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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资料的公告【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资料的公告 【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1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3-06-13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税务登记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3〕177号)的规定,现对税务登记资料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场地证明。纳税人在申请办理设立、变更税务登记时,不需提供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等场地的证明材料。

二、关于变更税务登记资料。在工商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