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8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市政〔2018〕11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经济产业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2018年,我市再次对2017年6月30日前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了清理工作。经清理,现对决定继续保留、废止、失效、修改的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需要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各有关部门要制定修改计划,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3号)、《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规〔2017〕1号)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工作必须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
三、继续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未明确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为5年;标注“暂行”的,有效期为2年。文件有效期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后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
附件:1.决定继续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22件)
2.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2件)
3.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2件)
4.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4件)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6日
附件1
决定继续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22件)
附件2
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2件)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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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责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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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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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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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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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
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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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规划区被征地农村集体预留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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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2009〕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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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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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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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2014〕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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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2件)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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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责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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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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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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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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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
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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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桂林市旅游产业用地基准地价体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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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2016〕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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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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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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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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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办〔2009〕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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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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