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19号文件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鲁政办发〔2017〕5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
国办发〔2017〕19号),加快全省
建筑业改革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全省城市工作会议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为统领,以提升
建筑业规模总量、质量效益、发展潜能、品牌价值为目标,以深化
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为重点,加快研发应用建造新技术,培育发展行业新业态,推广建设组织新模式,促进全省
建筑业创新发展、持续发展、领先发展,进一步提高
建筑产业带动力和经济贡献率。到2020年,全省
建筑业总产值力争突破18000亿元,增加值达到5000亿元,继续走在全国全列。
二、扶持行业做大做强
(一)培育旗舰企业。引导和鼓励省内骨干
建筑业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股权置换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形成山东行业发展新优势,打造“齐鲁建造”高端品牌;通过与大型房地产企业战略合作,拓展产业链条,增强融资能力;通过与交通、水利、民航、电力、铁路、化工等大型央企、省外骨干企业组成战略联盟,共同开拓市场,壮大自身实力。在全省开展创建“
建筑强市、强县、强企”活动,对排名分列前五的市、前十的县、前三十的企业,各级政府可出台激励政策给予扶持。力争到2020年,全省培育
建筑业特级企业33家、一级企业1100家,年产值过1000亿元企业1家、过500亿元企业5家、过100亿元企业30家。
(二)加大金融扶持力度。各级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为有实力、信用好的
建筑业企业特别是省内特级企业提供优质便捷的金融服务。支持银行、保险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发适合
建筑业特点的产品,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和信用保险业务,允许
建筑业企业以
建筑材料、工程设备等作为抵押进行反担保。支持优质
建筑业企业积极对接并利用资本市场,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指导
建筑业企业充分利用国家和省支持外经贸发展的相关资金、政府引导基金、中非发展基金、丝路基金等相关政策,争取投融资支持。
(三)实施“走出去”战略。各级政府要为企业“走出去”搭建平台,通过组织大型推介活动等方式,为开拓外埠市场提供有力支撑。在输出较多、市场潜力较大的地区设立驻外
建筑队伍服务机构,或依托驻外骨干企业设立联络站,全力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引导企业参与“一带一路”以及各类功能区、国家级新区、城镇化试点地区建设,提高外埠市场份额。支持省内外特级
建筑业企业结成战略联盟,发挥成员企业在不同地域、专业领域的比较优势,共同承接大型基础设施和重大公共
建筑项目,逐步向项目融资、设计咨询、运营维护等高附加值的领域拓展。对开拓外埠市场业绩显著的省内
建筑业企业,各地应在财税政策、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等方面制定相应激励政策。
三、优化发展环境
(四)深化简政放权改革。放宽承揽业务范围,对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信用良好的房建、市政企业,允许其承接资质类别内上一等级资质范围的工程。
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涉及的相关审核事项按程序委托下放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探索建设领域资质、资格多证合一。放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允许业主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全面实行电子招标投标和实时在线监督,逐步推行远程异地评标。对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容缺受理、并联审批。到2018年12月31日,停止实施主管部门代收、代拨
建筑施工企业养老保障金制度,由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按照定额费率直接向施工企业支付,并将收款凭证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要件。全面放开
建筑市场,企业在山东省
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注册后即可在全省范围内承揽业务。
(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
建筑市场动态监管制度,对放宽下放的各类资质、资格审核许可事项,坚持放管结合,加强后续监管和效能评估;对新进入
建筑市场的企业,加强技术指导和跟踪服务;对取得资质的企业实施动态核查,确保其技术管理能力与承揽业务相适应。完善工程合同备案制度,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备案的项目作为有效业绩认定依据。加强对
建筑业企业和人员招标投标、合同履约等行为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减轻企业负担。
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加强对
建筑业“营改增”税收政策的研究,完善抵扣链条,改进跨县(市、区)施工税收征管,确保企业税负只减不增。企业从事技术转让、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
建筑和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中试点推行工程保险和担保制度。支持参建各方以保函、保险、担保方式降低运营成本,相关单位不得拒绝企业以保函、保险、担保方式代替各类保证金。建设单位凡要求承包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必须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否则视为建设资金未落实,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七)规范工程价款结算。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和工资支付制度。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工程进度足额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款,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对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对拖欠工程款1年以上的建设单位不批准新项目开工,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限制承接新项目。
(八)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山东省
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加快实现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交换,实现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市场执法、信用业绩等信息的互联互通。建立有效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实施
建筑市场主体“黑红榜”制度,依法依规公开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开展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细化评价内容和标准并鼓励社会征信机构参与。实行综合评价法的招标投标项目,信用评价权重原则上应占10%以上。
四、完善建设组织模式
(九)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政府投资工程和装配式
建筑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涉及施工质量的结构材料及重要的功能性材料、设备,由总承包单位采购,建设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除小型机具和辅料外,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不得将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或将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发包给劳务作业企业。
(十)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联合经营、并购重组,培育一批高水平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政府投资项目应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鼓励非政府投资工程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具备工程设计或工程监理资质,资质范围内的业务自行承担,资质范围外的可直接另行发包。
(十一)推广新型建造方式。大力发展装配式
建筑新产业,加快研发应用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等装配式
建筑新技术,培育一批设计、生产、施工全产业链的装配式
建筑业企业。积极推广装配式混凝土和钢结构
建筑,广泛应用整体厨卫、预制外墙、预制楼梯、叠合板以及主体结构与管线相分离等技术体系。提高装配式
建筑在新建
建筑中的比例,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项目全面实施装配式建造,学校、医院、市政设施等政府投资工程应使用装配式
建筑技术。凡装配率超过50%的装配式
建筑,在推广试点示范阶段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
(十二)改革
建筑用工模式。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实行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促进
建筑农民工向产业工人转型。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应当保有一定数量的骨干技术工人队伍。推动
建筑劳务企业转型,取消
建筑劳务资质认定,大力发展木工、水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作为
建筑工人的主要载体,逐步实现
建筑工人公司化、专业化管理。鼓励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班组长组建作业专业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等税收减免扶持政策。
五、提升质量安全水平
(十三)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凡是因违背工期定额盲目抢进度、赶工期等因素造成质量安全问题及损失的,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并由其赔偿损失。严格落实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企业负责人对质量安全负主要责任,项目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负直接责任。全面实施工程质量“两书一牌”和施工安全“两承诺一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十四)加强
建筑设计管理。突出
建筑使用功能和“四节一环保”等要求,提供功能适用、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环境协调的
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