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外贸保主体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青政办发〔2020〕9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更大力度深化改革开放,稳住外贸基本盘,增强经济发展动力的重要决策部署,为做好全市稳外贸工作,实现政策精准有效,结合我市外贸企业实际需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我市稳外贸保主体若干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国内市场
(一)支持外贸企业参加网上展会。全力做好网上“广交会”各项筹备工作,做好外贸企业网上参展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展会效果,促进外贸成交水平。推出“云展会”计划,为外贸企业提供便捷、高效、安全的线上贸易环境。对外贸企业参加我市统一组织的“云展会”等国际市场开拓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总金额不超过3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二)支持外贸企业参加境外展会。做好企业参加2020年下半年境外展会、开拓国际市场的指导和服务,鼓励企业开拓新市场、抢抓新订单。统筹区(市)政策加大参展扶持力度,对中小外贸企业参加境外经贸类展会实际发生的展位费给予补助,每家企业单个展会补助不超过4万元,不足4万元的按照实际发生额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贸促会)
(三)支持企业线上开拓国际市场。加强与阿里巴巴、亚马逊、eBay、拓拉思等国际跨境电商平台合作,举办“中国美妆、青岛出海”线上峰会,组织跨境电商线上交易推广及直播培训等系列活动,帮助企业线上开拓国际市场,为有实力的企业转型开展跨境电商业务提供相关服务与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四)建立进出口商品供求信息互通机制。依托青岛友城政府及商协会渠道,宣传推介企业和商品信息,建立国际友城与企业信息直通车;加强与重点市场国家驻华使领馆沟通联系,搭建进出口商品供求接洽桥梁。与东盟理事会有关方面召开视频会议,邀请东盟国家驻华大使及相关外贸企业参加,促进双方经贸合作。(责任单位:市外办、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贸促会)
(五)支持外贸企业开展国内电商销售。鼓励外贸企业开展商标注册,发展自主品牌,在本市电商平台及京东、淘宝等开展优质出口产品线上营销,打通国内电商销售渠道,促进外贸企业国内国际市场协同发展。发挥我市与拼多多战略合作优势,引导更多外贸企业加入“青岛优品馆”,参与“出海优品·e购青岛”活动。(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六)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保障作用。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帮助企业筛选国外优质客户、抢抓新订单,加强对订单被取消等风险的保障。对外贸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给予60%的扶持,对小微企业的保费给予100%扶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
二、加强企业经营要素保障
(七)落实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政策暂定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有望恢复的中小企业,返还标准提高到上年度6个月的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政策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八)缓缴社会保险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在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基础上,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无法正常生产经营3个月以上、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在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参保单位在缓缴期满后的首个缴费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疫情期间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申请医疗保险费缓缴,按照《关于阶段性调整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保缴费费率及实施困难企业缓缴医保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医保发〔2020〕6号)等文件规定办理。(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
(九)畅通外贸运输通道。统筹海陆空铁资源,发挥骨干海运企业作用,加大客改货、全货机航线开通力度,提升国际班列服务能力,保障国际运输通道畅通。(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山东省港口集团青岛港、青岛国际机场集团)
(十)畅通中日韩“海上高速公路”。打造“国际空港货栈+跨境卡车航班”模式,打通中日韩海上快线,建设快线物流集散地,建设面向山东辐射全国的空运货物快速物流通道和进出口双向贸易集散地,打造全球跨境电商物流枢纽。(责任单位:市商务局,青岛海关,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十一)畅通东盟海上快线。打造“青岛-东盟鲜品海上快线”,拓展多式联运快速物流通道,扩大我市与东盟的贸易交流规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青岛海关,市交通运输局)
三、加大企业融资支持力度
(十二)加大外贸企业信贷支持。用足用好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引导银行机构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行业、民营和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提高小微外贸企业首贷率、信用贷款占比、无还本续贷占比,确保2020年普惠小微贷款增速不低于平均增速。推动2020年普惠小微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再降0.5个百分点。(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市财政局、市民营经济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十三)缓解外贸企业资金流动性困难。各银行机构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经营、遇到暂时困难、不能及时还款的中小外贸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于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外贸企业贷款本金,鼓励银行机构根据企业延期还本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安排。对于中小微外贸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延期付息申请,结合其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付息安排。(责任单位:青岛银保监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十四)加大中小微外贸企业融资增信力度。发挥小微外贸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融资担保补助等政策效应,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外贸企业贷款投放。支持企业用足用好转贷引导资金、进出口银行政策性优惠利率贷款、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等政策,降低融资成本、缓解资金压力。(责任单位:市民营经济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中国进出口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
(十五)实施“政银担”担保贷款业务。建立健全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和担保体系。对中小微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按照年担保额的1.5%给予补助,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对银行按其新增中小微企业贷款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用于化解不良贷款,引导银行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责任单位:市民营经济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
(十六)加强商务与金融机构合作。与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市分行开展“稳外贸”战略合作。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市分行为我市外贸企业提供100亿元专项融资支持;对重点外贸企业给予中国人民银行对应期限基准利率下浮优惠;对符合条件的受疫情影响进出口企业安排延期还本付息;探索通过出口订单融资封闭账户管理等模式支持外贸企业;为我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提供项目引进推荐。(责任单位:市商务局,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市分行)
(十七)加大外贸企业政策性金融支持。逐一对接重点外贸企业,力争2020年对我市外贸企业政策性贷款投放不低于200亿元。聚焦受贸易摩擦、经济周期、疫情突发等影响而受困的外贸产业、制造业及相关配套产业,重点支持暂时遇到经营困难,有市场、有品牌、“专精特新”、内部治理比较完善的企业。纾困贷款利率参考CIRR(商业参考利率)定价规则,以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形式进行报价,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责任单位:中国进出口银行山东省分行)
四、帮助企业减税费降成本
(十八)暂免征收内销缓税利息。自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以企业内销申报时间为准),对企业内销加工贸易货物的,暂免征收内销缓税利息。(责任单位:青岛海关)
(十九)放宽减免滞报金范围。对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可向申报地海关申请减免滞报金。(责任单位:青岛海关)
(二十)阶段性降低港口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将实行政府定价的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两项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分别降低20%。(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山东省港口集团青岛港)
(二十一)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按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按照规定延期缴纳税款,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依法依规实行税费减免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二十二)落实跨境电商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企业,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无票免税,按照4%确定应税所得率,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以及免税收入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二十三)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在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在2020年3月1日前发生变化的,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已恢复退(免)税,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2019年4月1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五、强化企业贸易便利化支持
(二十四)延长加工贸易业务期限。加工贸易企业因延迟复工造成手(账)册超期核销的,或深加工结转、内销征税等业务超过规定时限的,凭企业说明予以延期。(责任单位:青岛海关)
(二十五)加快出口农产品企业注册。对出口农产品生产、加工单位申请注册登记,在疫情防控期间,可依据企业承诺,采取文件审核方式考核,对符合条件的立即予以注册,并及时对外推荐。(责任单位:青岛海关)
(二十六)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范围。自2020年4月15日起,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关税〔2016〕40号)规定的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扩大到青岛市内所有综合保税区。(责任单位:青岛海关)
(二十七)推动新零售模式创新发展。推进“复合式新零售”海关监管服务模式,支持多种外贸形态、多种经营模式、多种消费体验融合创新,推动西海岸全球新零售体验中心建设,以“新零售”助推消费升级。(责任单位:市商务局,青岛海关)
(二十八)启动我市跨境电商出口退货业务。完善我市跨境电商出口退货监管流程,畅通退货通道,规范开展退货业务,推动我市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责任单位:市商务局,青岛海关、市税务局)
(二十九)优化拓展“非接触式”办理出口退(免)税。疫情防控期间,出口企业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平台等,提交电子数据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和退(免)税申报事项。(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三十)压缩出口退税办理时间。扩大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范围,将全市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办理时间在2019年10个工作日的基础上再提速20%,降至8个工作日以内。(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三十一)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手续。企业经常项下人民币结算资金需要自动入账的,境内银行可先为其办理入账,再进行相关贸易真实性审核。企业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时,银行机构实行先入账后提供材料或先办理后补齐资料形式,加快企业资金周转。(责任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
(三十二)企业投保便利化。推广“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线上投保小微企业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模式,引导小微企业通过“不见面、零接触”的线上投保方式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投保小微企业可获得“信保贷”支持。(责任单位: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市商务局)
(三十三)出口信用保险投保和理赔服务质效。适度放宽理赔条件,提高短期险理赔效率,开辟理赔绿色通道,优先处理受疫情影响出口企业的出险理赔,简化程序,在贸易真实的情况下适当放宽理赔条件,应赔尽赔、能赔快赔。(责任单位: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
六、为企业提供更多贸易服务
(三十四)开展“外事服务进企业”活动。支持外贸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在申办因公出国审批、护照签证办理等相关环节加强政策指导和服务。(责任单位:市外办)
(三十五)协助做好外国人来华邀请工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需要,为企业邀请经贸、科技等领域外籍人员来华提供服务,确保重点项目推进和必要的经贸科技等活动不受影响。(责任单位:市外办、市商务局、市科技局)
(三十六)提供领事保护服务。加强企业驻外人员领事保护宣传,提高我市企业驻外人员境外人身和财产安全风险防范能力。在中央、地方、驻外使领馆、企业、公民“五位一体”的领事保护工作体系下,维护企业境外合法权益及人员人身安全。(责任单位:市外办、市民营经济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
(三十七)建立贸易纠纷专项法律服务机制。通过购买法律服务等方式,对企业存量订单面临的违约和纠纷情况提供政策咨询,对企业新签订单提供咨询服务,减少贸易风险;建立应对贸易纠纷法律服务团,对企业或者政府普遍关注的贸易纠纷法律问题进行研究解读,对重点行业、重点国家(地区)法律变化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和预警,发布《应对贸易纠纷法律服务工作报告》,为企业提供专业化合规服务、域外法律查明以及公证等法律服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司法局)
(三十八)培育跨境进口商品消费新热点新模式。整合我市跨境电商供应链资源,扩大跨境电商进口规模,支持在中国(山东)自贸试验区青岛片区、青岛国际邮轮港区等重点区域,对以直播、短视频等数字内容为核心的新型电商业态进行规划和培育。(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三十九)搭建外贸企业线上互动平台。用好“青岛外贸企业助手”小程序,搭建与外贸企业的互动平台,建立企业信息直报渠道,及时发布支持外贸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收集企业需求和建议。发挥稳外贸企业服务队作用,“一企一策”精准服务,全方位多渠道帮助企业解决问题。(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本通知各项政策措施依照规定的程序、期限和实施细则办理。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稳外贸保主体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解读
一、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国内市场
(一)支持外贸企业参加境外展会
内容概要:对中小外贸企业参加境外经贸类展会实际发生的展位费给予补助,每家企业单个展会补助不超过4万元,不足4万元的按照实际发生额补助。
实施程序:符合申报条件的中小外贸企业按要求时间(以正式申报通知为准)将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区(市)商务主管部门。
起止时间:我市企业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的境外经贸类展会。
执行解释部门:青岛市商务局
联系电话:0532-85918117
相关文件名称:关于做好支持中小外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青岛市商务局
(二)支持企业线上开拓国际市场
内容概要:支持企业举办网上对接会、跨境电商专题洽谈会、开展跨境电商专业培训。
实施程序:青岛市有关部门主办或支持举办的相关活动,对组织单位相关费用给予补助,2020年10月16日前报至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初审。
起止时间: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举办的相关活动。
执行解释部门:青岛市商务局 对外贸易处
联系电话:0532-85918136
相关文件名称:关于跨境电商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专业培训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青岛市商务局
文号:青商办字〔2020〕44号
(三)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保障作用
内容概要: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对外贸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给予不高于实际保费支出60%的扶持,对小微企业的保费给予100%扶持。
实施程序:符合申报条件的外贸企业按要求时间(以正式申报通知为准)将申报材料报所在区(市)商务主管部门。
起止时间: 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青岛市外贸企业在具备承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资质的青岛市保险机构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产生的保费支出。
执行解释部门:青岛市商务局
联系电话:85918113
相关文件名称:《关于做好落实扶持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青岛市商务局、青岛市财政局
文号:青商贸字〔2019〕6号
二、加强企业经营要素保障
(四)缓缴社会保险费。中小企业申请医疗保险费缓缴。
内容概要:根据鲁医保发〔2020〕5号文件精神,自2020年3月1日起,因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可向医疗保障部门申请实施缓缴。
服务对象:申请缓缴的中小企业应符合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的划型标准,且自2020年2月疫情爆发以来确实生产经营困难。
实施程序:符合条件企业通过市医疗保障局网站网上申报
起止时间:受理期限截止2020年5月31日。如果省有关部门出台新规定,我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执行(解释)部门: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青岛市医疗保障事业中心征缴服务处
联系电话:85715319、85712877
相关文件名称:《关于阶段性调整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保缴费费率及实施困难企业缓缴医保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青岛市税务局
文号:青医保发〔2020〕6号
三、加大企业融资支持力度
(五)加大外贸企业信贷支持
1.内容概要:用好央行货币政策工具,确保普惠小微贷款量增价降。
服务对象:外贸行业、民营小微企业
起止时间:从2020年1月1日开始
执行(解释)部门:人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联系电话:80896335
2.内容概要:提高小微外贸企业首贷率、信用贷款占比、无还本续贷占比,确保2020年普惠小微贷款增速不低于平均增速。推动2020年普惠小微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再降0.5个百分点。
服务对象:小微外贸企业
实施程序:按照银行机构对小微外贸企业授信政策实施。
起止时间:从2020年4月30日开始。
执行(解释)部门:辖区各银行机构
相关文件名称:《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0年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增量扩面、提质降本”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国银保监会
文号:银保监办发〔2020〕29号
(六)缓解外贸企业资金流动性困难。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
内容概要:对于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贷款本金,以及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中小微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申请,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还本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
服务对象: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
实施程序:贷款人向贷款银行申请
起止时间:从2020年1月25日开始。
执行(解释)部门:辖区各银行机构
相关文件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等五部门《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国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
文号:银保监发【2020】6号
(七)加大中小微外贸企业融资增信力度
内容概要:发挥小微外贸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融资担保补助等政策效应, 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外贸企业贷款投放。支持企业用足用好转贷引导资金、进出口银行政策性优惠利率贷款、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等政策,降低融资成本、缓解资金压力。
1.企业贷款风险补偿
服务对象:中小微企业
实施程序: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不良贷款置换申请,市民营局会同相关部门核算、确认,市财政局办理手续。
起止时间:从2018年9月1日开始。
执行(解释)部门:市民营经济发展局融资与合作处
联系电话:51917612
2.融资担保补助
服务对象:中小微企业
实施程序:符合政策条件企业向所在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报申请,由相关部门审查合格后,按程序兑现有关奖励。
起止时间:从2019年9月29日开始。
执行(解释)部门:市民营经济发展局融资与合作处
联系电话:0532-51917612
3.中小微企业转贷引导基金
服务对象:中小微企业
实施程序:借款人提出申请,转贷合作机构对借款人进行尽职调查;贷款银行出具《银行贷款转贷承诺函》;转贷合作机构办理与借款人借款手续;转贷合作机构为借款人偿还到期银行贷款;贷款银行为借款人新发放的贷款归还转贷资金。
起止时间:从2019年8月7日开始。
执行(解释)部门:市民营经济发展局融资与合作处、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32-51917612,0532-55583319
(八)加大外贸企业政策性金融支持。
内容概要:总行设立企业专项纾困资金贷款,向符合要求的受困企业或地方纾困机构提供资金支持以化解企业融资困难。分行作为企业纾困工作落实主体,负责辖区内客户营销、业务落地以及管理等有关工作。
服务对象:聚焦支持受贸易摩擦、经济周期、疫情突发等影响而受困的外贸产业、制造业及相关配套产业,重点支持暂时遇到经营困难,有市场、有品牌、“专精特新”、内部治理比较完善的企业。
实施程序:一是结合客户意愿和地方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分行梳理上报纾困企业名单。二是总行汇总拟纾困对象信息,提请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后,正式纳入名单库。三是执行差异化定价机制和信贷流程,在尽职调查、贷款审批、资金使用及监管、贷后管理等方面严格按照总行相关信贷管理制度和规则操作。四是协商建立风险共担机制,通过与担保机构或地方政府纾困机构开展合作、地方政府设立风险补偿金、提供财政补贴等方式对相关信贷业务给予支持。五是跟踪评价专项纾困工作成效,按年对专项纾困工作效果进行跟踪评价,形成评价报告。
起止时间:从2020年3月30日开始
执行(解释)部门:中国进出口银行山东省分行
联系电话:0532-80899947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设立企业专项纾困资金的工作方案》《中国进出口银行企业专项纾困资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国进出口银行
文号:进出银发【2020】124号
四、帮助企业减税费降成本
(九)暂免征收内销缓税利息
内容概要:对企业内销加工贸易货物的,暂免征收内销缓税利息。
服务对象:加工贸易内销企业
实施程序:内销申报直接减免
起止时间:从2020年4月15日开始至2020年12月31日(以企业内销申报时间为准)。
执行(解释)部门:青岛海关关税处
联系电话:82955506
相关文件名称:关于暂免征收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缓税利息的公告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文号:公告〔2020〕第55号
(十)放宽减免滞报金范围
内容概要:对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可向申报地海关申请减免滞报金。
服务对象:进口货物收货人
实施程序:
1.实施登记放行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尽快补录申报信息,海关不予征收滞报金。
2.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间或者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捐赠的进口疫情防控物资:进口货物收货人可向海关申请减免滞报金,同期,其他捐赠进口疫情防控物资,进口货物收货人也可向海关申请减免滞报金。
3.疫情发生前已运抵口岸但尚未报关的进口货物:
(1)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18号规定,进口货物滞报金的起征日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确定并公布的复工日期。
(2)进口货物收货人在上述日期后因疫情原因无法办理进口货物报关手续的,可向海关申请减免滞报金。
4.进口货物收货人复工后开展进出口贸易,因疫情出现经营困难或者资金短缺等原因,无法及时办理进口货物报关手续,可向海关申请减免滞报金。
5. 符合上述条件的,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自收到海关滞报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地海关提交加盖公章的滞报金减免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也可一次性提交疫情防控期间的减免申请,无需分开办理。
办理时限: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减免滞报金的,
起止时间:2020年2月3日至疫情结束
执行(解释)部门:海关总署
相关文件名称:《海关总署关于临时延长汇总征税缴款期限和有关滞纳金、滞报金事宜的公告》(公告〔2020〕18号); 《海关总署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滞报金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综函〔2020〕54 号)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文号:公告〔2020〕18号、署综函〔2020〕54 号
(十一)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1.政策标题:物流企业自有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
内容概要: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服务对象: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实施程序:纳税人享受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
起止时间: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执行(解释)部门:青岛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联系电话:83931365
相关文件名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发文单位: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2020〕16号
2.政策标题:疫情期间支持企业复产复工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政策
内容概要: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免租金的,对免租金部分所对应的土地、房产,可按免租金月份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服务对象: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人
实施程序:纳税人在申报2020年第一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时,同步办理困难减免税申请。
起止时间:2020年1月1日起至疫情结束。
执行(解释)部门: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联系电话:83931365
文件名称:《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