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阳府〔2017〕7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 ( 阳府〔2019〕3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2017年10月25日
阳江市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登记条件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充分释放住所资源,激发商事主体发展活力,进一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全市登记注册的各类商事主体。
第三条 商事主体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其基本功能是确定、公示商事主体的具体所在地址,商事主体的法律文件送达地以及确定商事主体的司法和行政管辖地。
商事主体经营场所是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所在地。
商事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可以是同一地点的场所,也可以是不同地点的场所。
第四条 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申请人应当对使用证明的真实性负责。
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
第五条 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许可审批的,必须在取得相关许可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从事涉及工商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经营的,商事主体申请登记的经营场所,应与相关许可证记载的经营场所地址一致。
第六条 允许商事主体将住宅在不改变房屋性质的情况下,作为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办理登记。商事主体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从事危及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和影响其他业主、市民正常生活环境、公共管理秩序等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 允许商事主体“一照多址”,即商事主体可以在其住所(经营场所)以外增设不需要前置许可的经营场所,增设经营场所应当在其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以县、区辖区为限),并办理登记手续;涉及前置审批的,如许可证件上记载了经营场所,可以参照执行。
增设经营场所与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不在登记机关辖区内(以县、区辖区为限)的,商事主体应当办理分公司(分支机构)或者新的企业。
第八条 允许商事主体“一址多照”,即可以同一地址作为多个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第九条 对生产经营场所要求不高的软件开发、文化创意、贸易设计等企业,可以使用商务秘书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办理注册登记。商务秘书企业(商务秘书企业是指为入驻的小微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及其他配套商务秘书服务的企业)可从事本县、区辖区内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日常办公托管业务。被托管的商事主体在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时应加注商务秘书企业的信息。
第十条 商事主体按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规定相应提交下列使用证明材料,即可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涉及住改商的,具体凭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以及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办理。
涉及“一照多址”的,按上述要求提交新增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材料。
涉及商务秘书企业托管的,提交商务秘书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托管协议书。
第十一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按职能依法加强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登记机关应将商事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登记机关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商事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等问题,发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地址不符的,依法作出列入企业异常名录等决定。
第十二条 住所(经营场所)的用途及使用功能应符合关于建筑安全、规划许可等法律法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