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措施(试行)》的通知
江府〔2016〕2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9年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江府〔2019〕39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1月13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江府〔2021〕1号)规定,截至2020年9月现行有效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现将《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教育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3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措施
(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 粤府〔2015〕2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3〕27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我市民办教育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打造“三门”、建设“三心”的决策部署和“兴业惠民、治吏简政”要求,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多主体多形式举办民办学校,促进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共同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多样化、优质化教育的需求。
(二)总体目标。进一步调动社会参与民办教育的积极性,充分发挥民办教育体制机制上的优势和活力,促进民办学校多样化、优质化、国际化发展,建设一批有特色、高水平、影响力强的民办学校,推动全市形成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优势互补、有序竞争和良性发展的多元办学格局。到2018年,规范化民办幼儿园达到90%,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100%达到标准化学校,省一级(省级示范性)民办高中(中职)学校的比例进一步提高。为实现2020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95%以上,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98%以上的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二、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
(三)加强民办教育发展规划。落实主体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切实把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民办学校用地纳入教育资源(教学设施)布点规划统筹考虑。教育部门负责制订民办教育发展政策和发展规划。规划部门在统筹规划教育设施布局时,要统筹规划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并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及“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相衔接。国土资源部门每年在安排用地指标时,保障民办教育用地需求。实现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统筹安排、合理布局。
(四)盘活国有资产扶持民办学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对现有闲置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等国有资产进行调查摸底。公办学校闲置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等国有资产,符合标准化学校办学条件的,可按照有关规定以转让方式用于社会力量办学。支持将批而未用的土地利用起来,优先用于教育用地,鼓励将现有工业用地升级改造为教育用地。在规划许可的前提下,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依规通过土地置换迁建、扩建学校,做大做强优质资源。
(五)落实用地等优惠政策。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新建、扩建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供给土地。对于经营性民办学校用地,在公布的地段上,同一地块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协议方式出让办理用地手续,协议出让底价按《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有关规定确定;同一地块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按照《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民办学校在用水、用电等公共服务价格与公办学校执行同一标准。
(六)建立健全公共财政扶持政策。完善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与本行政区域民办教育发展相适应的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并出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建立民办教育专项经费投入与民办教育发展规模、办学水平相适应的调节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
1.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实施“两免一补”政策。免除学杂费标准按不低于省定的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执行,按规定可继续向学生收取学费的,须扣除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部分;实施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农村小学一年级学生免费提供学生字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有与公办学生同等的生活费补助政策。
2.奖补优质民办学校。鼓励社会力量进入教育领域,促使国内、国际高水平优质民办学校到我市办学。从2016年起,对江门市范围内新址新建、或旧址改建成的,依法办学的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民办幼儿园,符合补助条件的,政府实施奖补,其中:
(1)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凡创建成广东省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的,新址新建一次性奖补300万元,旧址改建一次性奖补150万元;创建成广东省一级普通高级中学的,新址新建一次性奖补200万元,旧址改建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创建成市一级普通高级中学的,新址新建一次性奖补50万元,旧址改建一次性奖补25万元。对学校等级逐步考核评定升格的,按差额奖补。资金由市本级与民办学校所在地县级政府各负担50%。
(2)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凡创建成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的,新址新建一次性奖补50万元,旧址改建一次性奖补25万元。资金由市本级与民办学校所在地县级政府各负担50%。
(3)非营利性一贯制中小学校,实行累加奖补。其中最高办学学段奖补资金按100%,其余学段按50%。资金由市本级与民办学校所在地县级政府各负担50%。
(4)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由所在地县级政府制定奖补办法,并由当地实施奖补。
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和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市教育局负责制定奖补资金的申报、审核程序及工作细则要求,并组织各级教育部门做好民办学校情况统计、奖补资金测算和编制年度预算工作。
3.实行差别化扶持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依法依规办学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综合考虑其办学特色、教育质量、社会声誉、服务社会经济发展所作的贡献等,结合地方实际给予差异化的扶持。优先扶持普惠性幼儿园、办学条件薄弱的义务教育民办学校。
(七)创新办学机制体制。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民办中小学校签订委托协议,购买公共教育服务。结合本区域同级公办学校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和学校市场价格制定购买服务价格标准。支持公有民办、民办公助、委托管理、集团化、股份制等多种办学模式。支持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支持公办学校接受民办学校委托,对其进行委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
广东省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主管行政部门批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八)提高民办学校教师退休待遇。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机构)的教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国家、省相关政策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民办学校依法依规落实社会保险制度与财政奖补政策挂钩。
(九)鼓励民办学校建立教师长期从教津贴制度和企业年金制度。鼓励民办学校建立教师长期从教津贴制度,对在我市民办学校教育教学岗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未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且在本市民办学校连续任教超过3年以上的在岗教师,按照教师从教年限分档次按月发放从教津贴,具体分档标准及发放办法由各民办学校自行制定。鼓励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鼓励民办学校积极建立教师企业年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