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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珠江—西江经济带(广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珠江—西江经济带(广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桂政发〔2016〕7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情形下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免征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23〕5号定,第三条第(四)项第1点规定的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但免征年限未达5年的企业,自2021年起逐年连续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至前后合计达5年为止。

三、对2014—2020年在北部湾经济区新办、2016—2020年在珠江—西江经济带(广西)新办且未适用过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政策的企业,执行以下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对在2021—2025年期间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自其首次符合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所属纳税年度起,逐年连续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

(二)对在2021—2025年期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首年起,逐年连续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

(三)对在2021—2025年期间一直未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且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自2026年起不再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四、以上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政策印发期间,对企业多缴纳的应减免税款,依企业申请予以退回。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所作出的与上述政策不一致的规定,一律停止执行,企业应缴未缴的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

五、以上政策由自治区财政厅、广西税务局负责解释。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加快珠江—西江经济带(广西)发展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3日

  加快珠江—西江经济带(广西)发展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珠江—西江经济带(以下简称经济带)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进一步实施《珠江—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按照把经济带打造成西南中南开放发展战略支撑带、东西部合作发展示范区、流域生态文明建设试验区以及海上丝绸之路桥头堡的总体目标,加快推进经济带(广西,下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结合经济带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政策。

  一、总体要求

  以推动协同发展为主线,以生态环境保护为前提,以全面深化改革开放为动力,加快实施《珠江—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打造综合交通大通道,建设珠江—西江生态廊道,着力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着力构筑开放合作新高地,切实支持经济带加快发展,为区域协调发展和流域生态文明建设提供示范。

  二、大力发展港口物流业

  (一)加快港口建设。

  1.鼓励支持国内外大型码头营运商、航运企业、现代物流企业到经济带开展业务,支持各类资本参与经济带港口开发建设。对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的新建码头项目加大用地、用林、融资等要素保障,优先安排自治区本级财政补助资金支持项目前期和建设,按实际情况给予50万—100万元的前期经费补助。对新建500吨级以上(含500吨级)泊位的码头业主,给予总概算30%的补助;对年吞吐量达到50万吨以上的港口运营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对投资经营港口码头,符合国家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规定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 在港口及周边区域的规划建设中,优先保障港口后方和集疏运通道用地。严格控制邻近港区和规划港区后方土地的用途和功能,主要用于与港航产业相关的配套产业,不能用于商业性房地产开发。

  3.对港口码头用地,符合现行税法规定的,依法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符合现行税法规定的,依法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支持对符合规划的原存老旧码头改造、整合,支持整合优化港口岸线资源,鼓励通过调整、收购、重组等方式开展港口岸线资源整合利用,自治区和市县财政给予适当资金补助;加大第三方服务项目的扶持力度,重点支持港口船舶防污染配套设施建设,适当减免港口环境应急、船方锚泊服务、信息服务等方面费用。

  (二)鼓励航运发展。

  1.对已稳定运行1年以上,且开行30航次/年以上的集装箱班轮航线,视其使用船型、航线密度、运营箱量等情况,每年给予80万—120万元补助。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和港口所在地市级财政各承担50%,具体补助实施细则由港口所在地市级政府研究制定,并报自治区有关部门备案。

  2.鼓励新开辟内、外贸班轮直航航线。对于新开行且开行率不低于80%的集装箱周班航线,视其使用船型、航线密度、运营箱量等情况,给予连续3年补助,其中,第1年补助每条航线200万—400万元,第2年、第3年的补助额按上一年的20%比例递减。随后年度按上一款标准执行。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和港口所在地市级财政各承担50%,具体补助实施细则由港口所在地市级政府研究制定,并报自治区有关部门备案。

  3.鼓励新开辟游船旅游航线。对于新开行且开行率不低于60%的游轮周班航线,视其游客运载量和游轮档次等情况连续3年给予补助,其中第1年补助每条航线300万—500万元,第2年、第3年的补助额按上一年20%的比例递减。

  4.对在左江、都柳江、融江、柳江(柳州以上)、桂江(平乐至巴江电站段)、贺江、绣江(部分区段),以及红水河(部分库区内)开通经营旅游航线的企业,按实际运营情况和盈利情况予以适当资金支持。

  5.支持内河船型标准化发展。鼓励和支持对现有高能耗低运力的船舶进行升级改造,鼓励新建应用清洁能源的船舶。

  6.将自治区层面重要港口的进港铁路、公路列入自治区路网建设范畴,对于列入自治区路网建设范畴的进港公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地方实施的一级或二级路网项目标准进行补助。

  7.“十三五”期间自治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不低于8亿元,用于支持西江航道、过船设施改扩建和重大水利枢纽、进港铁路和公路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

  8.推行经济带流域通关一体化,应用智能化途中监管,结合关区物流监管、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扩大“提前申报,货到验收”使用范围,实现企业在经济带流域范围内,可自主选择海关“一站式”、“足不出户”办理通关手续,优化关区内转关、实现关区跨关别的“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一卡通行”,“全流域一关”全覆盖。

  (三)支持物流业发展。

  1.对进出经济带港口、码头的国际标准集装箱(20尺箱、40尺箱)减半收取车辆通行费。

  2.对纳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物流业重大项目,用电、用水价格参照自治区工业园区和相关政策执行,报建费、配套费可按全区各地、城市建设重点工程项目减免政策的规定收取,电价、水价按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非居民用水价格执行。

  3.对新设立的大中小型仓储类物流企业以及大型分拨、配送、采购、包装类物流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的,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

  4.对新设立的大中小型专业物流服务类企业、从事货物运输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的,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年减半征收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5.对新设立的大中小型专业运输企业、大型仓储企业发生的运输、仓储专用设备设施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给予20%的补贴,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和所在地财政分别承担50%。

  6.鼓励区外货代公司(物流公司)在经济带(港口)所在地注册货代公司,按实际运营情况对新成立的货代公司给予适当揽货奖励。

  7.支持广西进出口企业货物在经济带内河口岸(港口)进出,经港口所在地政府审核后,可按照集装箱出口300元/自然箱、进口200元/自然箱、进口3元/吨的补贴给予支持。

  8.对在经济带口岸报关公司按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9.支持有条件的内河港口城市探索开展公铁水多式联运业务,支持设立与多式联运监管中心相配套的专业物流园。对于新的多式联运物流通道的培育,自治区统筹现有专项资金给予适当扶持。

  三、加快产业发展

  (一)加快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1.凡属经济带重点发展的产业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项目,优先列入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优先列入自治区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计划,优先列入申报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国家规划。

  2.对符合政府性资金的项目,优先列入申报中央预算内(国债)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优先列入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优先列入自治区前期工作计划,并在前期工作经费方面给予支持。

  (二)支持特色优势产业发展。

  1.加大对西江流域生态农业政策支持力度,提升西江流域“一干七支”沿岸生态农业产业发展质量。支持创建国家级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支持开展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建设;支持建设经济带现代农业—健康食品生态高融合发展示范区;支持创建珠江—西江高新技术产业带。

  2.支持经济带沿线城市大力发展新兴产业,根据产业布局合理性、发展规模等实际情况,自治区给予一定补助。

  3.支持西江沿线城市与港澳地区积极开展现代物流、商贸流通、旅游、金融等方面的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直通合作。

  (三)支持产业合作园区先行先试。

  1.鼓励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粤桂黔高铁经济带合作试验区等跨省区合作园区在开发建设、招商引资、人员派出、管理运营等方面先行先试。

  2.对自治区层面的重大跨国、跨省区产业合作园区,在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根据园区建设实际需要,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林地定额指标,补充耕地指标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重大项目推进机制的通知》 ( 桂政办发〔2015〕105号)规定实行分级保障。

  3.对自治区层面的重大跨国、跨省区产业合作园区,自治区各部门在本部门职能范围内,对合作园区产业发展予以充分支持。

  4.对自治区层面的重大跨国、跨省区产业合作园区,支持 “一照一码”等商事制度改革。推动外商投资“一口受理,六证联办”。建立“放、管、治”三位一体的跨境电商监管制度,支持产业合作园区成立跨境电商检测联盟,制定跨境电商质量标准,实现互认与第三方采信,打造高效便捷检测平台。支持产业合作园区建立与珠三角检测结果互认合作机制,建立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创新跨境电商结算,引导跨境电商通过“阳光通道”结算跨境资金。

  5.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合作园区所在地政府批准,合作园区管委会可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

  (四)实行产业发展税收优惠。

  1.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新办的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新认定的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新办的实行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减半征收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及集成电路设计和生产企业。

  2.新办的符合产业支持方向的国家鼓励类工业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7年减半征收。

  3.新办的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从开办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5年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4.对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企业,在其享受国家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期内,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5.对经济带内经批准开山填土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之月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5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

  6.建立产业转移项目投产后的税收分享机制,即对从区外转移到我区的重大项目,在投产后3年内,转出地区仍可以分享该项目不高于30%的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税收,具体比例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转出地区与项目所在地政府共同商定。

  (五)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1.自治区本级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7亿元的经济带重大产业资金。

  2.对于重点产业园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所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有关规定以项目补助形式重点支持园区建设。

  (六)促进产业转移。

  1.对新设立的加工贸易企业在形成一定生产能力并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后,符合有关条件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比例控制在0.5%以内。

  2.凡在经济带内专为加工贸易企业进行直接产业配套且产业配套率达60%的新办企业,均视同转移企业,享受与加工贸易转移企业同等的资金扶持。有关企业的资格认证由自治区商务部门负责。

  四、强化生态和环境保护

  (一)自治区本级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1.6亿元的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资金。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西江流域石漠化综合治理、小流域综合治理、天然林保护、生态公益林种植和保护、防护林工程建设、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重点区域生态修复和濒危物种的拯救、水源地保护、工农业污染源治理、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处置、污染防治和环保监测系统建设等。

  (二)在江河源头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要河流敏感河段和水生态修复治理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大江大河重要蓄滞洪区,以及具有重要饮用水水源或重要生态功能的湖泊,鼓励开展生态保护补偿。

  (三)继续推动在广西广东九洲江、广西广东西江等跨省份地区开展生态保护补偿试点,抓紧建立完善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鼓励受益地区与保护生态地区、流域下游与上游通过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关系。鼓励在具有重要生态功能、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受各种污染危害或威胁严重的地区探索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

  (四)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制定和完善监测评估指标体系,支持市县建立健全环境监测体系,在机构设立和日常运行经费安排上给予倾斜。加强生态保护补偿统计指标体系研究,探索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及生态状况监测信息统一采集与发布,环境监测数据集成共享。积极培育生态服务价值评估机构,强化科技支撑,开展我区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和生态服务价值等专项课题研究。

  (五)优先安排西江流域上游城镇、工业园区的污水垃圾处理处置项目,对环境治理成效显著的城镇、工业园区、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六)构建珠江—西江流域污染防治的区域联动体系,加强流域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

  五、加大用地支持力度

  (一)优先调剂安排经济带用地指标。

  1.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和供地政策的自治区审批(核准、备案)的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产业项目,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