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青西新管办发〔2018〕6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关于公布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及管理制度清理结果的通知(2019年)》 ( 青西新管发〔2019〕26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0月16日《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及管理制度清理结果的通知》 ( 青西新管发〔2020〕48号)规定,继续实施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及管理制度清理结果的通知》 ( 青西新管发〔2021〕19号)规定,继续实施,直至有效期届满或出台新文件等原因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关于公布2022年西海岸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12月12日)规定,失效。
各大功能区管委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区,管委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青岛西海岸新区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已经管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
2018年7月9日
青岛西海岸新区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新区大数据产业的发展,进一步规范大数据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
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省政府《
关于促进大数据发展的意见》、市政府《
关于促进大数据发展的实施意见》 (
青政发〔2017〕14号)和青岛西海岸新区《关于加快大数据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数据企业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企业自愿申报,区大数据发展促进局牵头组织审核、认定。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三条 企业在青岛西海岸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青岛西海岸新区纳税,依法诚信经营,无不良记录。
第四条 企业持续从事大数据相关业务,并具备专门经营场所,大数据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50%以上。
大数据主营业务需在以下范围内:
(一)自身掌握大量数据并进行处理产生价值;
(二)提供数据采集、数据清洗、数据存储管理、数据分布式计算、数据可视化、数据分析挖掘、数据安全等服务;
(三)提供大数据资产运营服务;
(四)提供大数据咨询、培训、分析解决方案服务;
(五)围绕大数据产业链开展相关硬件设备生产;
(六)提供互联网数据中心运营服务;
(七)提供与大数据相关云计算服务;
(八)从事其他大数据技术或衍生产业。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大数据企业认定按照申报、审核、公示、认定的程序进行。
(一)申报。企业每年集中向区大数据发展促进局申报,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1.《大数据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固定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3.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4.企业上一会计年度大数据业务收入明细表,以及相关业务合同和收入证明;
5.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6.企业资信证明;
7.其他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二)审核。区大数据发展促进局牵头组织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三)公示。区大数据发展促进局对通过审核的大数据企业,在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务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