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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青岛市发展改革委、青岛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青岛市发展改革委、青岛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通知
青人社发〔2015〕36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促进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我市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培育服务业发展新的增长点,根据《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 ( 国发〔2014〕26号)、《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意见》 ( 人社部发〔2014〕104号)、《关于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发〔2014〕4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4〕2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贯彻执行有关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扶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

  人力资源服务业是为人力资源配置、管理、开发等实践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生产性服务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社、发改、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抓住机遇,强化措施,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到2018年,全市规范化运营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达到500家以上,营业总收入超200亿元,从业人员达到8000人左右,我市人力资源开发配置和服务就业的能力明显提升,人力资源服务业在整个服务业中的比重明显增加,总体发展水平显著提高,基本建成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到2020年,建成一批在国内外具有较强竞争力、在同行业有较大影响力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集群,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达到全国先进水平,基本实现人力资源服务业现代化。

  二、努力提升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水平

  整合加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健全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公共人才服务制度和工作体系,建立公共服务保障激励机制,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创新公共服务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推行政府购买服务产品和成果。按照省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规划的要求,指导实施人力资源市场基础设施标准化建设和能力建设,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支持和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公益性人力资源招聘活动,促进就业创业。对免费介绍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本市户籍、城乡失业人员和有转移就业要求的农村劳动者,到青岛市用人单位(不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加强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规范管理,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完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经费保障制度,将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数量等因素确定经费数额。加大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库房、服务场所和信息系统等基础设施的投入,保障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三、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产品创新

  推进人力资源服务创新,鼓励差异化发展,大力开发能够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群体需求的各类人力资源服务产品。提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专业化水平,引导其调整服务项目结构,提供“专、精、深”的服务产品。鼓励发展高级人才寻访、素质测评、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网络招聘、薪酬管理、人事诊断等新兴业态和产品,引导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予以扶持。鼓励新技术、新知识在人力资源服务中的运用,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与其他产业深度融合,拓展人力资源服务领域。加快人力资源服务载体信息化建设,鼓励支持云计算和SAAS服务等高新技术在人力资源服务中的应用。大力开发人力资源供求信息查询系统、人才测评系统、职业指导系统、远程面试系统等,提高社会化服务能力,促进人力资源服务创新发展。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自主研发或与高等院校合作研发,加快新知识、新技术在人力资源服务领域转化与应用。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报省级服务业创新团队。

  四、鼓励中介机构引进高层次人才

  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在引进我市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的重要作用,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引进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包括海外院士)及国家“千人计划”专家等国家级高端人才的,每引进1人给予引进机构5万元奖补。对引进“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泰山学者”工程专家等省级高层次人才的,每引进1人给予引进机构2万元奖补。对引进市级重大项目、传统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需要,且能突破科研关键技术或核心部件制造工艺的高技能人才和其他急需、特需人才,每引进1人给予引进机构1万元奖补。具体实施按照《关于印发青岛市鼓励中介机构和个人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青人社办发〔2013〕23号)执行。省级奖补资金与市级奖补资金不重复发放。

  五、扩大人力资源服务业开放与交流

  提高人力资源市场对外开放水平,按照国家商事制度改革要求,实施更加开放的市场准入制度。大力引进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重点引进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人力资源服务高端企业和高端项目,允许已在国内落户的合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我市独资经营。鼓励香港、澳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有关规定来我市设立独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扶持和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鼓励支持有条件的本土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走出去”,与国际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合作,在国(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大力开拓国际市场,积极参与国际人才竞争与合作。对符合上市条件的人力资源机构成功上市后,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奖励。

  六、加强人力资源服务诚信体系建设

  推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建设,积极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评国家、省级表彰奖励项目。对诚信示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重点推荐入驻创业基地、产业园区。按照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重点扶持项目申报工作规划部署,定期组织评选一定数量市级人力资源服务诚信示范机构,给予每家5万元的奖补。从市级人力资源服务诚信示范机构中推荐参加全省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评选,对获评人力资源机构再给予每家5万元奖补,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制度和诚信网络建设等。

  七、加强人力资源服务品牌建设

  大力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自主品牌建设,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注册和使用自主的服务商标,争创“名牌产品”、“驰名(著名)商标”、“服务名牌”。按照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重点扶持项目申报工作规划部署,定期组织评选一定数量“全市人力资源服务业优秀品牌”,对获评全市人力资源服务业优秀品牌的机构,每家给予10万元奖补。积极推荐市级优秀品牌参加“全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十大品牌”评选,对获评全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十大品牌的市级优秀品牌,每家再给予10万元奖补;对参加全省评选新获人力资源服务驰名商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家给予20万元奖补。品牌奖补与驰名商标奖补不重复发放。

  八、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发展

  支持和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兼并、收购、重组等方式,建立一批实力雄厚、影响力大、核心竞争力强的人力资源服务业集团。鼓励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参股、联营等多种形式,进入人力资源服务领域,提高人力资源服务领域的社会资本参与程度。鼓励社会资本、行业企业、驻青机构和区(市)建立人力资源服务业产业园区或集聚区,集聚一批知名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打造产业发展平台,为入驻机构提供政策咨询、配套管理、创业引领、跟踪扶持等服务以及最长三年的经营场地租金减免优惠。对批准建设的省级产业园(含按照省级标准建设的市级产业园),根据园区服务平台建设运行、租金减免情况结合园区扶持效果,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奖补;对已达到省级标准,经批准为国家级产业园的,按照上述原则,再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奖补。

  九、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人才培养

  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高级管理研修培训,积极推荐人力资源服务业优秀人才申报省“服务业人才赴美攻读MBA项目”和服务业系统千人培训工程。鼓励我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中高级人才,到国内外著名专业院校、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知名专业机构培训和研修,学习借鉴国内外院校、企业的先进理念、方法。加强从业人员培训管理,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加人力资源服务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培训。对获准承办人力资源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及基层人力资源服务平台从业人员培训的机构,规模在200人以上,且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人员培训合格率在90%以上,按照培训实际发生的合理成本,给予最高18万元的培训补贴。组织开展高级管理人才研修培训的,规模在50人以上,且培训合格率在90%以上,按照培训实际发生的合理成本,给予最高10万元培训补贴。

  十、优化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环境

  完善人力资源市场政策法规体系,推进行业管理法制化进程。认真落实国家、省出台的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在人力资源服务领域创建国家、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引导行业规范化、标准化经营。对承担并完成省级地方标准或国家标准制定任务的单位或部门,按照市政府扶持标准化政策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完善日常监管制度,充分利用信息跟踪、市场巡查、受理投诉举报等手段,加大对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管力度。建立人力资源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安全防范,组织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全面整治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对不遵守执业规则、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追究当事人行政和法律责任。加大对人力资源服务业的舆论宣传力度,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十一、落实人力资源服务业扶持政策

  加大对人力资源服务业扶持力度,按照省有关要求,我市每年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量资金,专项用于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补助,人力资源服务业标准化建设补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培育补贴,人力资源服务业高端人才队伍建设补贴,人力资源服务人才招聘、交流、学术研讨、业务交流补助等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项目,各区市也要予以积极支持。

  除有专门规定外,本通知涉及扶持项目按照《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度山东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重点扶持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4〕430号)规定的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组织实施等要求进行。资金使用、资金来源、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等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4〕21号)规定执行,省、市奖补政策不重复享受。按照事权分工,市级项目申报、实施、审核、奖补等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办理。本通知实施期间,根据省政策调整情况适时调整。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30日


《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促进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通知》政策解读
制发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文日期2016-08-24发布日期2016-01-27索引号00511815500097020160008编号青人社发〔2015〕36号  
  2015年12月30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出台了《关于促进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通知》(青人社发〔2015〕36号)。为推进《通知》的贯彻落实,促进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对《通知》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政策落实等事项简要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人力资源服务业是为劳动者就业和职业发展,为用人单位管理和开发人力资源提供相关服务的专门行业,具有高技术含量、高成长性和辐射带动作用强等特点。近年来,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对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高度重视。2014年1月省人社厅、发改委、财政厅等十三个部门制定下发了《关于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发〔2014〕4号),提出要加大对人力资源服务业的资金支持力度,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服务业体系;加快各类就业服务机构特别是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展的要求。2014年7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