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 【到期失效】
南府发〔2016〕10号 2016年04月29日
USHUI.NET®提示:根据2017年12月29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2017年6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南府规〔2017〕43号)规定,继续有效至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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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若干措施的意见》 ( 桂政发〔2016〕2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改善企业发展环境,促进实体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一)深化行政审批改革。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加快推进市行政审批局实质性运转。(牵头单位:市编办;配合单位:市属各有关部门)
(二)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对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推行窗口审批非主审要件“容缺后补”制度,增加企业筹备投资项目前期审批材料的宽容度,为企业争取时间;根据要求,将企业投资项目涉及的有关行政审批,统一纳入市行政审批局的审批服务流程,执行分段联合审批,按照“一个窗口进件、分段并行办理、过程内部流转、限时完成审批、一个窗口出件”的方式提高审批效率。(牵头单位:市政务办、市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市属各有关部门)
(三)推动实施网上审批。加快网上审批大厅平台建设,实现“网上受理、网上流转、网上审批、政务中心出件”服务模式。(牵头单位:市政务办、市行政审批局、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属各有关部门)
(四)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及收费。出台全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凡未纳入目录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推动中介服务机构与审批职能部门脱钩。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工作相关的中介服务(中介服务费用由政府承担的除外)。行业协会商会类中介服务机构一律与审批部门脱钩,平等参与中介服务市场竞争。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采取招标方式,探索将项目报告书编制、环评报告编制、能评报告编制、安评报告编制、卫评报告编制、测量测绘、验资、资产评估、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地灾评估报告编制、地震评价报告编制、公路设施施工质量安全技术评价编制等类别的中介服务机构,择优纳入中介服务市场统一平台进行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形成中介、审批、办证紧密连接的整体机制。(牵头单位:市编办;配合单位:市属各有关部门)
二、降低项目用地及建设成本
(五)支持企业项目建设。暂停收取工业项目建设共管资金;减半收取工业项目建设履约保证金;对参与我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企业,减半收取项目履约保证金;对于政府投资项目,支持企业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保函作为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加快该类项目的工程款拨付进度,提高工程款的拨付额度,工程款(含合同外部分)拨付额度在原有基础上再提高10%,即合同内进度款支付限额为已完成工程量的90%,工程变更部分进度款支付限额为已完成工程量的70%;暂停执行《南宁市产业园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投资和产出强度控制指标(2014-2017)》2016-2017年阶段的控制指标,2016和2017年按2014-2015年的控制指标执行。(牵头单位:市工信委、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城乡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城区、开发区)
(六)降低土地使用成本。推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制度,工信部门根据工业项目产业类型、投资强度及可持续发展情况核定具体的使用年限,出让年限低于50年的,土地出让价格可以按照实际出让年限系数修正。实行“先租后让”的,先通过“招拍挂”方式公开租赁,租赁期为5-15年,租金可按年缴纳,年租金可按工业用地最高出让年限50年最低价标准的2%计收。租赁期届满或企业在租赁期内申请办理出让的,须通过工信部门以及县、城区、开发区的考核验收达标后再按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出让手续。放宽土地出让金交款期限,土地竞得人自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出让价款的50%,余款可在一年内缴清。各县、城区、开发区可根据当地产业实际情况,适当下调用地出让竞买保证金比例(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各县、城区、开发区)
(七)推进“零土地”技改。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军事航空等要求的前提下,工业企业厂区范围内容积率、厂房高度可根据技术要求适当放宽上限指标限制,在满足海绵城市建设新要求的前提下,绿地率不再设定下限指标限制。对申请购买和租赁标准厂房补助的入驻项目,其环评不作为申报补助的前提条件。深化“零土地”技改项目审批改革,建设、规划、环保、消防等市级相关部门要在5月底前制定出台相关实施细则,明确操作流程,加快推进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市政务办、市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市城乡建委、市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林园局、市公安消防支队)
三、降低用能成本
(八)降低企业污水处理成本。对向城镇、园区污水处理厂系统排放废水的企业,环保部门根据企业的申请和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负荷,按照国家相关排放标准规定,进一步确定企业废水进入污水处理厂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染排放控制要求,以减少企业处理污水费用,降低企业成本。(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城乡建委、各开发区管委会、建宁水务集团)
(九)降低用电成本。落实大工业执行丰水期电价、试点实施峰谷电价等政策,合理降低工业用电价格;制定汽车充电桩用电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南宁供电局;配合单位:市物价局、市工信委、市交通运输局)
(十) 降低用气成本。继续执行2015年关于推广使用管道天然气相关扶持政策,对使用管道燃气工业企业进行财政补贴。(牵头单位:市工信委、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城乡建委、中燃南宁公司)
四、降低人工成本
(十一)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从2016年5月1日起两年内,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从2016年5月1日起,阶段性地降低产业园区内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按照自治区规定,对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明阳工业园区、南宁生态产业园内的参保企业,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由20%降至14%;对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广西良庆经济开发区、南宁六景工业园区、南宁仙葫经济开发区、南宁江南工业园区、宾阳县黎塘工业园区、隆安华侨管理区(隆安县宝塔医药产业园区)、南宁市伊岭工业集中区、上林县象山工业园内的参保企业,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总工会等单位)
(十二)继续执行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费率的政策。在国家、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的范围内,调整降低我市参保企业缴纳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的缴费比例。其中,失业保险费率从原来的3%(其中单位缴纳2%、个人缴纳1%)降至1%(其中单位缴纳0.5%、个人缴纳0.5%);工伤保险费实际平均费率从原来的1%降至0.75%。(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总工会等单位)
(十三)降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从2016年5月1日起两年内,企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由8%降至7%。(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总工会等单位)
(十四)允许困难企业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对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能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依法依规暂缓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滞纳金。执行时间到2017年底。(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总工会等单位)
(十五)继续实行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对企业发放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对我市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我市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用于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相关支出。执行时间到2020年底。(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总工会等单位)
(十六)对企业发放新增就业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对经认定为我市工业主导产业企业,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参保人数在500人及以上、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的,按照企业新增就业岗位数和该企业为其新招用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的月人均额度为基数进行社保补贴。执行时间到2017年底。(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总工会等单位)
(十七)加大对企业的职业培训补贴力度。企业新录用四类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在劳动合同就业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定点培训机构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对企业给予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企业在岗培训的培训补贴标准为就业技能培训同类职工(工种)补贴标准的50%。(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总工会等单位)
五、降低融资成本
(十八)降低担保费率。融资性担保机构为我市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担保费率不超过2%的,由各县、城区政府及开发区补贴0.5个百分点。同时,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提高信用良好企业的抵押物折扣率,降低担保费率。(牵头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