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桂林新型工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全文失效】
市政〔2017〕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7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市政〔2017〕20号)规定,继续有效。继续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未明确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2年。文件有效期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后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2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市政规〔2022〕26号)规定,全文失效。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加快桂林新型工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8日
关于加快桂林新型工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桂林市委员会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桂林新型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发〔2017〕16号),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设立桂林市工业发展引导基金。市财政对基金的首期出资规模暂定为2亿元,并根据实际需要分年分期增加出资规模,用于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工业领域,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壮大优质企业。鼓励县区设立工业发展引导基金。
二、支持企业加快发展。每年根据企业的发展和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给予适当奖励支持。
三、支持企业入园发展。对单个工业项目生产设备投资超1亿元,承诺投产经营后达到一定规模的新建企业,经批准,工业园区可建设标准厂房供企业免费使用5年,免费使用期满后企业可购买或继续承租,免费使用期内市财政按一定的标准对工业园区给予补助。
四、支持引进国内外知名企业。对世界500强、全国100强企业到我市投资落户或并购重组的,以及本市确定的重大工业项目、重点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在土地、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
五、支持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工业项目用地收储。对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当年投入2000万元以上,且用于工业项目用地收储投入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园区补助200万元。
六、支持标准厂房建设。对工业园区新建生产性标准厂房进行补助,两层以下(含两层)按50元/平方米补助;三层以上(含三层)按60元/平方米补助。
七、支持工业用地。每年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中,工业发展用地占比不低于30%,重点支持工业产业园区建设,对符合园区重点产业定位的入园企业,在项目用地指标上给予优先安排。
八、支持人才公寓建设。政府主导的人才公寓建设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其建设用地纳入市、县区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专地专供。
九、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发挥政府采购对市场的引导作用,建立自主创新产品政府订购制度,加大对本地企业优质产品及服务的支持力度。
十、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对首次入规的工业企业奖励6万元,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
十一、鼓励县区工业上台阶。对工业总产值首次突破200亿元、400亿元、600亿元、800亿元的县区,分别奖励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250万元。
十二、鼓励创建新型工业化及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对首次获得国家、自治区级示范称号的基地,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十三、鼓励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绿色园区奖励100万元、绿色工厂奖励50万元、绿色产品或绿色供应链奖励30万元;首次获得自治区级绿色园区奖励50万元、绿色工厂奖励30万元、绿色产品或绿色供应链奖励10万元。
十四、鼓励企业推行智能制造。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示范智能工厂、示范智能车间、智能制造项目的企业奖励100万元;首次认定为自治区级示范智能工厂、示范智能车间、智能制造项目的企业奖励50万元。
十五、鼓励政府部门服务工业企业。每年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市级部门及县区政府服务工业企业满意度测评,根据测评结果由市政府对先进单位予以通报表扬。
十六、探索“零土地”技改项目审批方式改革。实施“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目录清单管理,清单以外项目实行承诺验收制度,并由相关部门出台具体措施和办法,制定预审、验收等环节的制度规范。
上述政策条款中的第二至第六条仅适用于六城区行政辖区及市辖园区,其余政策条款适用于全市范围;同一事项或项目不得重复享受上述政策条款支持,但可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对特别重大事项或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