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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科技创新优秀中小企业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科技创新优秀中小企业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玉政办发〔2015〕5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玉政办发〔2018〕26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各开发园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科技创新优秀中小企业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0日

玉林市科技创新优秀中小企业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氛围,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我市中小企业进行科技创新,增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加快推进产品创新、产业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性发展提供科技支撑,根据《中共玉林市委员会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玉林的若干意见》(玉发〔2013〕7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玉林市人民政府设立玉林市科技创新优秀中小企业奖,奖励本市上年度在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产品创新、管理创新、市场开拓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并作出重大贡献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玉林市科技创新优秀中小企业奖每年评审奖励一次。

第四条玉林市科技创新优秀中小企业奖评审奖励工作由玉林市科学技术局负责。

设立玉林市科技创新优秀中小企业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负责玉林市科技创新优秀中小企业奖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奖励对象和申报条件

第五条凡在玉林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且符合本暂行办法奖励条件的中小企业,都可以申报玉林市科技创新优秀中小企业奖。

第六条申报玉林市科技创新优秀中小企业奖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近三年拥有有效专利1件或申请专利20件以上(农业企业申请专利5项以上)或拥有地市级以上科技成果评价证书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

(二)具有持续创新能力。重视科技人才的培养、引进、使用,重视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以及高新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有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有健全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机构或与国内外院校、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机构建立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有专职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团队,有稳定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经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经费年投入占企业年销售收入的3%以上。

(三)具有自主品牌和带动行业作用。重视自主品牌创新,在全市同行业有知名度和较强的带动行业作用;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调控方向,企业主要产品的技术、质量等各项指标在全市同行业领先,新产品产值占企业申报年度总产值的20%以上。

(四)具有管理创新能力和市场拓展能力。建立有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质量保证制度和安全生产制度;节能减排达标;经济、社会效益显著;企业对国家和地方有较大贡献,近三年,年均纳税100万元以上(农业企业年均纳税30万元以上),依法按时、如实申报纳税,无税收违法行为。

(五)具有创新发展战略。领导班子重视科技创新,已建立科技创新运行机制,并形成良好的创新环境。

第三章申报评审奖励程序

第七条玉林市科技创新优秀中小企业奖的评审奖励坚持独立、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八条申报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企业将纸质的《玉林市科技创新优秀中小企业奖申报表》和电子文档,并附以下材料一式八份报送玉林市科学技术局。

(一)企业申报年度总结。

(二)企业申报年度会计报表、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获得地市级以上科技创新荣誉证书、产品证书、专利证书、科技成果评价证书(科技成果登记证书、新产品鉴定证书等)、科技查新报告等材料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