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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政办发〔2014〕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青政办字〔2023〕4号规定,自2023年4月6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15日

  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促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现就加快我市清洁能源供热发展制定如下政策。

  一、全面实施清洁能源供热

  1.除董家口经济区、平度新河生态化工区外,青岛市域内原则上不再新建传统燃煤供热项目。因条件限制确需新建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提交市政府研究。

  2.鼓励多种清洁能源供热方式联合使用和能源梯级利用。加快发展污水源、海水源等新型多元化清洁能源供热,积极推进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大型热电联产机组循环水和工业余热利用等供热,因地制宜发展土壤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太阳能、生物质能等供热,试点高效、洁净燃煤供热技术应用。

  二、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参与

  3.特许经营供热企业应在特许经营范围内积极发展清洁能源供热。鼓励各类专业公司与特许经营供热企业合作,参与清洁能源供热项目的建设、运营与服务。特许经营范围内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可自建自用清洁能源设施供热。

  4.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在新规划的供热区域开展清洁能源供热项目的建设、运营与服务。探索适合清洁能源供热发展的商业运作模式。

  5.鼓励非居民用户退出燃煤集中供热,采用清洁能源供热的,享受相关补助政策。

  6.支持电力、燃气等能源企业和节能服务企业发挥技术、管理和资金等方面的优势,结合能源行业结构调整、节能减排等工作,组建专业的清洁能源服务公司。

  三、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7.对利用清洁能源供热的新建项目,从其所缴纳供热配套费中安排资金,给予清洁能源供热建设投资补助。补助金额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最高不超过其所缴纳的供热配套费。

  8.对新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供热项目,按照1000元/千瓦的标准给予设备投资补贴,年平均能源综合利用效率达到70%及以上的再给予1000元/千瓦的补贴。每个项目享受的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9.对新建燃气锅炉集中供热项目居住建筑部分、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供热项目,按核定天然气用量给予补贴。新建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项目补贴标准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确定。

  以现行非居民类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4.45元/立方米(政府定价)为基准,燃气锅炉集中供热项目居住建筑部分每立方米用气补贴2.72元,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供热项目每立方米用气补贴1.32元。补贴标准随非居民类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供热价格变化等调整。

  燃气锅炉集中供热项目居住建筑部分用气量核定最高标准为9.5立方米/平方米(按照一个采暖供热期的建筑面积),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供热项目用气量核定最高标准为22立方米/平方米(按照一个年度供热的建筑面积)。

  10.积极争取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项目和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供热项目上网电价支持政策。

  11.鼓励海水源、污水源、土壤源、空气源热泵和其他电供热项目建设谷电储能设施,按核定储能设施建设成本的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1000万元。

  12.按照现有燃煤供热企业政策性运行补贴标准,对新建海水源热泵、污水源热泵、土壤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和生物质集中供热项目居住建筑部分给予补贴。污水源热泵供热项目原则上免费使用尾水、原生污水取热(冷)。

  13.支持采用清洁能源供热的项目建设单位申报国家、省、市清洁能源、节能减排等专项资金。

  14.对通过合同能源管理实施的清洁能源供热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有关规定执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15.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清洁能源供热项目、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提高企业授信额度,实行优惠贷款利率政策。

  四、加快推进建筑节能建设

  16.积极推动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计量改革,探索市场化运作。采用清洁能源供热的区域优先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居住建筑全面推进按热量计量收费。

  17.大力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学校、医院等政府投资的公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