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百政发〔2019〕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百色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20-02-27)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百色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百色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1日
百色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市战略,进一步增强我市综合竞争力,加快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以及《
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 (
桂政发〔2018〕19号)、《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市战略的决定》(百政发〔2017〕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百色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百色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区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我市质量强市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坚持自愿申请,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的原则。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每2年评选一届,设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两个奖项。每届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总数不超过2个;每届获得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或
组织总数不超过4个,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可以空缺。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 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最新版本。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长质量奖的申报受理、评审、授奖等活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市实施质量强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并设立“百色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
第八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评审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建议名单;
(二)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行政管理人员等组成。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质量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实施质量强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量强市办)主任担任,其他成员由市质量强市办提出名单,报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审定。
第十条 市质量强市办具体承担市长质量奖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的评审通则等;
(二)组织制(修)定市长质量奖评审细则、评审员管理制度,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成各专项评审组;
(三)组织编制市长质量奖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区内外及国内质量奖评审标准和评审工作的跟踪研究;
(四)负责市长质量奖的申报受理、组织评审、公示、上报以及宣传推广工作;
(五)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调查、核实申报企业或组织的质量工作业绩及社会反映;
(六)汇总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市长质量奖各专项评审组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名单;
(七)组织考核、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人员职责履行情况;
(八)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市质量强市办组织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每次评审从专家库里随机抽取评审员组成各相关专项评审组。各专项评审组由3名以上评审员组成,专项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组主要职责是:
(一)对企业或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建议提出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二)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对企业或组织实施现场
评审;
(三)提出建议授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二条 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市质量强市办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市质量强市办在开展市长质量奖评审有关工作时,应充分发挥技术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等组织的作用。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百色市行政区域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经营3年以上;
(二)建立健全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在安全生产、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三)认真贯彻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效益突出;近3年来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全市同行业前列,主导产品的技术和质量指标达到区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企业或组织,其社会贡献位居区内同行业前列;
(四)品牌优势突出,社会美誉度高,建立质量诚信体系并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对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质量管理标杆、名牌产品、优质工程、驰名(著名)商标和服务品牌等奖项的企业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五)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劳资纠纷等重大事故,无涉税、走私等违法行为,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服务对象、用户(顾客)投诉的突出问题;
(六)近3年内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等;
(七)已获得市长质量奖奖项(不含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奖项)的企业或组织需满5年才能继续申报。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五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评审通则、评审细则)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借鉴和吸收国内先进质量奖的评定标准。评审标准是市长质量奖评定的基础,也是企业或组织自我评价、自我改进的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通则主要参照国家标准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制订。
第十七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细则可根据农业、制造业(含建筑业)、服务业等行业的特点,重点在质量管理、经营规模、自主创新能力、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分别制订,以保证市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八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可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九条 由市质量强市办发出申报市长质量奖的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受理当届市长质量奖的申请。
第二十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审报告,按要求填写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经所在质量强县(市、区)办公室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公示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到市质量强市办。
第二十一条 质量强县(市、区)办公室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或组织所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出具书面推荐意见,并经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后,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二条 市质量强市办组织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表及相关的证实性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二十三条 市质量强市办组织各专项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企业或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并遵循好中择优的原则确定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二十四条 市质量强市办组织各专项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资料评审后确定的现场评审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市质量强市办将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资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等汇总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经评审委员会审议后,投票产生市长质量奖(含市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两个奖项)获奖建议名单。
第二十六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通过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及网络对初选拟获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向社会公示,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反映的问题,由市质量强市办负责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核查报告,提交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审查。
第二十七条 通过公示的拟获奖企业或组织,由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由百色市人民政府表彰。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颁发市长质量奖奖牌、证书,并给予每个获奖企业或组织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万元;对获得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颁发证书,不发奖金。
第二十九条 市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企业或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提升服务质量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不向申报企业或组织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奖励和评审经费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谋取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取消其 5 年内申报市长质量奖的资格。对已经授奖的,由市质量强市办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第三十二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质量强市办提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事故的;
(二)产品、工程、服务发生重大质量问题,被监管部门查处或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三)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员工的创业积极性,深入推进再创业工作,进一步加强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努力为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健康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第三十四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可在企业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并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产品和服务宣传。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其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五条 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与申报企业或组织存在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各主管部门在监管中发现获奖企业或组织有发生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所列有关不良情形的,应及时通报市质量强市办。
第三十七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市长质量奖评审机构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进行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活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14年12月4日印发的《百色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百政发〔2014〕36号)同时废止。
百色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政策解读
一、修订《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主要依据
(一)党的十九大对质量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市长质量奖作为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应体现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