险支持服务平台,加大对基地内民营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对民营企业保单融资给予重点支持,培育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加快培育外贸品牌,增強企业出口的抗风险能力和国际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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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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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强化对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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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充分发挥云浮市小微企业律师服务团分团的主体作用,为全市小微企业进行法律培训,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切实降低企业法律风险,保护中小企业产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专家库和专项法律服务团,更好地为民营企业服务,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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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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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云浮市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政策解读
云浮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政策发布时间:2019-01-31 政策有效期:2024-01-30
内容
支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对符合《广东省重大产业项目计划指标奖励办法》奖励条件的重大产业项目,省按照相应标准给予用地指标奖励,其中对于投资20亿元以上、符合投资强度等有关条件并完成供地手续的重大产业项目,省全额奖励用地指标。对各地引进重大产业项目但当年用地指标确有不足的,可按规定向省申请预支奖励指标。
支持民营企业利用“三旧”改造政策完善历史用地手续。根据
粤府〔2009〕78号文、
粤府〔2016〕96号文、粤国土资规〔2018〕3号文等规定,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三旧”改造规划,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且已实际使用的建设用地,可按“三旧”改造政策完善历史用地手续。
涉及将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改造方案报所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土地征收手续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委托进行审批。涉及完善土地征收手续的,按照用地行为发生时间分类处理:
1.用地行为发生在1986年12月31日之前的集体建设用地,因改造需要必须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参照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方式办理。
2.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之间的,依照198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落实处理(处罚)后按土地现状办理征收手续,其中改造方案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批,完善土地征收手续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委托进行审批。
3.用地行为发生在199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之间的,依照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落实处理(处罚)后按土地现状办理征收手续,其中,改造方案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批,完善土地征收手续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委托进行审批。
农村集体土地完善建设用地手续后保留集体土地性质,或国有土地完善建设用地手续的,按照规定权限报所在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批,并同步审批改造方案。
纳入省相关“十三五”规划的制造业项目享受省重点建设项目待遇。根据《
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管理规定》,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申请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民营经济十条”出台的本条政策意味着,纳入省相关“十三五”规划的制造业项目用地可以申请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降低属于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制造业项目的出让底价。优先发展产业是我省重点发展和保护的产业门类,因此,为促进优先发展产业壮大、推动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
粤府〔2018〕79号文、粤发改产业函〔2017〕397号文,属于我省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按照国土资发〔2009〕56号文规定,为更好地适用工业用地最低价政策,我省优先发展产业仅包括工业和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业,具体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印发实施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中“鼓励类”条目均作为我省优先发展产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有新修订的,按照新修订的版本执行。二是省委、省政府文件中明确的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采取政策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的关键技术、装备及产品。
“用地集约”的含义是“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40%、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各地可参照执行,并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出让底价的具体确定,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最低不得低于宗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
允许按照规划确认的用地围墙线内面积出让。由于规划建筑退线,围墙线与道路红线往往不一致,
粤府〔2018〕79号文允许对工业项目按照规划确认的用地围墙线内面积出让,意味着可以将围墙线与道路红线之间的土地面积从出让面积中扣减出来,由于工业用地按出让面积收取地价,客观上起到降低企业用地成本作用。
鼓励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支持工业用地续期。工业用地出让最长年限为50年。由于部分中小微工业企业资金实力不强,一次性缴纳50年年期的土地出让金会对企业的现金流造成一定压力,我省鼓励市、县根据企业意愿,对有弹性用地出让需求的工业企业实行弹性年期出让供地,有效降低企业的初始用地成本,如年限为20年的工业用地的出让价格最高就可降低至50年工业用地的40%;另一方面,由于土地出让年期的缩短,可防止工业企业长期大量圈占土地,并有助于防止僵尸企业的产生;还可推进企业“轻资产”运行,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为使市场主体可以对弹性出让年限政策下的工业用地成本进行准确的经济测算,稳定市场信心,省对于弹性年期出让的工业用地续期使用做了进一步明确:一是依申请而续期。按照有关规定,不同于住宅用地自动续期,非住宅用地的续期使用应由土地使用者提出申请,未申请的则视为放弃续期使用。二是续期使用需经评价确定。土地使用者提出续期使用申请后,合同出让方应组织相关部门在接受申请后1个月内完成土地续期使用评价工作。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且经评价达到合同约定使用条件可以续期使用的,合同出让方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续期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20年。三是明确了续期土地价格评估规定。续期时的土地价款,可参照原出让合同约定的价格,结合续期时土地所在区域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等,综合评估确定,但不得低于续期时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符合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70%执行。
工业用地原租赁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租赁用地政策的主要痛点是租赁期限较短,在原有的政策条件下,企业在租赁期届满后需要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必须通过招拍挂程序与其他市场主体在同等条件下竞争土地使用权。这增加了土地使用权归属的不确定性,打击了企业租赁工业用地的积极性。为解决原来租赁土地政策关于租赁期限较短、租赁期届满后使用权人不确定等不足,增加原租赁企业竟得土地使用权的砝码,增添企业租赁工业用地的积极性,省出台了“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租赁期满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原租赁企业优先受让”的政策。负责具体供地工作的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明确“同等条件”的内涵(如出让价款、每亩工业产值、平均税额、环保要求等)以及具体判定和操作方法,保障优先受让政策完全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