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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西新管办发〔2018〕5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关于公布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及管理制度清理结果的通知(2019年)》 ( 青西新管发〔2019〕26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0月16日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及管理制度清理结果的通知》 ( 青西新管发〔2020〕48号规定,继续实施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及管理制度清理结果的通知》 ( 青西新管发〔2021〕1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大功能区管委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区,管委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青岛西海岸新区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细则》已经管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

  2018年6月15日

  青岛西海岸新区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区装配式建筑推进落实工作,规范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建设管理和费用减免程序,根据《青岛西海岸新区关于印发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 青西新管发〔2017〕28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城建部门负责装配式建筑管理工作。

  区发改、财政、国土、规划、审计、城市开发、建筑工务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大功能区规划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共同做好装配式建筑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的装配式建筑是用工厂生产的预制构件在现场装配而成的建筑,其认定标准为单体工程装配率不低于50%,计算标准为《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我区到2020年达到新建建筑面积的30%。

  装配式建筑项目原则上采用设计、施工、采购一体化(EPC)总承包模式进行招标。鼓励具有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或联合体参与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四条 区发改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立项阶段,对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所产生的成本增量应列入投资概算中,无法确定或无标准的事项,可以参考其他地区的标准及做法或组织专家评审的办法先行确定。

  第五条 对新进入出让供地程序的项目,应征询区城建部门的意见,明确该地块是否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在土地招拍挂出让公告中予以明确,并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装配式建筑要求;对具备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的项目,区规划部门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中应明确装配式建筑比例要求。装配式建筑要求一旦确定,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更改。

  第六条 区城建部门对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工程监理、验收备案等各环节、阶段,严格执行装配式建筑相关标准和管理规定,实现闭合监管的方式。

  勘察设计管理部门在项目设计合同备案阶段,增加审查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施工图审查机构增加对装配式建筑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