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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函〔2013〕252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3-09-02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季)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6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下称小规模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为落实好上述优惠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国家通过对月(季)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6万元)的小规模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可以有效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鼓励和支持大学毕业生创业和扩大社会就业,促进社会和谐和市场繁荣,推动经济发展。各市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服务纳税人、服务经济发展出发,认真贯彻执行政策,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加强政策宣传和辅导
各市应采取大厅张贴、发放政策明白纸等形式,加强政策宣传和辅导,及时解答小规模企业政策咨询,解决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突出抓好小规模企业纳税申报服务和辅导,使纳税人能够了解政策,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三、做好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资料反映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准确填报纳税申报资料,是小规模企业能否享受免税政策的基础。
(一)小规模企业月(季)销售额的确定
1.小规模企业因经营需要,到主管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应按月(季)累计代开发票销售额,并与其他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合并计算。
2.兼有应税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小规模企业,其月(季)销售额为应税货物及劳务月(季)销售额与应税服务月(季)销售额合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