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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玉政发〔201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玉林市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玉林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2日 

玉林市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6〕81)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桂政发〔2018〕31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综合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实行分类管理为突破口,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扶持政策,加强规范管理,提高办学质量,促进我市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实行分类登记管理,到2022年底,全市民办学校全部完成分类登记管理。加大扶持力度,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源兴办教育的积极性。到2025年,力争市本级、各县(市、区)新增1-2所办学规模超3000人的民办高中;市本级引进和支持建设1-2所优质民办高职院校;全市新建或合作建设2所以上办学规模超3000人的中职学校;全市新建100所以上办学规模超300人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支持各县(市、区)新建1-2所上规模的特色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全市民办教育在校生达30万人以上,占全市在校生比例20%以上。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加强监督管理,到2035年,全市形成自主办学、管理规范、布局合理、高质量、有特色的民办教育新格局,有效增加我市优质教育服务供给,为推动玉林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二、工作任务

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扶持政策,加强规范管理,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积极引导民办学校服务社会需求,更新办学理念,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办学模式,加强内涵建设,提高办学质量。促进公办、民办教育协调发展,增加优质教育资源,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努力打造教育强市。

(一)坚持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

1.把党的建设放在突出位置。加大民办学校党组织组建力度,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采取单独组建、联合组建、挂靠组建、区域联建等形式建立党组织,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按照主管部门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理顺民办学校党组织隶属关系。根据工作需要,民办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可由上级党组织选派,民办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可以同时担任政府教育督导专员。坚持党建带群建,加强民办学校共青团组织建设。从2019年起,把党建工作情况作为民办学校注册登记、年检年审、评估考核、管理监督的必检内容。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推进党组织班子成员进入学校决策层和管理层,涉及民办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党组织要参与讨论研究,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确保学校按照党的要求办学立校、教书育人。[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切实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民办学校党组织要坚持对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领导,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把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培养规划,并按要求配齐思想政治课教师队伍、专任教师队伍、群团队伍和学生骨干队伍。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干部队伍培养培训,全面提升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水平。严格按照上级统一要求使用指定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和德育教材,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开齐道德与法治、思想政治课课程。深入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教书育人各环节,不断增强广大师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同时丰富教育形式和内容,主动适应形势发展变化和师生思想特点,强化互联网思维,把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不断创新理念思路、内容形式、方法手段和制度机制,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切实加强理想信念、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文化、民族团结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大力开展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充分发挥思政课教师队伍、专任教师队伍、群团队伍和学生骨干队伍的作用,建设好课堂教学、第二课堂、网络空间和社会实践四大阵地,形成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大格局。充分发挥我市教育系统党建品牌的作用,构建多层次、多渠道学习教育体系。[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建立健全办学机制

1.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2016年11月7日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按照举办者自愿的原则,通过政策引导,实现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转化为办学再投入,举办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或抽取办学经费。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民办学校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举办者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办理登记,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依法修改学校章程,继续办学,履行新的登记手续;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要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实施分类登记。2017年9月1日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要在2022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分类登记,分类登记之前,根据其法人属性予以管理。超过期限仍不进行分类登记的民办学校,按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管理。原则上2017年9月1日起申请设立的民办学校必须在申请时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不存在过渡期(以自治区相关文件规定为准)。已按照分类登记程序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不得再转为营利性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可以转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同时实施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非义务教育阶段登记为营利性法人的,必须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分设,分别登记为不同类型的法人主体,严格区分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的产权属性,财务资产分别入账、独立核算。分类登记办法按自治区相关文件执行。[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放宽办学准入条件。落实玉林市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合理布局,保障民办教育发展空间。允许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只要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不得限制。同时理顺行政审批程序,理顺办学许可、不动产登记证、房产证、消防许可、食品安全许可等证照互为前置的问题。[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健全学校退出机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综合考虑出资者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和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2016年11月7日后设立的民办学校终止时,财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民办学校举办者退出办学、转让举办者权益或者内部治理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应事先公告,按规定程序变更后报审批机关核准或者备案。民办学校应当设立风险准备金(教育储存金),用于学校发生清算、突发事件以及其它有关事项的处理。[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玉林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拓宽办学筹资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举办学校或者投资。创新教育投融资机制,扩大办学资金来源。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以及为民办学校提供用于扩大办学规模和改善办学条件为目的的信贷支持。探索开展将产权清晰的非教学设施作抵押,或将学校未来经营收入、办学权、收费权、商标权质押贷款业务,提供银行贷款、信托、担保、融资租赁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探索创建教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教育产业。探索民办学校依法通过上市等融资方式进入资本市场做大做强。鼓励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捐赠。[牵头单位:市金融办、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玉林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6.积极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经主管部门批准,允许公办优质学校接受民办学校委托,对其进行托管,输出先进教育管理理念。民办学校购买公办学校管理服务、教学资源及委托公办学校管理的,双方应按规定签订购买协议、委托协议等,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保证公益性的前提下,探索试行优质民办学校托管薄弱公办中小学的做法,提高薄弱学校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利用闲置的国有资产,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和民间资本参与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鼓励和引进知名教育品牌联合办学。鼓励民办学校通过兼并、收购、联合办学等方式,实现连锁、联盟和集团化发展。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教育局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制订,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金融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7.健全民办行业机构。积极培育民办教育行业组织,支持设立玉林市民办教育协会,支持协会在行业自律、交流合作、协同创新、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支持民办教育协会在引导民办学校坚持公益性办学、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发挥作用。[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1.创新财政扶持方式。市本级和县(市、区)财政每年应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经费,扶持达到一定办学规模、教学质量较好、办学成绩明显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用于加强学校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办学条件。实施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同等享受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补助政策,民办学校在获取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后,要等额减收在校学生学费。在市本级实施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学校财政补助政策,对单个民办学校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款)在3000万元以上的,经市教育、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审定,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可以给予实际投资额5%-10%的财政补助。市本级可按照国家关于基金会的规定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专门用于接收民办学校退出和转设的剩余社会资产以及社会捐赠资金管理。鼓励民办学校退出办学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剩余社会资产捐赠予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制订,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支持引进市外优质民办教育品牌项目。加大对优质品牌民办学校土地供应价款的优惠,在规划允许的情况下,将新建校舍或公办闲置校舍交由优质品牌民办学校办学的,可以给予20%-30%租金优惠。优质品牌民办学校引进的名师名校长,符合玉林市人才引进政策规定的,享受同类人员同等优惠政策。各县(市、区)要切实发挥引进市外优质教育资源的主体作用,鼓励对特别优秀的品牌教育引进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校一策”。[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落实同等资助政策。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按规定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和费用减免等国家和地方资助政策。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举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对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营利性民办学校税费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捐资建设校舍及开展表彰资助等活动的冠名依法尊重捐赠人意愿。对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民办学校开展科研项目获得的财政拨款,符合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民办学校收取的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民办学校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教育服务,符合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的,可按规定减免增值税。[牵头单位: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落实用地优惠政策。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市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民办学校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保障民办教育发展用地需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用地和建设享受与公办学校同样的优惠政策。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公益性事业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地并优先安排,划拨土地原则上按成本价供应。营利性民办学校应以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使用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供地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民办学校退出办学后的土地,由政府收回,重新用于教育事业。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鼓励其他企事业单位将闲置的房产和设备设施等资源以国有资产投入的形式与社会力量合作办学或优先优惠出租、转让给民办学校使用,涉及划拨土地的经批准可以保留行政划拨,不得擅自改变教育用途。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校舍及附属设施建设在报建立项、规费减免、水电气供给、环境保护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政策。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民办学校迁建、扩建可以依法依规对旧校区进行盘活处置。民办学校新建、扩建基础设施,其城市配套费等相关费用享受与同类公办学校相同的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6.实施政府购买教育服务制度。市本级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施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或者其他公共教育服务的需要,可以与民办学校签订协议,以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其承担相应教育任务,并支付相应费用。委托民办学校承担普惠性学前教育任务的,应根据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学生数量和当地公办幼儿园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负担。[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7.支持依法自主办学。扩大中职学校专业设置自主权。民办中小学在完成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课程的前提下可开发建设学校特色课程。不得对民办学校跨区域招生设置障碍。对投资额较大、基础设施完善、师资队伍良好的民办普通高中,经申请评估及审批,教育部门可以在招生档次上给予政策倾斜。(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8.实行分类收费政策。规范民办学校收费。营利性民办学校、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并向学生和社会公示。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标准,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定价权限等政策规定,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市场化方向,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视相关改革进程及市场竞争程度适时放开。同时,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规范民办教育学校收费行为,建立民办学校收费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9.落实师生合法权益保障制度。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民办学校应依法为教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经教育行政部门评估,对办学规范,办学条件达标的民办学校,其承担的教职工社会保障费部分给予50%的财政补助,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负担,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鼓励民办学校按规定为教职工办理养老保险,改善教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不同养老保险制度间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其缴费年限可按规定连续计算。在我市民办学校就业的教职工,可以将户口迁移至学校所在地落户。凡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并与民办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教师,均可参加人事代理。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聘、培养培训、课题立项、评优表彰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权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切实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户口迁移等方面,享受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同等权利。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师生对学校办学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保障师生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1.扩大优质民办教育资源。鼓励各县(市、区)积极创造条件,优化环境,吸引优质、特色的民办教育资源进入我市教育领域。各级各部门要加大扶持力度,制定更加精准的激励引导政策,促进现有民办学校整合提升。为降低民办学校办学成本,鼓励各地政府盘活存量教育用地、闲置校园等资源,以租赁方式交由优质教育品牌举办民办学校。鼓励优质民办学校扩大办学规模,实行集团化办学。引导教育教学水平长期低下、管理混乱的民办学校平稳有序退出或升级改造,鼓励优质民办学校做大做强。[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任务。民办学校必须按照各级各类学校生师比的标准配备足够的师资。民办学校聘用教师应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应教师任职条件。民办学校要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教师师德素养。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加强教学研究,重视青年教师培养和职称晋升,加大教师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教师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安排学费收入中的5%用于教师培训,教育部门将民办教师培训纳入教师培训体系。关心教师工作和生活,提高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吸引各类高层次人才到民办学校任教。鼓励民办学校从市外引进高层次人才。[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提高教育教学管理水平。积极引导民办学校更新办学理念,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办学模式,加强内涵建设。鼓励支持民办学校培育优质学科、专业、课程、师资,提高管理水平,提升教育教学整体质量,着力打造一批在区内乃至全国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民办教育品牌,着力培养一批有理想、有境界、有情怀、有担当的民办教育家。支持高质量、有特色的民办学校开展国际交流,拓展对外合作,为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提供人才支持。[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健全教师双向流动机制。逐步打通全日制公办、民办学校教师流动渠道。建立健全从公办学校选派优秀管理人员、教师到民办学校帮扶制度和民办学校管理人员、教师到公办学校跟岗学习锻炼制度。公办学校的在编或使用聘用教师控制数教师、管理人员,经学校同意,并报本级主管部门审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可以到本级民办学校开展帮扶,帮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帮扶期间的工资及住房公积金由民办学校解决,社会保险费由原公办学校负责列入财政预算,并保留原有公办教师编制和原聘任岗位。每所公办学校派出的帮扶教师和管理人员,不得超过本校在编和使用聘用教师控制数人员的10%,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教育、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订执行,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加快现代化学校制度建设

1.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体系。民办学校要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管理学校。将党组织建设有关内容纳入学校章程,明确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机构中的地位。健全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共同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民办学校校长应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5年以上相应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个人信用状况良好。学校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和工会制度,保障师生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加强学校财务管理。民办学校应当明确产权关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民办学校举办者应依法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投入的资产须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和评估机构评估后,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未完成资产过户的民办学校不能进行分类登记。存续期间,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会计核算,建立健全第三方审计制度。民办学校应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向社会公布。探索建立符合民办学校特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