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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决定
南府规〔2017〕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7年12月29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2017年6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南府规〔2017〕4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


  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全面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使用财政资金的决策部署,进一步统筹整合财政专项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大力发展实体经济,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我市对工业、现代服务业、科技、教育、农业、节能环保、医疗卫生等重点科目下的各类扶持政策进行了清理。经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以下8件文件予以废止:

  一、《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发〔2008〕64号);

  二、《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支持会展业发展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11〕49号);

  三、《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发展社区教育促进学习型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11〕187号);

  四、《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县、城区工业发展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13〕152号);

  五、《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快加工贸易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南府办〔2014〕88号);

  六、《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强优工业企业奖励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