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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部分条款失效】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部分条款失效】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13-05-06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废止和保留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废止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5月6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国税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强化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开普通发票(以下简称“代开发票”)是指由国税机关根据收款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的行为。

第三条 国税机关代开普通发票使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C版发票。

第四条 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符的普通发票。在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一)因业务量小等原因未向国税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二)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开票限额的业务。

(三)被国税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的。

第五条 外地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购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等原因未领购发票的,在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可以向经营地(报验地)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第六条 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可以向所在地或经营地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第七条 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国税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限期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在取得税务登记证件前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第八条 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初级农产品需要代开普通发票,并免征税款的,应在农产品生产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第九条 代开申请人应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说明申请代开事项、单价、金额、收款方信息,以及不能自行开具发票的原因等内容。

第十条 代开申请人应提供合法身份证件,出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存档。如属个人在外县(市)经营并向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时,还应提供相关经营或居住证明。如属单位申请代开,应出示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并提供复印件。

第十一条 代开申请人应提供购销、劳务合同或付款方出具的加盖公章的书面确认证明。对代开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除外。

第十二条 对代开属于下列情形的,代开申请人还应按要求提供其他资料:

(一)对非增值税纳税人,转让、出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房屋等不动产除外)代开发票的,应提供购入该固定资产的原始发票复印件(或中介机构评估报告等其它证明所有权属的资料),属于单位的还应提供已提折旧或其他证明已使用过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代开免税农产品的,应另提供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农产品自产证明。单笔业务或年累计代开金额在50000元(含)以上的,还需提供《土地承包(或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农产品自产证明应注明其农业产品养殖或种植土地(场所)的面积、属于自有或租赁,各类养殖、种植的产品名称及其产值,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并注明填开人姓名。

(三)申请代开苗木产品单笔业务或年累计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还需出示相关建设项目的绿化合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第十三条 发票代开岗位接到代开发票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核。

(一)审核代开经办人与提供的合法身份证件是否一致,持他人身份证或替他人申请代开发票的一律不予代开普通发票。

(二)审核是否属于本税务机关的受理管辖范围,如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向申请人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