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若干规定的公告 》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8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3-07-02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13〕37号
)有关要求,自2013年8月1日起,北京市将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改革范围扩大至广播影视服务业。现对《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 (
公告2012年第7号
,以下简称《公告》)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补充公告如下:
一、扩大试点的应税服务范围
自2013年8月1日起,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范围。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下同)服务。
(一)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是指进行专题(特别节目)、专栏、综艺、体育、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电影等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制作的服务。具体包括与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相关的策划、采编、拍摄、录音、音视频文字图片素材制作、场景布置、后期的剪辑、翻译(编译)、字幕制作、片头、片尾、片花制作、特效制作、影片修复、编目和确权等业务活动。
(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是指以分账、买断、委托、代理等方式,向影院、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单位和个人发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转让体育赛事等活动的报道及播映权的业务活动。
(三)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通过电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