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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
茂府办〔2018〕2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茂名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和中央、省驻茂有关部门:

  《茂名市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9日

  茂名市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号)的文件要求,为促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推动建造方式创新,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我市实际,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以点带面、逐步推进装配式建筑。争取到2020年底前,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15%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到30%以上;到2025年年底前,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0%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到50%以上。

  二、重点任务分解

  (一)编制专项规划。各区、县级市政府和茂名滨海新区、高新区管委会要在2018年3月底前完成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并根据专项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各地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汇总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专项规划要明确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分布区域等控制性指标。各地编制或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将控制性指标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各区、县级市政府,茂名滨海新区、高新区管委会)

  (二)制定评价实施细则,发布计价依据。根据国家及省的标准,研究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装配式建筑评价实施细则。支持企业开展装配式建筑抗震技术研究,推广减、隔震技术在装配式建筑上的使用,因地制宜选用抗震性能强的装配式建筑类型。制订或修订我市装配式建筑工程补充定额、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费用标准等计价依据,及时发布相关造价信息。(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推广适用建造方式。在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宅建造中积极推广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在大型公共建筑、大跨度工业厂房建造中优先采用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在风景名胜区及园林景观、仿古建筑等领域,倡导发展现代装配式木结构建筑;在农房建造中积极推广轻钢结构建筑;在临时建筑(含工地临时建筑)、管道管廊等建造中积极采用可装配、可重复使用的部品部件。鼓励使用预制内外墙板、楼梯、叠合楼板、阳台板、梁以及集成式橱柜、卫生间浴室等构配件、部品部件。(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房产管理局)

  (四)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其中,民间投资的装配式建筑工程,探索由建设单位自主确定发包方式。(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局)

  (五)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完善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质量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部品部件生产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单位等各方质量安全责任。加强行业监管,明确符合装配式建筑特点的施工图审查要求,建立全过程质量追溯制度,加大抽查抽检力度,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引导行业自律发展。整合科研开发、勘察、规划、设计、部品部件生产、装配施工、装饰装修、物业服务、家具家电、物流配送、信息化应用等行业资源,组建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联盟。发挥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的作用,加强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的行业自律管理,对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的能力、信誉等方面进行评价,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合理引导预制构件产能,确保预制构件市场供需平衡。(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房产管理局)

  三、支持政策

  (七)强化规划引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将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纳入规划条件。在编制“三旧”改造、城市更新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时,要将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的内容或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有关要求纳入相关规划计划中。实施装配式建造方式,且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建设项目,其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部分的建筑面积可按一定比例(不超过3%)不计入地块的容积率核算。(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

  (八)加强用地政策支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要求,将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或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有关要求纳入供地方案,落实到土地使用合同中。尚未制订实施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的区(县级市),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和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任务,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前通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征求同级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意见,并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安排专项用地指标,重点保障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生产基地建设用地和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用地。对列入省、市重点项目计划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生产基地用地,各地要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