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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商务局关于印发《阳江市扶持重点产业发展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阳江市商务局关于印发《阳江市扶持重点产业发展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阳商通〔2018〕95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阳江市扶持重点产业发展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商务局反映。

  

阳江市商务局

2018年7月6日


阳江市扶持重点产业发展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落实《阳江市扶持重点产业发展暂行办法》 ( 阳府【2017】4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促进我市重点产业加快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适用本《实施细则》扶持和奖励的产业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属于高端不锈钢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的产业项目,高端不锈钢范畴可包括铸管铸件类企业;

  (二)属于市外新引进或本市增资扩产项目;

  (三)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阳江市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四)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地、不改变在本市的纳税义务。

  二、申报办法及程序

  (一)申请人(企业、机构或个人)向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招商主管部门进行申请,县(市、区)招商主管部门报县(市、区)政府审核。申请人属于市直管的,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

  (二)县(市、区)招商主管部门将县(市、区)政府审核同意的申报材料报市商务局。

  (三)市商务局根据企业申报的事项转交市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四)市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组织评审,评审后,将评审意见书面回复市商务局。

  (五)市商务局汇总市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评审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书、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市政府审批。

  (六)市商务局将市政府审批同意奖励的项目在市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期满后,没有提出异议的,由市商务局将申报材料送市财政局办理。提出异议的,由市商务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异议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决定是否给予该项目奖励;给予奖励的,送市财政局办理;不予奖励的,由市商务局告知申请人不予奖励的原因。

  (七)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审批意见划拨奖励资金给申请人。

  (八)审核(审批)时限。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受理申请人材料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审批)意见。

  三、申报时间

  企业自符合《暂行办法》申报条件之年度起,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招商主管部门申报上年度奖励,递交申报材料。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当年申报资格。

  四、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书原件(申请书文字1000字左右,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年度生产经营情况、申请扶持奖励内容及对应条款等);

  (二)承诺书原件(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阳江市扶持重点产业发展暂行办法专项奖励申请表》原件;

  (四)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

  (五)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及委托办理申请该奖励资金事项的委托书原件;

  (六)相应的佐证材料(视不同的申报奖项分别提供相关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带原件核对)。

  1.申请《暂行办法》第三条“项目落户奖励”的,需提交实缴注册资本证明文件。

  2.申请《暂行办法》第四条“经营贡献奖励”的,需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投产当年起反映年度营业收入的财务报表;(2)企业投产起经税务机关确认的年度纳税凭证;(3)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企业提交的其他材料。

  3.申请《暂行办法》第五条“扩建厂房补贴”的,需提交以下材料:(1)项目备案证;(2)土地规划、使用许可和项目建设不增加土地方面的文件证明、情况说明等;(3)环境审批方面的文件证明;(4)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4.申请《暂行办法》第六条“产业发展扶持”中“申请购买成套设备、工作母机补贴”的,需提交以下材料:(1)在本市采购成套设备、工作母机的采购合同、发票、转帐票据及相关记帐证明;(2)用于生产的证明(设备在生产中所起的作用说明、现场图片)。

  5.申请《暂行办法》第六条“产业发展扶持”中“贴息支持和事后奖补”的,需提交以下材料:(1)项目备案证;(2)土地规划、使用许可方面的文件证明等;(3)环境审批方面的文件证明;(4)贴息奖补需提供贷款凭证及息单证明等材料;(5)事后奖补需提供项目建设完成投资额证明的材料。

  6.申请《暂行办法》第七条“产业基金扶持”的,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经营性资金股权投资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粤财工〔2014〕518号)操作。

  7.申请《暂行办法》第八条“金融扶持”的,需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贴息申请表。(2)企业征信报告。(3)银行贷款发放凭证复印件。(4)担保费用发票复印件(如未发生担保费用,则无需提供)。

  8.申请《暂行办法》第九条“项目动工奖励”的,需提交以下材料:(1)项目备案证;(2)土地规划、使用许可方面的文件证明等;(3)环境审批方面的文件证明;(4)项目开工证、现场图片、完成投资额情况证明(审计报告)等的材料。(5)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9.申请《暂行办法》第十条“项目引荐奖励”的,需提交以下材料:(1)引荐人基本情况;(2)引荐项目基本情况;(3)引荐项目实际投资金额证明。

  五、申请《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人才补贴奖励”和第十二条“一企一策项目扶持”的,由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县(市、区)招商主管部门申请,由县(市、区)招商主管部门报县(市、区)政府,县(市、区)政府同意后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由市政府按“一事一议”原则审议决定。

  六、资金来源

  《暂行办法》各条款奖励和扶持资金按以下办法筹集解决。

  (一)资金筹集分担原则。《阳江市扶持重点产业发展暂行办法》各条款规定所需资金,按各项目属地原则由市与县(市、区)分级负担。

  (二)落户江城区的企业项目资金筹集分担比例。按市与江城区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收入分成比例分担。

  (三)落户其他县(市、区)的企业项目资金筹集分担比例。按市属落户县(市、区)的项目和非市属落户县(市、区)项目设定资金负担比例,具体情况如下:

  1.市属落户县(市、区)的项目,按照阳府〔2003〕150号和阳发〔2007〕9号的规定,大型企业项目(原则上指内资项目投资5亿元以上,外资项目投资5,000万美元以上,或年产值10亿元以上的项目),市与县(市、区)按60% :40%比例负担;一般性企业项目,市与县(市、区)按50% :50%的比例负担。

  2.非市属落户县(市、区)项目,市与其他县(市、区)按20% :80%比例负担。

  (四)市与各县(市、区)共同负担的奖励和扶持资金,由市统一受理及下达拨付,属各县(市、区)需承担的部分资金通过市与各县(市、区)清算办理。

  如被扶持企业违反《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