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3年第4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3-06-20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13〕37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
)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2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纳税人有关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公告如下:
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已取得
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自2013年8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提供的
增值税应税服务,应按照规定缴纳
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二、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期间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x(1+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三、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属于其他个人、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情形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不认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
四、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五、试点实施后,试点纳税人应按照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