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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扶持发展旅游产业优惠政策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扶持发展旅游产业优惠政策的通知
玉政发〔2014〕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玉政办发〔2018〕26号规定,决定修改。对需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由原起草单位或者主要实施单位负责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进行修改,修改工作必须在1年内完成,1年内不完成修改的,该规范性文件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扶持发展旅游产业优惠政策》已经市四届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2月26日

玉林市扶持发展旅游产业优惠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玉林市委员会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跨越发展的实施意见》(玉发〔2014〕3号),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旅游业跨越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 桂政发〔2013〕35号)精神,结合玉林市旅游产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本政策旨在鼓励各类资本在我市投资兴办旅游产业,调动各方积极因素参与旅游开发经营,扶持旅游企业做大做强,推动薄弱环节完善提升,加快旅游产业发展步伐,增强旅游发展后劲,促进全市旅游产业实现跨越发展。

一、适用范围和时间

(一)适用范围:凡在玉林市行政辖区内登记注册的、有良好财税和社会诚信的旅游企业(包括开发经营旅游景区、旅游饭店、旅行社及旅游商品等各类旅游企业)除享受国家、自治区、市有关鼓励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外,可同时享受本优惠政策规定的各项扶持奖励政策。

(二)适用时间: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二、奖励政策

(一)2013年至2017年,加大市本级财政支持旅游业发展的力度,多渠道筹集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根据财力情况逐年增加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二)各县(市、区),玉东新区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扶持旅游业发展措施,根据财力情况和发展需要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或专项安排用于加快当地旅游业跨越发展的专项资金。

(三)对新评定为国家5A、4A级的景区分别补助1000万元、100万元。(不含自治区奖励:5A景区1200万元,4A景区10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景区设施建设、改造、维护及旅游宣传促销等。

(四)对新评定为五星级的宾馆酒店补助500万元;对与国际品牌酒店管理公司签定3年以上管理合同,并实际运作的酒店补助100万元;对新评定为五星级的休闲度假型酒店补助500万元。(不含自治区奖励:五星级酒店100万元;签定3年以上管理合同100万元;五星级休闲度假型酒店30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宾馆饭店设施更新改造维护以及市场宣传促销等。

(五)对新评定的五星级乡村旅游区奖励100万元,四星级乡村旅游区奖励50万元;五星级农家乐奖励20万元,四星级农家乐奖励10万元。(不含自治区奖励:五星、四星乡村旅游区分别为100万元、50万元;五星、四星级农家乐分别为20万元、10万元)

(六)鼓励旅行社引进境外客源。对全年引进境外游客在我市星级饭店住宿一夜以上且游览收费A级景区,达到2000人次以上的旅行社,给予每人5元/天的奖励。

(三)、(四)、(五)、(六)条款规定的补助、奖励资金为一次性补助、奖励,从市级财政中统筹安排。各县(市、区),玉东新区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助、奖励。

(七)对创建荣获广西特色旅游名镇(乡)名村称号的乡镇、村,给予扶持奖励,具体奖励金额,市人民政府另行研究确定。

三、扶持政策

(一)市、县(市、区)财政要加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投入,重点用于旅游资源开发保护、旅游规划、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市场宣传营销、旅游品牌打造等,并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和财力逐年增加。

(二)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投资规模和用地量较大、市场前景好的重点旅游项目,支持申报国家或自治区重大项目,优先争取国家或自治区用地指标。对投资规模和用地量较小,符合用地条件,属于旅游产业整体发展建设需要的项目,纳入年度计划用地保障。鼓励各单位利用存量建设用地资源发展旅游业

(三)对旅游项目用地符合单独选址条件的可按单独选址项目报批用地;植物观赏园、农业观光园、森林公园、绿地水体等项目用地及其它旅游项目用地中,未改变原农用地用途和功能的,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在投资和绿化工作到位的条件下,对以出让方式取得旅游景区及附近荒山荒地使用权并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或旅游资源开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期限为40年,期满后可以申请续期。

(四)旅游用地要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充分运用增减挂钩、只征不转等政策统筹保障项目用地。旅游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相互衔接,重点落实重大项目用地布局,重大旅游项目用地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法依规及时予以调整。对依法取得的旅游项目用地,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五)属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的,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占用耕地的(不含基本农田),其耕地开垦费按自治区耕地开垦费标准的下限收取;对占用25度以上涉及退耕还林的坡耕地进行旅游项目开发建设的,可暂不实行占补平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各类旅游用地,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租金可以按年度缴纳。

(六)规范发展高尔夫球场、大型主题公园等,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的前提下,加强引导,合理布局。对使用荒山、荒坡、滩涂、废弃矿山、石漠化土地发展旅游业的,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七)充分利用农村土地流转政策,积极发展乡村旅游。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自主开发旅游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在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明确的前提下,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人利用非耕农用地、林权、集体土地承包权,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以作价出资、投资入股、租赁方式与开发商合作开发旅游项目;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旅游项目,在不改变农用地性质的前提下,用地者可通过土地流转方式获得使用权。

(八)外商投资旅游项目用地,确属必需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作价出资的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非公益性企事业单位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利用存量房地产资源发展旅游业,并合理确定供应方式。

(九)旅游景区以外的旅游咨询服务中心、游客集散中心、旅游公共厕所、游客休憩站点、旅游停车场、景观绿化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可按划拨方式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