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代扣代缴有关规定的公告【全文废止】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14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3-09-06
USHUI.NET®提示: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和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文印发,以下简称《办法》)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3〕88号
)的有关规定,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代扣代缴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二、扣缴义务人解缴增值税税款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从境内取得的销售额应缴纳的增值税,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税销售额时从支付的款项中代扣代缴。
(一)扣缴义务人每次解缴税款,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