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工业企业创新研发及两化融合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8-07-11 贵政办发〔2018〕23号
根据市委、市政府深化拓展“六个年”工作部署和《贵港市开展“工业提质年”活动实施方案》《贵港市2017年深化拓展“工业发展优质年”活动实施方案》《贵港市2018年深化拓展“工业提质增效年”活动实施方案》,为鼓励我市工业企业加大创新研发、推进两化融合、强化质量管理,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和智能制造水平,推动贵港工业提质增效、实现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奖励范围及认定要求
对贵港市辖区内注册设立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获得以下认定的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助和奖励。
(一)2016年1月以后获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本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二)2016年1月以后获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两化融合试点示范工程”(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国家级“品牌培育试点企业”。
(三)2016年1月以后获认定的自治区创新型企业或自治区级创新型试点企业。
(四)2018年1月以后获得国家、自治区级“计量标杆示范企业”认定的企业。
(五)2016年1月以后获得“广西新产品优秀成果奖”“广西工业设计奖”的企业。
(六)2016年1月以后获认定的自治区级院士工作站、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治区级备案的众创空间。
(七)2016年1月以后获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八)2016年1月以后获得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广西主席质量奖(提名奖)、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广西名牌产品、广西服务业品牌认定的企业。
(九)2016年1月以后获得国家级或者自治区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广西地方标准的获批准发布的企业。
以上认定或奖励,均以相关部门印发的认定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条 奖励标准
(一)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市本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补助。
(二)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市本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补助。
(三)获得“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的,给予15万元奖励,实行“以奖代补”。
(四)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30万元奖励,实行“以奖代补”。
(五)获得“国家级两化融合试点示范工程”(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称号的,给予30万元奖励,实行“以奖代补”。
(六)获得“国家级品牌培育试点企业”(全国质量标杆)认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实行“以奖代补”。
(七)获得自治区级创新型企业或自治区级创新型试点企业认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实行“以奖代补”。
(八)获得国家、自治区级“计量标杆示范企业”认定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
(九)获得“广西新产品优秀成果奖”或“广西工业设计奖”的,按奖项等级每项分别给予以下奖励: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2万元。
(十)获认定的自治区级院士工作站、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治区级备案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3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实行‘以奖代补’。
(十一)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实行‘以奖代补’。
(十二)获得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给予50万元奖励;获得广西主席质量奖(提名奖)给予3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给予30万元奖励;获得广西名牌产品、广西服务业品牌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
(十三)获得国家级或者自治区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奖励;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广西地方标准的获批准发布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30万、20万、10万元。
第三条 奖励或补助资金来源
获得奖励企业在市辖三区范围内的,奖励或补助所需资金由市本级财政承担。获得奖励企业在桂平市、平南县的,所需资金由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