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我区利用外资工作的通知>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防政规〔2019〕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防城港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防政发〔2021〕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各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港各单位:
《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我区利用外资工作的通知>的实施办法》已经2019年11月28日市六届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2日
(公开方式:公开)
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我区利用外资工作的通知》的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我区利用外资工作的通知》 ( 桂政办电〔2019〕110号)文件精神和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提升我市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第一条 奖励的范围及标准
(一)自2019年起,对新引进年实际利用外资额1500万美元以上(含1500万美元)的国家鼓励类外资重大项目,可按核定的该项目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
(二)对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登记注册或备案之日起半年内在商务部门外商投资综合管理应用平台实际到位外资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的企业,由企业注册地政府一次性奖励50万元人民币。
(三)自2019年起,外资企业在合同外资限度内(含增资),没有超出投资协议规定的建设期限,可由项目所在地政府按照实际到位外资总额的2%给予外资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
第二条 奖励资金的来源
属市本级固定收入的外资企业及项目,由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全额承担奖励资金;属港口区固定收入的外资企业及项目,由港口区人民政府全额承担奖励资金,属于市本级与港口区共享收入的外资企业及项目,由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和港口区人民政府按6:4比例分担奖励资金;落户防城区、上思县、东兴市的外资企业及项目,由防城区、上思县、东兴市人民政府全额承担奖励资金。
第三条 奖励资金的兑现
(一)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业主向项目属地投资促进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二)项目属地投资促进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项目属地商务部门对到位资金进行核定。
(四)项目属地税务部门对项目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进行核定。
(五)对经审核符合条件拟给予奖励的项目单位,在项目属地政府门户网站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六)公示无异议后,由项目属地投资促进部门报本级政府审批同意。
(七)项目属地投资促进部门通知财政部门兑现奖励资金。财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划拨到投资促进部门,投资促进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兑现给企业。
(八)属于本办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情况的,无需企业申请,由企业注册地商务部门报告当地政府兑现奖励。
(九)本办法执行中,如与我市其它扶持政策重合,就高享受,不重复奖励。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我区利用外资工作的通知>的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该《实施办法》的目的是什么?
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加强利用外资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我市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打造开放型经济发展新高地。
二、该《实施办法》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1.《
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 (
国发〔2017〕5号)
2.《
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