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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建设广西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南宁核心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全文失效】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建设广西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南宁核心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全文失效】
南府规〔2019〕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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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


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关于加快建设广西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南宁核心区的若干措施》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6月12日

关于加快建设广西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南宁核心区的若干措施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总体方案》(银发〔2018〕345号)精神,为打造广西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南宁核心区(以下简称南宁核心区),构建现代金融生态圈,建成中国—东盟金融城,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营造金融开放的良好环境

(一)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并充分发挥南宁金融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南宁核心区建设发展的引导和支持作用,扩大专项资金规模,对南宁核心区建设发展所需资金予以单列预算安排,用于引进金融企业、吸引优秀金融人才、鼓励和支持金融企业开展平台建设及产品、业务、模式创新等金融业发展事项。

(二)对新设立或从南宁市外迁入的金融企业,从完成工商和税务登记(变更)之日的下一年度起连续三年给予上一年度对南宁市经济贡献为基数的增量部分100%奖励。

二、提升发展空间,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集聚区

(三)支持金融企业、金融监管机构、金融行业协会、金融配套服务机构、金融机构业务总部、金融类控股(或集团)公司、地方类金融机构等在南宁核心区购买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

新设立或从南宁市外迁入南宁核心区的上述企业或机构,首次购置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经营用房)的,按每平方米600元的标准给予购房补助。其他通过购买办公用房方式入驻的,减按50%执行。每个企业或机构给予补助的面积不超过10000平方米。

新设立或从南宁市外迁入南宁核心区的上述企业或机构,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经营用房)租期三年以上的,按每月50元/平方米给予36个月的补助。补助费用按年度支付,每个企业或机构给予补助的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若实际租赁价格低于补助标准的按实际租赁价格给予补助。

(四)支持大型金融企业通过购地建设总部楼宇入驻。

大型金融企业总部、大型金融企业总部一级分支机构或其投资公司通过购买土地(含与国有平台公司合作定向开发入驻等)建设总部楼宇方式入驻的,所建总部楼宇总建筑面积的80%长期持有且经营时间不少于15年的总部楼宇地块,其土地出让评估价格可按以下项目类型进行修正:地块用于新设立或引进一家大型金融企业总部、大型金融企业总部一级分支机构、大型金融企业总部承担全国或区域运营管理业务的业务总部,可按60%进行修正;地块用于新设立或引进两家及以上上述机构的,可按50%进行修正。但修正后确定的评估结果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国有平台公司与上述机构合作定向开发的,土地出让评估价格按实际入驻的项目类型进行修正。所建物业销售价格不高于成本价加上销售税金后上浮10%。

(五)支持金融企业通过购买物业的方式入驻。

新入驻金融企业意向购买物业为原不动产权人长期持有的物业并愿意承担该部分物业长期持有时限等义务的,可以视同该部分物业及其长期持有时限义务的同步转移,原不动产权人享受的优惠政策及其他责任义务不变。转移后,原不动产权人最终长期持有物业不得低于原应长期持有建筑面积的30%且长期持有地上计容建筑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转移时销售价格不高于成本价(含各种税费)上浮12%(具体入驻方式见附件1)。

对于开展法律、会计、咨询、征信、信用评级等中介服务和面向东盟的跨境人民币结算、跨境支付、跨境和出口信用保险、外汇、小语种呼叫服务等业务,以及为开展面向东盟的跨境金融、数字经济服务的中国—东盟信息港相关机构或企业,经批准后可按前款方式入驻。

对于引进其他影响力特别大的企业(机构),可视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

(六)支持金融监管机构及已在南宁市设立的银行、保险、证券一级分支机构通过等价置换的方式入驻南宁核心区,并视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给予支持。

三、发展金融总部,支持金融业聚集提升

(七)新设立或从南宁市外迁入南宁核心区的金融企业总部,实缴资本金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给予8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缴资本金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给予6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缴资本金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其他通过购买办公用房方式入驻的,减按50%执行。

南宁市外新迁入的金融企业总部,除一次性落户奖励外,给予不超过其一次性落户奖励标准的搬迁费用补贴。

(八)鼓励金融企业开展综合化经营,支持金融类控股集团集聚发展。已在南宁核心区注册设立,并新增相对控股2家不同类型金融企业总部,同时实缴资本金达到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金融类控股(或集团)公司,按照其实缴资本金的0.1%给予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九)新设立或从南宁市外迁入南宁核心区的银行总行业务总部、总行运营管理中心、银行专营机构,以及证券、保险面向东盟的区域性业务总部等,给予4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并可参照金融机构总部享受购房、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补助。

新设立或从南宁市外迁入南宁核心区的外资或中外合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含设立独资子公司并以承接服务外包的方式提供银行后台服务的营运中心),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按不低于上述奖励标准给予落户奖励。

(十)新设立或从南宁市外迁入南宁核心区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按照其实缴资本金的1%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十一)新设立或从南宁市外迁入南宁核心区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地方类金融机构,以及主营业务具有金融活动属性的相关领域机构、政府产业股权投资平台公司等,经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部门审核认定后,按照其实缴资本金的0.5%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其他通过购买办公用房方式入驻的,减按50%执行。

四、发展分支机构,推进金融业精细化布局

(十二)支持金融企业在南宁核心区设立分支机构。

新设立或从南宁市外迁入南宁核心区的银行一级分支机构,给予4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其他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其他通过购买办公用房方式入驻的,减按50%执行。

新设立或从南宁市外迁入南宁核心区的金融企业专业子公司,按照其实缴资本金的1%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每家公司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同一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企业在南宁核心区注册设立多家专业子公司的,申请获得相关支持政策的子公司原则上不超过3家。

新入驻的全国性和广西地方性金融行业协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参照其他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享受一次性落户奖励。

五、鼓励发展新兴金融业态,打造金融业态创新试验区

(十三)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一次性落户奖励:

1.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及其运营的股权投资企业均在南宁核心区以公司制形式新注册设立或从南宁市外迁入。

2.股权投资企业的实缴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出资仅限货币形式。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东人数应不超过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东人数应不超过200人。

3.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实缴资本金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实缴资本金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按照其实缴资本金规模,实缴资本金达1亿元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缴资本金达5亿元的,给予4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缴资本金达10亿元的,给予6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缴资本金达30亿元的,给予8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十四)引导各类交易场所规范有序发展,对设立3年以上、运营规范且资源集聚作用突出的交易场所入驻南宁核心区的,实缴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1亿元以下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缴资本金1亿元以上(含1亿元)、5亿元以下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缴资本金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国务院或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全国性交易所及其省级分支机构、会员单位(含其授权或具体承接企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缴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入驻后年交易额首次突破2000亿元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五)对获准人民银行备案的企业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服务机构落户南宁核心区,开展“一带一路”共建的征信服务机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参照金融企业总部或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申请除一次性落户奖励以外的其他支持政策。

六、鼓励跨境金融创新,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和跨境金融服务

(十六)鼓励开展人民币对东盟国家货币银行间市场区域交易,对参与人民币对东盟国家货币银行间市场区域交易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家银行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参与区域交易市场新推出的人民币对东盟国家货币挂牌交易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家银行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开展人民币对东盟国家货币银行间市场区域交易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年度实际交易量的0.1%给予奖励,每家银行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鼓励银行和支付机构开展面向东盟国家的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跨境电子商务人民币结算业务、跨境金融服务,按照完成跨境人民币结算额的0.01%奖励,每家机构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鼓励保险机构开展面向东盟国家的跨境保险服务,按照境外出险案件赔偿金额的1%给予保险机构出境理赔费用补助,每家机构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七、优化人才环境,发挥金融人才的支撑作用

(十七)境外金融企业在南宁核心区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后台营运中心引进的海外高级管理人员和金融人才,其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已纳税额超过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的15%部分,给予财政补贴。

(十八)对金融监管机构和在经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设立或许可备案的大型金融企业及其一级分支机构、交易场所类法人机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中任职,且年度工资薪金所得3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单个企业不超过10名)可申请以下人才奖励资金:自入驻年度起,以其工资薪金所得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为基数,前三年按10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50%给予奖励。

(十九)南宁市多渠道积极就近安排一批人才公寓,为金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金融人才提供在地服务住房保障。

八、其他事项

(二十)相关部门应当简化办事程序,为守法诚信的金融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金融企业因业务需要,须赴东盟国家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等,公安、外事部门应为其提供便利。

(二十一)本措施适用于南宁核心区规划建设范围,即五象大道—平乐大道—庆歌路—体强路围合区域和金海路—庆华路—华安路—振邦路围合区域。

(二十二)本措施所称金融企业,包括金融企业总部、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银行专营机构、金融企业专业子公司、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小额贷款公司、交易场所等(具体见附件2),及其他创新型金融机构。

(二十三)已购买金融总部项目用地的金融企业,不再享受购房、租房补贴;金融企业享受购房补贴的,不再享受租房补贴;金融企业租购政府及其平台公司以优惠价格提供的产业及总部用房,不再享受本政策的租购房补贴及经济贡献奖励。

(二十四)申请本措施扶持的企业或机构,应承诺10年内不迁离南宁核心区。期间实缴资本金减少达到低一级规模的,金融企业须退回奖励差额部分;实缴资本金减少后不符合奖励条件的,须退回全部奖励、补贴、补助。提前搬迁的,按年度平均分摊追回剩余年度的奖励、补贴、补助。

(二十五)重点金融企业因规划布局需要入驻南宁核心区以外的五象新区其他区域的,参照执行。本措施未明确的新型金融企业、执行期间发展的新兴金融创新业态、影响重大的外资银行、重大项目和对构建现代金融生态圈具有重要作用的项目或企业,经批准可视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二十六)与现行其他政策内容重叠的,可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但不得叠加享受优惠。金融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责任主体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相关部门列入违规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不得享受本措施所提各项资金补贴和扶持措施。

(二十七)企业一次性入驻奖励和购房补助,在企业正式开业后分三年按4:3:3比例支付。有效期内按本政策入驻的机构,其按年度享受的一次性入驻奖励、购房补助和地方经济贡献奖励应持续执行完毕。

(二十八)本措施由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五象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应用问题由五象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五象新区金融街建设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 ( 南府办〔2013〕40号,以下简称南府办〔2013〕40号文)自本措施印发之日起废止。原已按照南府办〔2013〕40号文约定入驻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在本措施生效后未全部完成入驻手续或未全部完成资金审核及拨付的,其政策依据仍为南府办〔2013〕40号文。其他有关规定与本措施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


附件:1.转移入驻办理方式

2.金融企业定义说明




附件1


转移入驻办理方式


申请物业转移的金融企业应与原不动产权人共同向五象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五象新区管委会按照规定,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投资促进、金融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并提交五象新区管委会办公会审定。

申请转移获得批准后,由五象新区管委会与申请入驻的金融企业及原不动产权人三方共同签订履约监管协议书并加强后续监管。

申请转移获得批准后,由自然资源、住建等相关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实施中涉及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企业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投资建设履约监管协议等合同条款应作相应变更,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与企业签订补充协议,对权利义务重新进行约定。

入驻的金融企业须在所购买物业的项目建成投入使用(以竣工验收合格为准)之日(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则为签订协议之日)起3个月内迁入所购物业开展经营活动,并将工商登记(不含无需办理工商登记的金融后台服务机构)的注册地(经营场所)迁入所购物业所在地。如原申请入驻金融企业未能按要求入驻的,取消已批准的转移申请。



附件2


金融企业定义说明


本措施所称金融企业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南宁核心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银行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组织等经营性金融企业,以及经核准或授权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本措施所称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是指隶属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银行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企业总部的省级分行(分公司,仅限一家)。

本措施所称大型金融企业,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上年度在其分行业领域中排名前五十位(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全国性行业协会发布的排名)的银行、证券、保险类经营性金融企业。

本措施所称金融企业专业子公司,是指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自营业务、经纪业务、承销保荐、另类投资等专业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独立销售等专业子公司;经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等全国性金融行业协会备案的期货公司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专业子公司,以及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等专业公司。

本措施所称银行专营机构,是指银行针对本行特定领域业务所设立的、有别于传统分支行的机构,并具备以下特征:针对某一业务单元或服务对象设立;独立面向社会公众或交易对手开展经营活动;经总行授权,在人力资源管理、业务考核、经营资源调配、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等方面独立于本行经营部门或当地分支行。银行专营机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据中心、资金运营中心等。

本措施所称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本措施所称交易场所,是指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