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创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湛府〔2015〕93号
优策网提示:根据2018年3月11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湛府规〔2018〕2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 (
粤府〔2015〕28号)和《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粤府〔2015〕7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扶持创业和促进就业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积极的就业政策
(一)把促进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切实把促进就业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实施更积极的就业政策,统筹做好城乡各类劳动者的就业工作,突出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返乡农民工的就业工作。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及时充实和完善就业政策,加强就业政策与产业、贸易、财政、税收、金融等政策措施的协调,加大财政对促进就业工作的投入,完善促进就业的税收和金融扶持政策,形成政府重视、部门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对重点群体就业的扶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首位,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实名制登记跟踪服务,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逐步推进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鼓励小微企业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小微企业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工作力度,进一步扩大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将退役士兵、刑释解教人员、戒毒康复人员、精神病康复人员、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按规定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补贴政策。
(三)做好促进就业相关政策的有效衔接。全面领会
粤府〔2015〕28号文和
粤府〔2015〕78号文精神,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工作。将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条件及标准调整为:见习单位对见习期满的高校毕业生留用率达50%以上的(含50%),政府按最低工资标准的60%承担见习补贴;对留用率达不到50%以上的,政府按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承担见习补贴。技工院校取得高级工和技师(高级技师)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的补贴政策。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根据就业创业服务实绩给予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用于基层能力建设和工作补助。
二、大力扶持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
(四)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精简和规范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依法依规改革公司注册资本、住所(经营场所)等有关登记事项。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建设的部署精神,进一步简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程序。
(五)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规费、服务收费。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初创企业(是指在我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下同)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工会费。事业单位的服务收费,以及各类行政审批前置性、强制性评估、检测和论证等专业服务收费,对初创企业均按不高于物价主管部门核定标准的50%收取。
(六)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对自主创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在创业地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其中个人贷款额度最高到2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性”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内,按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据实给予贴息;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七)鼓励电子商务创业。在我市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
(八)鼓励科研人员创业。我市各事业单位和驻湛高校、科研院所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原单位同意离岗创业的,保留其基本待遇创业,其社会保险在原单位参加,在职称评审时视同于在岗人员,在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视同于在职期间取得。将专利创造、标准制定及成果转化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科研人员参与职称评审与岗位考核时,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情况与论文指标要求同等对待,技术转让成交额与纵向课题指标要求同等对待。在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中,将职务发明成果转化后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不低于50%。
三、加大扶持创业补贴力度
(九)创业培训补贴。对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非毕业学年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生除外),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可凭学员身份证和培训合格证,向培训机构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相应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1000元/人;每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十)一次性创业资助。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和领取毕业证书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军转干部、复退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以下统称“创业者”),成功创业(在我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登记注册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可凭创业者身份证及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登记注册手续)、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申请5000元的创业资助;符合条件的人员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资助。
(十一)租金补贴。对入驻我市、县两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主办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的初创企业,按照第一年不低于80%、第二年不低于50%、第三年不低于20%的比例减免租金。创业者在我市租用经营场地(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孵化基地)创业,可凭创业者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登记注册手续)、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经营场地租赁合同申请租金补贴,每年最高4000元,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租金补贴直接补助到其所办企业。
(十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初创企业与被吸纳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凭创业人员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税务登记证和最近3个月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按其吸纳就业人数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