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以农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的出口货物税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08-07 沪国税进〔2003〕3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规定,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进出口税收司进便函[2003]15号文件的有关精神,为加强对以农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生产、加工的出口货物的税收管理,防范偷骗税问题的发生,现对出口退税审核中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以农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生产、加工的出口货物的税收管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防骗税行为的发生。
二、对以农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生产、加工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税务机关在受理其“免、抵、退”税申请前,应先对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实地核实,并建立相关档案资料,包括:生产场地、主要生产设备、生产能力、生产规模、生产品种、