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宿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市政规〔201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经济产业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为促进我市民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加快民宿经济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树立“好山水好民宿”理念,以标准化建设、品牌化发展、特色化塑造、整体化推进、规范化管理、多元化运作、信息化提升为重点,依托我市独特秀丽的自然风光和古典淳朴的民俗风情资源,构建业态丰富、特色鲜明的民宿经济产业。
(二)发展目标
2021年前,编制我市民宿经济发展规划。创建民宿示范典型40家,其中:金宿级10家、银宿级30家;打造民宿经济示范区1个,建立健全民宿经济相关标准体系和服务体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二、工作重点
(一)加强示范性引导。单体民宿要依托山水观光、民族风情、健康养生、休闲农业等资源禀赋,力争在创意创新、环境协调融合发展等方面形成可借鉴经验。民宿特色示范村要依托依山傍水、依街连景、环境独特、民风良好的乡村,力争在环境保护与改造、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形成可复制经验。民宿经济示范区要依托成熟的文化及旅游景区,在园区服务与管理、产业化带动等方面形成先进经验。旅游资源较好的民宿经济示范区和民宿特色示范村要参照国家AAA级景区标准建设。
(二)加强标准化建设。编制《桂林市民宿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桂林市中小旅馆(民宿、农家乐)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环境卫生、服务质量、投诉监管、安全设施等方面设立民宿建设的准入门槛和基本质量标准,为民宿申请注册及经营许可提供依据。开展对各类单体民宿的评级认定工作,规范等级标志使用,完善民宿质量监管制度,实行年度动态管理,引导民宿产业健康发展。
(三)推进品牌化发展。打造“桂林民宿”品牌,重点围绕民宿经济示范区、民宿特色示范村及精品单体民宿,树立标杆,促进民宿品牌化发展。
(四)加强特色化塑造。把“重个性、慢生活、深体验”的休闲旅游度假模式作为我市民宿经济发展的重点,结合当地文化旅游等资源,突出民宿产业的个性魅力,形成“一村一特色、一家一主题、一幢一风景”的民宿产业模式。注重创新,按照低碳环保、品位高端、个性独特的要求进行策划,构建个性化的文化民宿、高端化的度假乡居、创意化的休闲聚落、产业化的主题庄园等模式;民宿装修要注重细节,彰显个性,融入文化元素;餐饮要突出展示本地饮食文化,提升民宿经济的品位内涵。
(五)注重原生态开发。民宿经济发展要注重与自然环境和人文景观相协调、与当地民俗相融合,突出传统文化情怀。注重与田园耕作相结合,围绕春耕秋收的农业生产规律,吸引消费者体验田园乡村风情。民宿建筑的外观要与周边环境协调统一,尽可能保持原有的历史文化韵味;内饰要在保证安全舒适的前提下,尽量保持原貌,还原当地民风民俗。
(六)注重配套开发和产业化延伸。依托全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全国景观旅游名镇名村、广西名镇名村及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工程、新型城镇化示范乡镇建设工程等打造精品民宿;与乡村振兴战略相衔接,围绕新型城镇化建设、新农村建设、精准扶贫等工作,结合基础设施等配套项目,推进民宿经济快速发展;与全域旅游建设规划相衔接,围绕桂林山水文化生态旅游精品路线建设打造民宿经济示范区;与“美丽桂林”乡村建设活动相衔接,打造生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景点相结合的民宿特色示范村。加大民间工艺品的开发力度,推出具有桂林特色、内涵丰富的文化旅游产品,丰富民宿经济产业。
(七)鼓励多元化运作。引导社会资本、专业团队、创客队伍有序进入民宿经济领域,鼓励村集体和农户自主创业,形成以社会资本为主,村集体和城乡居民资产为辅的经营格局。对适合发展民宿经济的地区,由县(市、区)、乡(镇)政府建立协调机制,引入社会资本及专业团队进行开发;对适宜打造为民宿特色示范村的乡村,通过置换、搬迁、租赁、合作等方式,整合资源有序开发;鼓励成立民宿旅游服务公司,联合农业生产基地、林场、村集体开展合作经营,实现利益共享。
(八)坚持整体化推进。围绕“吃、住、行、游、购、娱”等要素整体推进民宿建设,努力为消费者提供安全舒适的消费环境。对民宿经济示范区和民宿特色示范村,要在民居建筑、基础设施、农林牧渔业生产、环境保护、医疗卫生、治安管理、民俗民风、宣传推广等方面进行通盘考虑,规划建设公共基础设施,提供交通出行、纠纷处理、医疗救护、物业管理等公共服务。民宿主要尽可能为周边村民提供就业机会,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共赢共享。
(九)注重信息化提升。加快信息平台、服务监管平台和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建设,完善实时推介、线上预订、登记入住、金融支付、退房评价、数据采集、统计分析等功能。推进乡村信息网络建设,为民宿经济发展提供优质快捷的信息服务。
(十)实施规范化管理。明确市、县(市、区)、乡(镇)、行政村四级层级职责,加强民宿经济的规范化服务和管理。编制《桂林市民宿经济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加强对民宿经济建设的规划指导,组织对民宿经济示范区、民宿特色示范村及单体民宿的认定和评星评级工作,引导民宿有序发展;建立健全市、县(市、区)两级民宿协会组织,鼓励在民宿经济示范区建立民宿主委员会,发挥协会组织在平台建设、宣传推广等方面的作用。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意识。成立民宿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协调全市民宿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日常协调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加大对民宿经济发展的政策资金扶持力度。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民宿规划选址及土地利用等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制定民宿发展环境保护措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保障民宿房屋建设质量工作。市农业农村局、林业和园林局等部门负责指导推动民宿产业融合发展。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做好民宿经济相关审批工作。其他部门各司其职,主动作为。各县(市、区)、乡(镇)要加强对民宿经济发展的组织领导,重视各类民宿业态培育工作,及时推广先进经验;要整合各类资源,加大对民宿经济示范区、民宿特色示范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及时解决民宿经济发展中的问题;加大服务管理力度,在市场准入、规划编制、行政审批、流通经营、功能调整、项目供地、融资支持、资费优惠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加强对民宿建设及经营活动的监管力度。
(二)完善土地政策。在城镇,结合老城疏解、旧城改造工作,整合优质资源,打造城区精品民宿。在乡村,启动农村闲置房屋调查摸底工作,积极探索回购、租赁、置换等模式,有序盘活闲置房、旧村委、旧厂房、旧校舍等资源;加快完成农村宅基地确权和不动产证颁发工作,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前提下,允许村集体利用集体建设用地采取自主、合作、入股等方式发展民宿经济。要尽量利用闲置宅基地和“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探索利用增减挂钩项目等方式,解决新增用地指标问题。对拟培育为民宿特色示范村的乡村,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可适当放宽农民新建民宿房屋的高度、容积率、人均面积等指标限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创新宅基地开发利用新模式,为民宿建设提供便利条件。
(三)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2019—2021年,从市级新农村建设、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和服务业发展基金中统筹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民宿经济示范区、民宿特色示范村创建、高端精品民宿建设补助、品牌建设与营销推介等方面。严格执行各项税费减免政策,结合旅游扶贫项目制定民宿经济发展的帮扶措施。加大金融机构与民宿主沟通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和开发金融产品,加大对民宿经济示范区、民宿特色示范村创建项目的信贷支持,并在贷款利率上给予优惠。鼓励金融机构在民宿经济示范区、民宿特色示范村布设ATM机,为符合条件的民宿主提供电子化结算服务,推广使用支付宝、微信等新型支付方式。
(四)加大宣传推介和招商引资力度。综合利用自媒体、网络、第三方平台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我市民宿经济发展的具体政策、优秀典型,营造氛围,引导民宿经济健康发展。结合市、县(市、区)农事民俗等活动,邀请旅行社、专家、媒体记者等人员体验民宿相关休闲活动。在有关展会上进行民宿专题宣传推介,不断扩大桂林民宿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引进资本参与我市民宿经济建设。
(五)提升基础设施配套水平。大力支持农村公路、通电线路改造、智慧旅游和智慧乡村、电子商务进农村等项目建设。加强项目资金统筹使用力度,服务业发展、现代农业、美丽乡村等项目资金要向民宿产业倾斜。着力完善公共服务配套体系,确保民宿经济示范区、民宿特色示范村实现“三通(通公交车、通网络、通物流)、四建(建游客服务中心、建购物场所、建停车场、建标牌标识)”。
(六)加强理论研究和人员培训。组织院校专家和民间专业人士成立民宿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